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招聘服务,促进网络招聘服务业态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就业和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招聘服务,是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自建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服务方式,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的求职、招聘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三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网络招聘服务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网络招聘服务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网络招聘服务实施管理。
第四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网络安全和信息保护等义务,承担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加强网络招聘服务标准化建设,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行业协会参与网络招聘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加强网络招聘服务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 网络招聘服务活动准入
第八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符合就业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电信和互联网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其服务范围中注明“开展网络招聘服务”。
第十一条 网络招聘服务包括下列业务:
(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
(三)举办网络招聘会;
(四)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
(五)其他网络求职、招聘服务。
第十二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自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变更、注销。
第十三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在其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行终止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注销等情况。
第三章 网络招聘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用工类型、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网络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前款网络招聘信息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第十六条 劳动者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网络求职,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
第十七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网络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对用人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用人单位招聘简章;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招聘信息发布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
用人单位拟招聘外国人的,应当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其发布的网络求职招聘信息、用人单位对所提供的网络招聘信息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以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二十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采取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招聘服务网络、信息系统和用户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时收集、使用其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招聘服务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公民身份号码、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对网络招聘服务用户信息保护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网络招聘服务有关投诉、举报制度,健全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有效的联系方式,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 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服务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服务质量保障、求职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鼓励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措施,保证其网络招聘服务平台的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网络招聘服务安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第二十五条 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交其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第二十六条 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招聘信息、服务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时间自服务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提升网络招聘服务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网络招聘服务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网络招聘服务违法失信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九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对网络招聘服务的监管时效和能力。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公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依法进行信息收集、使用、存储、发布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近日,人社部出台《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人社部流动管理司负责人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规定》的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与人力资源服务深度融合,网络招聘市场发展迅猛,网络招聘已经成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的主渠道。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3.96万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网站1.5万个,2019年通过网络发布招聘信息4.04亿条、发布求职信息8.23亿条。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市场主体不断攀升,市场活动形式日益丰富。但同时,网络招聘服务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对用人单位资质和招聘信息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核把关不严、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违规收取费用、监管方式不足等,亟须通过立法规范管理网络招聘服务活动。
2018年10月1日《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实施后,我们着手启动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的研究制定工作。积极开展课题研究,为制定出台《规定》提供理论依据。深入开展专题调研,摸清网络招聘服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问题并广泛征求全国人社系统和有关部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家学者、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2020年9月,按照立法工作要求,将《规定》草案在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我们对《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近期,《规定》经人社部部务会审议通过,正式颁布。《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健全人力资源市场法规体系、规范和保障网络招聘服务活动的重要举措,对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管理、更好促进就业和人力资源流动配置具有重要作用。
问:《规定》制定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规定》是我国网络招聘服务领域第一部部门规章,对网络招聘服务的基本问题、基本内容、基本规范等作了规定,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提供了基本遵循。《规定》制定的基本思路是: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网络招聘服务存在的突出问题,《规定》围绕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明确了招聘信息审核、网络安全、信息保护、收费管理等规范。二是坚持以上位法为依据。《规定》细化了就业促进法和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明确了网络安全、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在网络招聘服务领域的适用,进一步增强网络招聘服务规范的可操作性。三是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规定》在规范网络招聘服务的同时,也对支持鼓励网络招聘服务作了规定,以保障网络招聘服务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四是坚持与现实需要紧密结合。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通过平台方式提供网络招聘服务现实情况,《规定》对网络招聘服务平台作了规范,及时反映现实需要。
问:《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规定》适用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我国境内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行为。网络招聘服务是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的求职、招聘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网络招聘服务方式包括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自建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服务方式。《规定》适用范围不涵盖用人单位通过自有网站进行自主招聘的行为,主要考虑是,用人单位通过自有网站进行自主招聘的行为,不属于中介服务行为,由相关法律规范调整。
问:《规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资质条件做了哪些规定?
答:根据《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定》明确了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活动应具备的资质条件。一是明确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条件。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符合就业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电信和互联网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二是强调了网络招聘服务许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三是明确了资质信息公示义务。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问:《规定》主要规定了哪些网络招聘服务规范?
答:《规定》明确了网络招聘求职信息提供、网络招聘信息审查、网络安全、信息保护、收费管理等服务规范。一是明确了网络招聘求职信息规范。用人单位提供的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求职者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相关信息。二是明确了网络招聘信息审查规范。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网络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对用人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三是明确了网络安全与信息保护规范。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健全网络招聘服务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四是明确了服务收费规范。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问:《规定》明确了哪些网络招聘服务的监管措施?
答:《规定》明确了对网络招聘服务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准入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等,构建起事前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职能部门间信息共享与协同配合的监管体系。一是规定了网络招聘服务准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属于职业中介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二是规定了对网络招聘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规定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年度报告、诚信建设等监管方式,明确了人社部门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三是规定了信息共享协同监管。明确了人社部门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对网络招聘服务的监管时效和能力。四是规定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明确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问:如何抓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徒法不足以自行。《规定》颁布后,关键是要做好贯彻实施工作。一是做好《规定》的宣传解释,在全社会扩大政策知晓度。二是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培训,确保各地准确把握《规定》精神,持续跟踪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规定》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规定》真正落实到位。三是加大网络招聘服务监管力度。指导各地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网络招聘服务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等违法违规问题,净化网络招聘服务市场环境。四是进一步培育和发展网络招聘服务。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性网络招聘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措施,提升网络招聘服务效能,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相关行业分析报告参考《2020年中国网络安全市场分析报告-行业调查与未来商机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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