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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用热行业市场现状,我国用热市场调查分析,用热行业市场战略咨询报告请参考《 2013年中国用热行业市场调研报告 》
第五章 用热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用热户改变用热面积或者用热户发生变更的,应到供热企业办理有关手续,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
第三十五条 用热户应当履行供用热合同,爱护管道、散热器等供热设施,并对房屋采取保温措施,确保正常采暖。
第三十六条 用热户应当配合供热企业对城市热力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室温检测工作,及时反映供用热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用热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擅自拆除、移动、增设城市热力设施;
(二)隐瞒用热面积或擅自并网,改变城市热力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
(三)擅自在城市热力设施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放水装置;
(四)其他损害城市热力设施和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用热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可申请停止整个供热期用热,但应在供热期开始前三十日向供热企业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停止用热的用热户,应当向供热企业缴纳基本热费。基本热费的收取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热户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单管循环供热的居民用户;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热户用热安全和居民共有供热设施运行安全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条例所称城市热力,是指由热源所生产的热水、蒸汽,通过管网为用热户提供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二)本条例所称供热企业,指从事城市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拥有热源并直接向用户供热的单位和外购热源向用户转供热的单位。
(三)本条例所称用热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企业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四)本条例所称城市热力设施,是指用于城市供热的各种设施设备,包括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供热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实施日期:201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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