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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出台

       中国最大的风电运营商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海上风电特许权项目前期投入资金对所在海域进行了勘测等前期科研工作,后因当地政府调整了所在海域开发规划,使得企业前期投入几乎都打了水漂;鲁能新能源公司中标的江苏省东台市潮间带海上风电项目也因风电场规划与海洋功能区划冲突,暂时延后了建设时间。距离中国海上风电第一单开标已过去了大半年的时间,由于建设项目遭遇用海矛盾,开发建设动作依旧缓慢。


       近日,国家海洋局和国家能源局两部门联手出台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为配套的政策法规,该实施细则针对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及内容作了进一步规定,使各级相关管理部门和企业在海上风电项目管理和建设过程中,在程序和内容上更为清晰。它的出台也无疑给遭遇“成长烦恼”的海上风电开发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


       解决用海管理和部门间协调问题


       目前,我国海上风电建设刚刚起步,除技术因素外,各地在编制海上风电规划、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遇到了一些问题,其中主要体现为项目建设用海管理和部门间协调问题。


       那么如何避免用海矛盾?什么地方适合建设海上风电项目?《实施细则》对此给予了明确规定,并提出了“双十”原则:海上风电规划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以及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要坚持节约集约用海原则,编制环境评价篇章,避免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等的影响。海上风电场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同时,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河口、海湾、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等敏感海域,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此外,《实施细则》还明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的省级海上风电规划,提出分阶段拟建项目前期工作方案,明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在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征得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复实施。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在进行特许权项目招标前,应当就有关风电项目用海位置及范围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


       如此一来,有了《实施细则》,无论是各级相关管理部门抑或海上风电开发企业,互相之间有了沟通的途径,能够更好地在项目开发建设前期进行协商,企业前期投入打水漂的现象就可以有效地避免了。

       海上风电缘何要走向深水远岸


       根据国外的研究显示:海上风电场基础建设成本随着水深的增加而增大,水深从10米增加到20米,成本增加50%;水深增加到40米,成本将增加200%。在10米~35米的水深,变压器平台成本增加20%。距岸15公里到距岸50公里,海底电缆的成本增加160%。


       在深水远岸海域布局海上风电场,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风机设施材料要求高,无疑将提高海上风电场投资成本。那么为何还要选在深水远岸开发海上风电?


       大连海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栾维新解释说,目前我国深水远岸海域划分功能区划的内容还很不充实,只是粗略地划分了几个海上渔业捕捞区和矿产与能源海上油气开发区。在这类海域布局海上风电场,可以有利于规避近岸海域已经十分突出的行业用海矛盾,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在环境影响方面,在深水远岸海域建设海上风电场,对鸟类、海上捕捞活动以及养殖活动、视觉和海上旅游以及海水动力环境等方面的影响依然存在,但由于远离环境敏感目标,同样的环境影响比浅海海域造成的危害明显减轻;深水远岸布局的海上风电场对海上航行、军事安全、海上捕捞的影响虽然同样存在,但由于上述海上活动的密度要比浅海海域小得多,有更大的调整余地,可通过深水远岸海上风电场的合理空间规划规避冲突。

 


       栾维新教授介绍说,欧洲的海上风电处于全球的引领地位,占世界海上风电装机容量的90%。2010年欧洲海上风电场的平均规模由去年的72.1兆瓦增加到了155.3兆瓦,在建项目的平均水深在25.5米,平均离岸距离35.7公里。“可以说,深水远岸是国际海上风电的普遍发展趋势。”


       “虽然在深水远岸建设风电场会增加投资成本,但相较于滩涂及浅海海域布局海上风电的机会成本和用海补偿成本要低。从社会、经济、环境等综合效益的角度对深水远岸海上风电场和潮间带海上风电场的经济合理性进行比较后发现,在深水远岸建设海上风电场具有较大优势。”栾维新教授说。


       可借鉴国际财政补贴政策经验


       通过财政补贴鼓励海上风力发电,以逐步实现海上风力发电的商业化运营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栾维新教授建议,中国应在充分借鉴国际深水远岸海上风电财政补贴政策经验的基础上,密切结合我国国情,逐步探索深水远岸海上风电财政补贴政策体系。


       一是建立国内碳交易机制,转移补贴深水远岸海上风电。可探索建立国内碳交易市场,风电企业可以通过在国内出售减排量获得经济效益,将环境效益切实转化为经济效益,降低上网电价,提高风电的竞争力。


       二是完善海上风电上网电价机制,逐步推进海上风电的商业化运营。根据国外发展经验,在海上风电发展初期,海上风电场的建设和运行难度较大,为了积累经验并保障企业实现合理收益,有些国家制定了逐步与市场电价接轨的阶梯式上网电价机制。我国应该根据发展清洁能源的总体部署,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深入逐步探索深水远岸海上风电上网电价机制。


       三是探索减免深水远岸海上风电海域使用金制度。依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用海按风电设施实际占用海域面积和安全区占用海域面积征用。如果海上风电场是布局在深水远岸,海洋环境影响的危害将明显减轻,区域用海矛盾并不突出,从鼓励清洁能源的角度,可考虑探索减免深水远岸海上风电海域使用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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