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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业新准入条件即将实施

导读:焦化业新准入条件即将实施,工信部表示,《准入条件》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8〕第15号)同时废止。工信部将定期公告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新(改、扩)建企业名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对准入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为促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引导和规范焦化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发布了《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并要求有关部门在对焦化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评审批、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管理等工作中要以准入条件为依据。

     新建企业须入驻产业园

     修订后的《准入条件》适用于新(改、扩)建焦化企业,包括炼焦、焦炉煤气制甲醇、煤焦油加工、苯精制生产企业。

     在生产布局方面,《准入条件》提出,新(改、扩)建焦化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区、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节能减排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规划的要求。

     炼焦项目建设应根据当地资源、能源状况,以及环境容量、市场需求情况,落实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

     新(改、扩)建焦化企业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现有城市居民供气项目和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生态环境承载力较弱的近岸海域岸线(大型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主要河流两岸、高速公路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实行动态准入管理

     在技术进步方面,《准入条件》提出,鼓励焦化企业采用装炉煤水分控制、配煤专家系统,干法、低水分、稳定熄焦,焦炉烟道气、荒煤气余热回收利用,单孔炭化室压力单调,负压蒸馏,热管换热,焦化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焦炉煤气高效净化,焦炉煤气脱硫废液提盐及其深加工,焦炉煤气制天然气、合成氨、氢气、联产甲醇合成氨等工艺,煤焦油产品深加工,煤焦油加氢,低阶煤应用等先进适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和综合利用技术。

     在主体装备及生产能力方面,《准入条件》要求常规焦炉须同步配套建设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氨)和煤气利用设施;热回收焦炉须同步配套建设热能回收设施;半焦炉须同步配套建设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氨)和煤气利用设施;钢铁企业焦炉应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

     在环保、安全、综合利用方面,《准入条件》提出,纳入国家重点监控名单的焦化企业,应按要求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向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行监测方案,并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建的平台上公布自行监测信息。

     工信部表示,《准入条件》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8〕第15号)同时废止。工信部将定期公告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新(改、扩)建企业名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对准入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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