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主要领导要引咎辞职
“三年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重点县(市)主要领导人责令引咎辞职;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就地免职,民营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治。”近日,石家庄市制定《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实施方案》,做出以上规定。
“方案”确定,列入河北省“双三十”的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要按照《河北省30个重点县(市)、区和30家重点企业(以下简称“双三十”)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考核方案”)要求,按期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石家庄市节能减排15家重点企业,要按期完成各级政府下达的“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加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对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确保按时完成淘汰任务;2008年底前,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排放量稳定达到国家、省、市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到2010年,主要产品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水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方案”指出,节能减排目标主要包括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节能量和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主要污染物削减率等。完成情况将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予以核定。节能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未完成承诺年度节能减排目标的;未完成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等年度节能减排任务的;违反国家、省、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擅自投入生产、超过试生产期限不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的;违法偷排、直排及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长期超过排污许可证总量限额排污的。
“方案”规定,经审定年度考核优秀的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授予“石家庄市节能减排工作优秀单位”称号,并进行专项奖励。对未完成目标的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我市将暂停该县(市)、该企业所有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审批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企业不得参加评优创先。
三年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重点县(市)主要领导人责令引咎辞职,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就地免职,民营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对在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市)、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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