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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监会采取七方面措施做好电力监管工作

国家电监会日前就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作出部署,要求全系统针对当前电力工业运行中的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确保电力可靠供应和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全面完成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主要措施包括:

一、加强电力安全监管。继续做好迎峰度夏、防风防汛和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确保各项制度和技术措施的落实,保证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等重大活动期间电力可靠供应和全国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进一步加强电力应急管理,加快电力应急体系建设,完善各级各类电力应急预案,规范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演练,全面提升电力应急水平和能力。强化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做好大坝防汛安全监督检查,尤其是受地震影响的水电站大坝的安全评估和监测检查。强化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加强对地质条件复杂的水电建设工程以及发生重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单位进行专项督察,确保项目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始终处于受控和在控状态。

二、加强电力运行监测预警。进一步完善电力供需和电煤监测预警制度,加快完善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对电力供需、电煤及发电所需的燃油、燃气供应情况的监测分析,重点跟踪分析电价调整后的电煤供应情况。加强对电力企业经营情况的调查研究,对电力企业在运营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分析并向电监会报告。

三、加强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电价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三季度重点做好对可再生能源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抽查工作。四季度继续关注电煤价格变化情况,围绕两次电价调整措施的执行情况、实际效果、企业经营状况以及对经济社会产生的影响等进行调研和检查,适时提出政策建议。继续加强发电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检查,四季度完成发电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监管报告的编制发布工作。

四、落实小火电关停和电力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相关监管工作。在2007年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电力企业节能降耗、二氧化硫排放和减排情况的监管和统计分析,编制2008年电力企业节能减排监管报告。根据节能发电调度工作进展情况,继续做好涉及我会的有关配合工作。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及其相关配套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额收购的检查工,编制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报告。配合发展改革部门跟踪各地、各大企业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情况,并进行定期报告和检查。配合环保部门对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加快建设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实时在线监测系统。继续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整治违法排污环保专项行动、电力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等项工作。四季度将对有关重点省份开展环保执法后督察等工作。

五、规范电能交易,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大作用。继续推进区域电力市场平台建设,完善区域电力市场模式。深入开展跨区跨省电能交易情况检查,进一步规范跨区跨省电能交易行为,研究制定相关监管办法。在试点基础上积极推进大用户、独立配售电企业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促进双边交易市场化。进一步落实购售电合同备案、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厂网联席会议等制度,编制电力“三公”调度交易监管报告。加强电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六、加强需求侧管理,促进社会节约用电。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做好对用电重点单位和高耗能行业的用电监测,引导用户移峰填谷、合理用电。 结合供电检查及差别电价、峰谷电价等电价监督检查工作,完善需求侧管理机制,规范供电服务和市场行为,保证社会用电秩序。

七、加强受灾地区电网恢复及运行情况的研究指导。按照国务院灾区规划重建的总体部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受灾地区电网恢复重建的督促检查工作。指导电力企业对灾区的电力设施、水电站大坝进行全面设计复核、隐患排查和安全性评价工作,对不能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要督促电力企业及时实施补强加固。指导供电企业做好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的配电设施建设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安置点供用电安全。配合政府做好对安置点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有序用电工作。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抗灾能力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8〕20号)的实施意见,并加强督查落实,全面提升电力系统抗灾能力。 #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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