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通信管理局是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负责制订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的产业政策、产业标准、产业规划,对行业的发展进行宏观调控,总体把握互联网信息服务内容;各地通信管理局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实施政府监督管理职能。
(2)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网信办”)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互联网信息监管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和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制建设,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负责网络新闻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审批和日常监管,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网络游戏、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网络文化领域业务布局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网络文化阵地建设的规划和实施工作,负责重点新闻网站的规划建设,组织、协调网上宣传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指导有关部门督促电信运营企业、接入服务企业、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做好域名注册、互联网地址(IP地址)分配、网站登记备案、接入等互联网基础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各地互联网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20年中国移动互联网市场分析报告-行业运营态势与投资前景研究》
(3)中国互联网协会
互联网行业的自律监管机构为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以及各地互联网协会是行业的自律性组织,该协会由中国互联网行业及与互联网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主要作用是制订并实施互联网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促进行业服务质量的提高等。
(4)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是软件行业内部的指导、协调机构,主要职能为从事软件产业及市场研究,对会员单位的公共服务、行业自律管理以及代表会员向政府部门提出产业发展建议等。
2、主要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序号 |
颁布时间 |
发布机构名称 |
主要政策、法规名称 |
主要内容 |
1 |
2019.01 |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 |
要求App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要严格履行《网络安全法》规定的责任义务,对获取的个人信息安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收集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
2 |
2018.10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广告法》 |
明确了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的含义,对广告准则、广告活动、广告审查及相应法律责任进行了相关规定,并指出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
3 |
2016.12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 |
规范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要求相关单位依法依规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网络安全,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
4 |
2016.1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网络安全法》 |
主要为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 |
5 |
2016.07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
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
6 |
2016.06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
7 |
2016.05 |
国务院 |
《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
推动融合发展国际合作交流。积极发起或参与互联网领域多双边或区域性规则谈判,提升影响力和话语权。推动建立中外政府和民间对话交流机制,围绕大型制造企业互联网“双创”平台建设、融合发展标准制定以及应用示范等,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结合实施“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运用丝路基金、中非发展基金、中非产能合作基金等金融资源,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与企业共同推广中国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产品、技术、标准和服务,推动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全链条“走出去”,拓展海外市场;提升“引进来”的能力和水平,利用全球人才、技术、知识产权等创新资源,学习国际先进经营管理模式,支持和促进我国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 |
8 |
2016.01 |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将电子信息技术中的支撑软件、中间件软件、嵌入式软件认定为高新技术领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 |
9 |
2015.07 |
国务院 |
《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
1、鼓励企业抱团出海。结合“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支持和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互联网企业联合制造、金融、信息通信等领域企业率先走出去,通过海外并购、联合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相互借力,共同开拓国际市场,推进国际产能合作,构建跨境产业链体系,增强全球竞争力。(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网信办等负责)2、发展全球市场应用。鼓励“互联网+”企业整合国内外资源,面向全球提供工业云、供应链管理、大数据分析等网络服务,培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互联网+”应用平台。鼓励互联网企业积极拓展海外用户,推出适合不同市场文化的产品和服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网信办等负责)3、增强走出去服务能力。充分发挥政府、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及相关中介机构作用,形成支持“互联网+”企业走出去的合力。鼓励中介机构为企业拓展海外市场供信息咨询、法律援助、税务中介等服务。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与企业共同推广中国技术和中国标准,以技术标准走出去带动产品和服务在海外推广应用。(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网信办等负责) |
10 |
2014.08 |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
《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
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的工作正式上社会经济发展日程,推动互联网成为新型主流媒体、打造现代传播体系。 |
11 |
2013.08 |
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 |
面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热点,加快实施智能终端产业化工程,支持研发智能手机、智能电视等终端产品,促进终端与服务一体化发展。加强智能终端、智能语音、信息安全等关键软件的开发应用,加快安全可信关键应用系统推广。 |
12 |
2013.07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
主要规定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用户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原则、用户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规则等内容。 |
13 |
2013.04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 |
要求获得进网许可的手机预装软件应当向工信部报备审核。在正式执行之前,为企业预留半年过渡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对产品进行改进完善,提高移动智能终端安全能力。 |
14 |
2013.01 |
国务院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
15 |
2013.01 |
国务院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规定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保护、许可使用和转让以及相应的侵权责任等。 |
16 |
2011.12 |
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
充分发挥现有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的作用,依托宽带光纤、新一代移动通信网、下一代互联网、数字电视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网络信息服务和三网融合业务,着力推进网络技术和业务创新,培育基于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信息服务。 |
17 |
2011.01 |
国务院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明确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地方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18 |
2009.06 |
工信部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
地方软件服务业主管部门和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双软认定工作。 |
19 |
2005.04 |
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 |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
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行政保护,对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 |
20 |
2005.01 |
信息产业部 |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
国家对IP地址的分配使用实行备案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IP地址备案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的IP地址备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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