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时间 |
政策名称 |
发布部门 |
主要内容 |
2013.08.08 |
《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 |
大力发展移动支付等跨行业业务,完善互联网支付体系。加快推进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实施可信交易、网络电子发票等电子商务政策试点。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认证,建设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多层次支付体系的发展。推进国家基础数据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数据库的协同,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2014.04.09 |
《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 |
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
商业银行应对客户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大额资金划转强化身份认证,确保由客户本人发出资金划转要求。商业银行在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时,应就非商业银行直接进行客户身份认证的批量扣款或电子支付,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就赔付责任达成一致。 |
2015.07.18 |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财政部等10部门 |
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
2015.12.31 |
《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
国务院 |
积极鼓励网络支付机构服务电子商务发展,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支付服务,提升支付效率。发挥网络借贷平台融资便捷、对象广泛的特点,引导其缓解小微企业、农户和各类低收入人群的融资难问题。 |
2016.04.13 |
《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宣传部、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 |
按照安全与效率兼顾、鼓励创新与规范发展相结合、监管与服务并重、监管标准一致性的原则,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经营模式,清理整治无证机构,遏制市场乱象,优化市场环境。促进支付机构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坚持支付中介的性质和职能。 |
2019.10.26 |
《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明确了支付机构开展外汇支付业务的名录登记、交易主体识别、人员配备、交易审核等方面的要求 |
中国人民银行是数字支付行业业务的重要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我国的金融业和支付市场,主要职责包含统筹协调我国支付体系建设、负责我国支付和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制定我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依法监督管理支付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等。对此,中国人民政府对数字支付行业制定了相关的措施或规定来统一规范其行为。
措施/规定 |
实施时间 |
主要内容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
2010.09.01 |
提出了针对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准入标准、监督管理、客户备付金比例、处分处罚等管理措施,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2010.12.01 |
配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落实《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的实施细则与具体措施,主要包括支付机构各项准入条件、申请、业务备案程序等。 |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
2013.06.07 |
对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备付金银行需符合的条件,及对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罚则列出了详细要求。 |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
2013.07.05 |
明确了收单机构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从特约商户管理、业务与风险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详细规范要求,要求收单机构对实体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分别进行风险评級,建立特约商户检查制度、收单交易风险监测系统、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设置和变更审核制度等管理制度。 |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
2016.07.01 |
针对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在业务开展范围、支付限额管理、客户管理、风险管理、监督管理及罚则等方面制定管理意见。该规定要求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对同一客户在本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管理,并对个人支付账户进行分类管理。突出对客户权益的保护,在客户资金安全、信息安全、自主选择权、知情权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并要求支付机构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客户损失赔付等机制,提升客户服务水平。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17.01.13 |
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人民银行根据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和最近一次分类评级结果确定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的比例,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由直连模式迁移至网联平台处理的通知》 |
2017.08.04 |
目前要求支付机构受理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全部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处理。 |
《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 |
2017.12.21 |
重点规定:一是银行及支付机构开展支付创新业务前30天需书面报告央行;二是收单业务广告内容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零扣率”、“低扣率”、“费率自由定义”、“商户滚动切换”、“一机多商户”、“T+0”、“D+0”、“即时到账”、“刷单”、“套现”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文字;三是不得为小微商户开通受理终端磁条交易功能;四是同一个身份证件在同一家收单机构办理的全部小微商户受理信用卡的收款金额上限为日累计1000元、月累计1万元;五是各银行、支付机构之间不得相互开放和转接支付业务系统接口,预付卡发卡机构为其受理机构开放支付业务接口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严禁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支持或者变相支持无证机构经营支付业务。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条码支付安全管理的通知》 |
2017.12.22 |
主要从强化条码支付技术风险防范、推进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注册管理、规范条码支付交易报文管理、加强条码支付产品质量管理、加大督导管理力度等5个方面来实施。 |
《条码支付安全技术规范(试行)》 |
2018.04.01 |
开展条码支付需要同时具备网络支付牌照和收单牌照。2018年4月1日后,固态二维码单日累计限额500元。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 |
2018.06.29 |
自2018年7月9日起,按月逐步提高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到2019年1月14日实现100%集中交存。交存时间为每月第二个星期一(遇节假日顺延),交存基数为上一个月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 |
《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支付服务点技术规范》 |
2018.10.10 |
在支付服务终端方面,规范要求,服务点应选择智能POS终端、多功能助农终端等作为支付服务终端来提供服务,选择的策略需要支持银行卡和条码支付,且智能POS终端宜大屏显示,具备条码识别处理功能,宜选择符合JR/T0001-2016要求的智能POS终端。同时提供银行卡、条码支付和存折服务的,应选用相关符合要求的多功能助农终端。 |
《关于支付机构撤销人民币客户备付金账户有关工作的通知》 |
2018.11.29 |
提出,支付机构能够依托银联和网联清算平台实现收、付款等相关业务的,应于2019年1月14日前撤销开立在备付金银行的人民币客户备付金账户,规定可以保留的账户除外。要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依法对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管、核对有关工作实施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确保销户过程中支付业务连续性和客户备付金安全。 |
相关行业分析报告参考《2020年中国移动支付市场前景研究报告-市场现状与未来商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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