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业主管部门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组织拟定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指导公安消防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等。
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依法开展相关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自愿性认证、技术鉴定等第三方合格评定工作,以及制订并实施消防产品合格评定标准、实施规则、实施细则等工作。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自 2017 年 2 月 8 日起开始开展相关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认证工作。
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消防机构分别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本行业的行业协会为中国消防协会,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行业政策,开展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发展;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消防科技会议、展览、讲座,推广国内外先进消防技术、消防产品等。
2、行业管理体制
根据现行《消防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等法律法规要求,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我国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目前主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产品认证和技术鉴定制度。
目前,我国对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消防产品的强制性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自 2019 年 7 月 29 日起,消防水带、喷水灭火产品、消防车、灭火剂、建筑耐火构件、泡沫灭火设备产品、消防装备产品、火灾防护产品、消防给水设备产品、气体灭火设备产品、干粉灭火设备产品、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消防通信产品和部分火灾报警产品等十三类消防产品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其认证实施规则的主要内容和认证程序与原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保持一致,消防产品的自愿性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自愿性产品认证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认证程序基本一致,主要包括认证委托、资料审核、产品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结果评价及批准、获证后监督。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要求由应急管理部制定。消防产品的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消防产品技术鉴定的程序包括委托受理、资料审核、产品型式检验、工厂检查、结果评价及批准、获证后监督。
(二)行业主要法规政策
1、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序号 |
法律法规名称 |
相关内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 年 4 月 23 日修正) |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 8 月 31 日发布) |
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
4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22 号[2012]) |
规定了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强制认证消防产品等市场准入制度、消防产品的产品质量责任及义务和监督检查制度。 |
5 |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国家认监委15 号公告[2014]) |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
6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修订)》(公安部令第 120 号[2012]) |
规定了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内容及程序,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
7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规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等内容。 |
8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61 号[2001]) |
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安全责任及防火检查。 |
9 |
《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 年第 36 号) |
取消气体灭火设备产品、干粉灭火设备产品、灭火剂等十三类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 |
10 |
《关于对十三类消防产品开展自愿性认证工作的通知》(应急消评[2019]21 号) |
对不再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十三类消防产品(含部分火灾报警产品),立即开展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 |
2、行业主要政策
消防安全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十分重视消防安全,根据中国国情制定了一系列产业政策用以规范和扶持消防产业的发展。
序号 |
产业政策名称 |
主要内容 |
1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订) |
“三十八、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第 4 项下“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开发与利用”,“三十九、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第 5 项下“公共交通工具事故预警技术开发与应用”、第 19 项“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石油化工设施、森林、山岳、水域和地下设施消防灭火救援技术与产品”、第 49 项下“用于哈龙替代的合成类气体灭火剂、泡沫灭火剂氟表面活性剂替代物、建筑外保温材料高效灭火剂、无磷类阻燃剂、塑胶及合成类纺织品高效灭火剂、金属火灾专用灭火剂” 以及第 50 项下“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探火管灭火装置、风力发电装置专用灭火系统”归属于“鼓励类”项目。 |
2 |
《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63 号 |
明确了应急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提出到 2020 年,应急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应急产业体系基本形成。意见明确要支持企业发展,培育大型企业集团,促进应急特色明显的中小微企业发展,同时要推广应急产品和应急服务,激发全社会对应急产品和服务的消费需求,完善重要公共场所应急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 |
3 |
《应急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 导 目 录(2015 年)》 |
明确了今后一段时间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应急产品和服务内容,《指导目录》“3.3.1 消防产品”中提到“灭火剂:用于哈龙替代的合成类气体灭火剂,A 类泡沫、高效无氟泡沫灭火剂,D 类、F 类灭火剂,金属火灾专用灭火剂等”以及“自动灭火系统:水系、泡沫、洁净气体灭火系统等”。 |
4 |
《福建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7-2020 年)》 |
到 2020 年,实现省内新能源汽车产能达到 30 万辆,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产值突破 1800 亿元。支持厦门国安达动力电池安全系统等动力电池及安全系统生产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
5 |
《关于全面推进“智慧消防” 建设的指导意见》( 公 消[2017]297 号) |
要加快推进消防器材物联网建设工作,积极构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器材物联网运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社会单位“四位一体”的消防物联网管理格局。 |
3、相关领域应当配置自动灭火装置的政策及行业标准
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多项政策或行业标准,对相关领域应当配置自动灭火装置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序号 |
政策/标准名称 |
主要相关内容 |
实施/发布时间 |
适用范围 |
发布单位 |
1 |
《客车灭火装备配置要求》(GB34655-2017) |
M2 和 M3 类客车、专用校车在发动机舱、高电压设备舱(电动汽车)等位置应配置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且灭火剂量应达到规定标准 |
2018-01-01实施 |
M2和M3类客车、专用校车 |
国家质检总局等 |
2 |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 |
客车的灭火装置配置应符合G34655 的规定 |
2018-01-01实施 |
客车 |
国家质检总局等 |
3 |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交运发[2015]34 号) |
新能源公交车应配置电池箱专用自动灭火装置等安全设备 |
2015-03-13发布 |
新能源公交车 |
交通运输部 |
4 |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18)第 1 号修改单 |
纯电动客车和混合动力客车动力电池箱内应配备具有报警功能的自动灭火装置 |
2018-08-01实施 |
纯电动客车和混合动力客车 |
交通运输部 |
5 |
《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888-2014)第 1 号修改单 |
纯电动公共汽车及混合动力公共汽车应装配有动力电池箱专用自动灭火装置 |
2015-08-01实施 |
纯电动公共汽车及混合动力公共汽车 |
交通运输部 |
6 |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技术条件》(JT/T1025-2016) |
车载储能装置舱内应配置具有高温预警及自动灭火功能的电池箱专用自动灭火装置 |
2016-04-10实施 |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
交通运输部 |
7 |
《纯电动城市客车通用技术条件》(JT/T1026-2016) |
舱体内应配置具有高温预警及自动灭火功能的电池箱专用自动灭火装置 |
2016-04-10实施 |
纯电动城市客车 |
交通运输部 |
8 |
《电动公共汽车配置要求》(JT/T1096-2016) |
电池舱内应配置具有高温预警及自动灭火功能的电池箱专用自动灭火装置 |
2017-04-01实施 |
电动公共汽车 |
交通运输部 |
9 |
《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专用安全设施技术要求》(JT/T1240-2019) |
发动机舱、锂电池舱、超级电容舱、高电压设备舱、锂电池箱应配置自动灭火装置 |
2019-03-01实施 |
城市公共汽电车 |
交通运输部 |
10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 |
风力发电厂内 750kW 以上的风机机舱内应设置无源型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或气溶胶灭火装置,也可采用有源型悬挂式超细干粉、瓶组式高压细水雾、火探管等固定式自动灭火装置;变电站(换流站)单台容量为 125MVA 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等设施应设置固定自动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
2015-09-01实施 |
750kW 以上的风机、变电站(换流站)单台容量为125MVA 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等 |
国家能源局 |
11 |
《35kV-220kV 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程》(DL/T5216-2017) |
地上布置的单台主变压器容量为 125MVA 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室及地下布置的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
2018-03-01实施 |
地上布置的单台主变压器容量为 125MVA 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室及地下布置的油浸变压器室 |
国家能源局 |
12 |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2018) |
对电缆的防火与阻止延燃的基本要求作了具体规定 |
2018-09-01实施 |
电力工程电缆 |
住建部、国家质检总局 |
注:2015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13)第 1 号修改单》已要求纯电动客车及混合动力客车应装配有动力电池箱专用自动灭火装置,该标准已于 2018 年 8 月 1 日被上述新标准替代。ZQ
以上数据资料参考《2018年中国消防产品行业分析报告-市场运营态势与投资前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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