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9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决定,在总结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
记者获悉,国务院将于近日发布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列》,将原条例中石油、天然气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律计征,税率为5%。
9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决定,在总结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
财政部、国税总局官员对财新记者说,除了石油、天然气,煤炭等其他品目资源税,依然采取从量定额计征的方式。
2010年7月举行的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提出,“对煤炭、原油、天然气等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
但本次修改,对煤炭资源税计税依据不做调整,财税部门官员解释说,资源税改革现在是分步实施,本次修改条例是第一步。本次修改条例后,目前在西部12省份实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税将按5%税率从价征收的方式,将扩展到全国范围,“这是本次修改条例新的改革内容。”
此外,已经调整并在全国执行的焦煤、稀土资源税新税额标准,将写进新的条例中,但这不属于新的改革内容。
此前,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税总局决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自2011年4月1日起,统一调整稀土矿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0.40元-3.00元/吨,调整后,轻稀土的税额标准为60元/吨;中重稀土的税额标准为30元/吨。
以上已经执行的焦煤、稀土资源税税额标准,在本次修改条例时将写进去。
按照财政部、国税总局此前的资源税改革方案,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税率拟定为10%,但本次修改条例并不会上调。财政部官员解释,10%的税率是目标税率,现在第一步改革的目标,是把按5%税率从价征收的改革推广到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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