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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各增量配电网企业,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增量配电网业务改革,促进配电网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配电网”是指河北省内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批准投资、建设、运营的增量配电网。

      二、定价方法

      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最高配电价格为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与增量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价差。

      配电网企业可在最高配电价格内自主确定具体配电价格,并报我委备案。其中,以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配电网,其配电价格在不高于最高限价内通过招标形成。

      三、调整机制

      (一)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执行周期原则上为三年。招标确定配电价格的有效期限,以配电项目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二)在一个监管周期内,配电网由于成本下降而增加收入的,下一监管周期可由配电网和用户共同分享,以激励企业提高经营效率、降低配电成本。

      四、结算制度

      (一)配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结算

      1.配电网区域内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其到户电价由交易价格、上级电网输配电价、配电价格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配电网企业代收,由省级电网企业代缴。

      2.配电网区域内未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其到户电价按其受电电压等级的目录销售电价执行。

      3.配电网区域内的电力用户执行与省级电网电力用户相同的峰谷分时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价政策。配电网内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或实际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

      4.配电网区域内列入试点范围的非水可再生能源与电力用户开展就近交易时,用户仅支付所使用电压等级的配电价格,不承担上一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

      5.配电网区域内电力用户有高可靠性供电需求的,配电网企业可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明确的标准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

      (二)配电网企业与省级电网企业结算

      1.配电网企业与省级电网企业的结算电价按现行省级电网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执行,按照产权分界点各自承担线损。

      2.配电网企业可根据实际,自主选择分类结算电价或综合结算电价与省级电网企业结算电费,暂保持一个自然年度不变。

      3.选择执行分类结算电价,配电网企业按配电网接入省级电网的电压等级,依据用户的用电类别、分类电量占比分配省级电网与配电网企业关口计量总电量和运行容量,向省级电网企业支付输配电费。

      4.选择执行综合结算电价,配电网企业按配电网接入省级电网的接网容量和电压等级,按省级电网两部制输配电价向省级电网企业支付输配电费;配电网企业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或实际最大需量向省级电网企业缴纳基本电费。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9年中国电网行业分析报告-市场运营态势与发展规划趋势

      (三)配电网企业购电费结算

      1.配电网与发电企业的结算,按照调度协议约定的主体进行。

      2.配电网区域内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量,配电网企业按照相关市场主体与发电企业确定的交易价格、依据交易规则,并经由对应交易机构、省级电网企业与相关发电企业结算市场化交易购电费。

      3.配电网区域内未参与市场交易的电量,按政府定价向发电企业优先购电,由配电网企业通过省级电网企业支付给发电企业。

      五、有关要求

      (一)配电网企业要向省级电网企业准确提供网内用户类别、电压等级、分类电量、用电容量,以及是否参与市场交易等信息,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相关信息提供、确认和执行的具体时间由双方商定后报送我委,并向对应交易机构报备。省级电网企业有权对配电网企业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报我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配电网企业及其用户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变更条件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基本电费标准按省级电网基本电费标准执行。

      (三)配电网企业可探索结合负荷率等因素制定配电价格套餐,由电力用户选择执行,但其水平不得超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该类用户所在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

      (四)配电网企业要负责对用户安装电能计量装置,承担购置安装费用;并承担保底供电、新能源消纳、可再生能源配额等义务。

      (五)配电网企业要逐步实行配售业务分离,将配电网业务与其它业务分离,成本独立核算,市场化售电业务应逐步实现独立核算。

      (六)本通知印发执行之前,省级电网企业对增量配电网采取临时供电措施的,按本通知规定对临时供电期间发生的电费进行结算。

 

资料来源: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观研天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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