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业管理体制
(1)消费电子行业的管理体制
消费电子行业的管理体制主要为国家宏观指导及协会自律管理下的市场竞争体制,各企业面向市场自主经营。消费电子行业的行政监管部门为工信部,主要负责拟定并实施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指导推进信息化建设等。此外,工信部亦承担行业宏观调控及行政管理职能,不定期发布行业产业政策及对本行业的发展进行宏观调控。
消费电子行业的行业自律组织是中国电子商会,系全国从事消费电子及信息化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及团体自愿组成的社团性行业组织,受工信部指导。中国电子商会主要负责执行国家电子信息行业发展的有关方针与政策,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促进消费电子及信息化产品生产的不断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消费电子行业的生产经营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
(2)我国出口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管理体制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9年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分析报告-行业竞争现状与投资前景预测》
出口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行政监管部门为商务部与国家海关总署。其中,商务部主要负责拟定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草案及制定部门规章。国家海关总署主要负责监管进出境业务活动、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编制海关统计并承担口岸管理、保税监管、海关稽查、查缉走私、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
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的行业自律组织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系负责行业管理和服务的自律性组织,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行业监管职能主要为执行国家有关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方针政策,促进国内外电子商务贸易及进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其下设的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专门从事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基础研究与跨境业务实践。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1)我国消费电子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下:
法律、法规或政策 |
颁布部门 |
颁布时间 |
涉及内容 |
《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
国务院 |
2009年4月 |
加快4C(计算机、通信、消费电子、内容)融合,促进数字家庭产品和新型消费电子产品大发展。 |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
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等 |
2011年6月 |
将4C(计算机、通信、消费电子、内容)融合产品等新型消费类电子产品作为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之一。 |
《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 |
工信部、知识产权局等 |
2012年4月 |
到2020年,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知识产权有效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涌现一批国际竞争力强、具有较强产业影响力和知识产权优势的企业,形成较为明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比较优势。 |
《中国制造2025》 |
国务院 |
2015年5月 |
鼓励企业追求卓越品质,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不断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和中国制造整体形象。统筹布局和推动智能交通工具、智能工程机械、服务机器人、智能家电、智能照明电器和可穿戴设备等产品研发和产业化。 |
《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6-2020年)》 |
工信部、财政部 |
2016年12月 |
开展智能制造成套装备的集成创新和应用示范,加快产业化。促进智能照明电器、服务机器人等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 |
《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 |
2017年8月 |
要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发展活力和内需潜力。工作的重点领域之一为新型信息产品消费。升级智能化、高端化、融合化信息产品,重点发展面向消费升级的中高端移动通信终端、可穿戴设备、数字家庭产品等新型信息产品,以及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智能网联汽车、智能服务机器人等前沿信息产品。 |
《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
工信部、国家发改委 |
2018年8月 |
提升消费电子产品供给创新水平,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电子产品智能化升级,提升手机、计算机、彩色电视机、音箱等各类终端产品的中高端供给体系质量,推进智能可穿戴设备、虚拟/增强现实、超高清终端设备、消费类无人机等产品的研发及产业化,加快超高清视频在社会各行业应用普及。 |
《推动重点消费品更新升级畅通资源循环利用实施方案(2019-2020年)》 |
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商务部 |
2019年6月 |
聚焦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领域,进一步巩固产业升级势头,增强市场消费活力,提升消费支撑能力,畅通资源循环利用,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实现产业高质量发展。 |
(2)我国出口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下:
法律、法规或政策 |
颁布部门 |
颁布时间 |
涉及内容 |
《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
国务院、商务部 |
2013年8月 |
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于扩大国际市场份额、拓展外贸营销网络、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加快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 |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
国家海关总署 |
2014年1月 |
增列海关监管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 |
2014年5月 |
支持拥有知识产权、品牌、营销网络、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的产品出口。提升加工贸易,修订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商品目录,完善加工贸易政策,创新加工贸易模式。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 |
2015年6月 |
支持国内企业更好地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加快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政策体系和监管体系,提高贸易各环节便利化水平。鼓励企业间贸易尽快实现全程在线交易,不断扩大可交易商品范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 |
2016年5月 |
开展并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加快建立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模式,抓紧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 |
《关于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探索形成的成熟经验做法的函》 |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 |
2017年11月 |
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制度、管理和服务创新,积极探索新经验,推动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8年8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其中,《电商法》新增第二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将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纳入本法管辖范围,也规定了受本法约束的同时,还应当遵守其他法律法规及规定。 |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 |
2018年9月 |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
《关于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
商务部、财政部等 |
2018年11月 |
进一步完善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工作,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扩大清单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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