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的内涵
在《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中,包括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在内的新能源正式被列入能源范畴。从建国初的“替代能源”到法律层面的“能源”定义,风能和太阳能等新能源因其利用过程对环境保护所产生的良好性能,最终得到极大重视。
国家发改委科研处研究员、可再生能源领域专家高虎认为:在征求意见稿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中指出:本法所称能源是指能够直接取得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包括煤炭、原油、天然气、煤层气、水能、核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一次能源和电力、成品油等二次能源,以及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而在第一百三十九条“术语的法律解释”中对新能源的解释是:“新能源,是指在新技术基础上开发利用的非常规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海洋能、地热能、生物质能、氢能、核聚变能、天然气水合物等。”
高虎认为:“新能源的概念范围比可再生能源的概念范围广,包括氢能在内都属于新能源的范围。而氢能和核能不属于可再生能源范围。
在征求意见稿中,新能源被作为一个更大范畴的定义被提及并即将上升到基本法的层面,引发我们对此定义更深层次的思考。大工业生产过程中对传统能源的大规模利用,同时承受着赖以生存的环境被严重破坏的后果让文明飞速发展的人类苦不堪言。因此,人类需要在能源问题上寻找到一条新的出路,需要有多种新的清洁环保的能源加以利用,并建立相应的新能源供应体系,减少污染排放,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这就是包括风能和太阳能等这些人类祖先曾经利用过的能源在今天被称作“新能源”的更深层的含义。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与单项法之间的关系
目前我国的能源立法,主要调整能源某一领域关系,还缺少全面体现能源战略和政策导向、总体调整能源关系和活动,而且相关法律法规之间也不尽协调,保障能源安全和加强国际合作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对能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要求。高虎认为:“《能源法》的颁布实施将从规划、组织等方面将新能源领域的问题上升到更高的法律层面。”
能源法中直接把支持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源在内的新能源发展写进了法案中,这也决定着未来国家对待新能源发展的重视程度。
高虎坦言,《能源法》将包括已经颁布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中的一些主要内容,将其提高到基本法的立法高度,但如果没有相关单项法,尤其是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的出台,《能源法》对新能源行业的发展起到的作用并不直接。
例如,《可再生能源法》中第三章“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中规定: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征求意见稿第二章 “能源综合管理”中,第三十三条可再生能源资源开发项目准入中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能源战略、国家能源规划和政策依法制定可再生能源资源开发项目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企业申请开发水能、海洋能资源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可再生能源资源开发项目准入条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授予能源开发权。开发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资源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开发水能、海洋能的企业转让能源开发权或者变更实际控制人的,需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p#分页标题#e#
高虎介绍了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能源法》的颁布实施已经出台并即将出台一些相关政策。如各级财政部门对新能源相关企业的一些补贴措施等等。结合包括2006年出台颁布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高虎总结说:《能源法》从基本大法的角度使包括可再生能源在内的新能源行业的发展方向更加明晰,这必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整个新能源领域的发展。
直面新能源发展现状 期盼健全配套措施
我国的可再生能源领域的产业发展相对弱势,金风科技集团董事长武刚认为,《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出台后一定要有相关的税收政策和配套的财政机制才能促使这个行业有更强、更快的发展前景。国家应该强化对新能源所产生的效能经济评估机制,具体讲就是应该尽快把可再生能源行业对社会的贡献数字化、可测量化,在此基础上能够非常具体地对其进行相应的补贴扶持。例如风力发电减少常规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为环境发展作出贡献,如果建立一套科学的测量机制对这些贡献进行经济性评价,并通过财政机制设计将新能源体现的价值以电价补贴等形式传递到新能源的开发者,将会切实促进可再生能源事业发展、降低环境成本。同时,通过体现新能源产业无法直接体现的环境价值,能够促进包括可再生能源在内的新能源产业与常规能源进行平等竞争,争取更多、更实际、更公平发展的机会,为社会作出更多的贡献。发达国家在这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尝试,例如,德国采用全电网分摊的方式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进行补贴,提高可再生能源开发的积极性。
武刚说,在配套法律法规方面,国家诸如行业认证方面应该加强力度,还有诸如税收等政策的支持程度有待加强,同时国家对不正常的发展过热现象应当加以重视。这里的过热是指现在政策一好起来,就出现一哄而上争相上马相关的项目。中国现在有几十家生产风机设备的厂家,即使全世界制造风机的厂家都加起来也没有中国的数目多!这种现象难免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相关企业的市场风险必然也会加大。所以应该加强一些基本的审批手续,强化准入原则和资格认证体系。另外在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上也应该加强。
多跑市场,争取国家更多支持
作为新能源领域生产企业的负责人,北京天普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太阳能热利用产业联盟副理事长程翠荣曾亲身见证了《可再生能源法》起草过程的一些细节,参与了起草工作中对企业的调研,并在相关条例起草时立足企业自身发展现状谈到了太阳能生产一线的真实状况。
程翠荣进入太阳能行业已经有20多年了。这20年也是中国新能源领域发展的20年。在谈及自己的感受和愿景时她说:“我的企业从无到有,首先我们和很多同行一样,在一穷二白的情况下自强不息,从研发到营销,艰苦努力才有了今天的规模。国家相关的优惠政策我们肯定会去争取的,天普的发展一直都与当地政府的政策支持分不开。但我的心得是在争取这些政策之前,作为企业的经营者一定要有清晰而切实的发展思路,拿到翔实的核心技术数据,准备好这些后去向政府争取政策以及资金的支持。天普在国家相关政策相继出台的情况下会有更长足稳健的发展。这也是一件好事,因为这会促使整个行业的发展。面对国内外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但机遇与竞争并存,我们天普人已经准备好了!”
人类发展历程的整个变革都伴随着能源使用的变革,而变革过程又必然带来整个社会的变革。还在起草阶段的能源法是在全球面临能源变革的大背景下起草并即将出台的,对能源产业尤其是新能源产业来讲,正如高虎所说,必然会带来更明确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同时,诸如相关能源单行法在解决具体领域的能源开发利用问题、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能源市场,通过能源法建立相应制度以保证能源稳定供应,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安全的问题、促进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优化能源结构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等问题上,《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以及相关能源专项法所发挥的作用和整个新能源领域的发展问题会引起人们更多的关注和思考,中国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任重道远。#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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