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2013年中国特种设备行业生产机构安全法总则

    中国报告网(www.chinabaogao.com)讯:

        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条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第二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时,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
实施日期:2014年1月1日

        2013年中国特种设备行业检验检测安全法规总则
        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五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

        第五十九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十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第六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十二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第六十三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得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不得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

        第六十五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十六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六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八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实施日期:2014年1月1日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我国及部分省市卡式炉行业相关政策: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卡式炉和气罐等违法行为

我国及部分省市卡式炉行业相关政策: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卡式炉和气罐等违法行为

卡式炉,又称便携式丁烷气炉,是一种以灌装丁烷气为主要燃气,液化气等气体也可作为使用燃料的非固定烹饪厨具,多用于家庭户外休闲和酒店用品。

2024年11月18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激光设备行业相关政策:重点更新激光焊接机等设备

我国及部分省市激光设备行业相关政策:重点更新激光焊接机等设备

为促进激光设备技术的发展,我国发布了一系列行业政策,如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发布的《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提出动力电池行业生产设备向高精度、高速度、高可靠性升级,重点更新超声波焊接机、激光焊接机、注液机、分容柜等设备。

2024年11月16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叉车行业相关政策:加快突破工程机械等一批标志性重大装备

我国及部分省市叉车行业相关政策:加快突破工程机械等一批标志性重大装备

为推动叉车技术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如2024年5月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发布的《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提出支持高标准仓库、边境口岸铁路换装设施设备及应用自动分拣系统、堆垛机、电动叉车等设施设备的智慧立体仓储设施升级改造。

2024年11月16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余热锅炉行业相关政策:推动工业等各领域锅炉等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换代

我国及部分省市余热锅炉行业相关政策:推动工业等各领域锅炉等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换代

我国各省市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规划,对各省市余热锅炉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具体规划,支持当地余热发电行业稳定发展,比如2024年5月浙江省发布的《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提出加快推动锅炉整合提升,各地要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原则上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锅炉。

2024年11月15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起重机械行业相关政策:推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更新

我国及部分省市起重机械行业相关政策:推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更新

为促进起重机械技术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一系列行业政策,如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划》提出依托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有序推进与绿色低碳转型密切相关的关键基础材料、基础零部件、颠覆性技术攻关,加快突破绿色电力装备、轨道交通、工程机械等一批标志性重大装备

2024年11月06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农产品加工机械行业相关政策: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技术科研试验基地

我国及部分省市农产品加工机械行业相关政策: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技术科研试验基地

为加强农产品加工机械的研发和应用,我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如2024年国务院发布的《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提出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结合农业生产需要和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阶段,扎实推进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加快农业机械结构调整。

2024年11月06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五轴数控机床行业相关政策:部署数控机床等智能制造装备

我国及部分省市五轴数控机床行业相关政策:部署数控机床等智能制造装备

为推动五轴数控机床技术发展,我国发布了一系列行业政策,如2024年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在卫星导航、芯片、高端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先进医疗设备等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充分发挥中央企业采购使用的主力军作用,带头使用创新产品。

2024年11月05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民用无人机行业相关政策:开展无人机飞行试验等标准制定

我国及部分省市民用无人机行业相关政策:开展无人机飞行试验等标准制定

为推动民用无人机应用和研发,我国发布了一系列行业政策,如202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推动文化和旅游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提出更新视频监控、无人机、物联感知等相关传感设备的布设和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推广,提升智慧管理和运维水平。

2024年10月26日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二维码
微信扫码咨询客服
QQ客服
电话客服

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