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30号)要求,深入推进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一体化平台)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应用,经商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地要按照全国一体化平台建设应用部署要求,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总枢纽,通过推动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在各地政务服务平台的应用,实现出生医学证明在线核验、出生医学信息共享复用,方便群众办事,提升政务服务效能。2021年底前实现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在全国一体化平台全面深度应用。
二、重点任务
各地要按照全国一体化平台相关标准规范和工作要求,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应用推广工作。
(一)依托全国一体化平台支撑能力,加强妇幼健康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推进出生医学信息联通共享。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妇幼健康信息系统建设,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完善系统功能,实现各助产机构信息系统与妇幼健康信息系统信息联通,共享互通。依托全国一体化平台开展身份认证和数据共享服务,强化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通过妇幼健康信息系统接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可应用一体化平台实人认证(人脸识别)功能,“刷脸”比对新生儿父母身份证件,也可使用身份证阅读器对居民身份信息进行人脸比对,加强识别核验,确保“人”“证”一致,防范拐卖儿童和非法领养儿童的不法分子冒领出生医学证明。强化出生医学信息管理,提高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真实安全。通过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与孕产妇住院分娩信息系统(模块)比对信息,核验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各地要依托全国一体化平台,推动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含APP、小程序)集约建设和数据共享互通,逐步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线上申领,实现刷脸申请、在线核验、机构审核、预约取证等。
(二)按照全国一体化平台电子证照相关标准规范,完善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系统建设。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依托各级卫生健康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系统实现与全国一体化平台的对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策支持和必要支撑,推进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建设,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符合全国一体化平台相关标准和要求。
(三)依托全国一体化平台电子证照系统,实现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的互信互认。公安机关在对接全国一体化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的基础上,通过对接全国一体化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逐步实现对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文件的查询、校验和存档等功能,满足对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共享使用的业务需求,与卫生健康部门逐步实现出生医学证明跨地区、跨部门互信互认。公安机关在办理新生儿落户手续时,对纸质出生医学证明真实性有疑问的,可将查验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作为辅助验证手段。
(四)依托全国一体化平台,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各地要依托全国一体化平台基础支撑能力,通过对接全国一体化平台共享出生医学证明有关数据信息,优化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促进“出生一件事”跨地区、跨部门办理,逐步实现“网上办”、“掌上办”。卫生健康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及时共享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新生儿落户后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和户籍地等相关信息,更好地服务于儿童健康和户政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要加快做好与全国一体化平台电子证照系统的对接与应用工作。已建设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资源库的地区,要按照《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出生医学证明》(C0134-2019)标准规范进行调整。未建设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资源库的地区,要抓紧建设,实现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在全国范围内版式、样式和内容等元素的统一。
(二)强化安全保障。各地要按照全国一体化平台安全保障要求,强化风险防控能力,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信息的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建立安全保障联动工作机制,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依法依规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等数据的保护。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地要加强宣传推广和引导,帮助群众提高对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的认知度和使用率,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方便服务群众。
相关行业分析报告参考《2020年中国在线政务服务市场调研报告-行业运营态势与前景评估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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