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两部门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实施方案》的相关通知

  导读:两部门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实施方案》的相关通知。近日,环保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2015年数据上报和2016年监测方案进行了规定,其中对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要求“对于尚未建立空气自动监测站的县域,原则上要求2017 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并保障正常运行”。

参考《中国环境监测行业全景分析及未来五年盈利战略研究报告

  近日,环保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2015年数据上报和2016年监测方案进行了规定,其中对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要求“对于尚未建立空气自动监测站的县域,原则上要求2017 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并保障正常运行”。
  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财政厅(局):
  为确保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和《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5〕126号),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8月24日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8月25日印发
  附件
  2016 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2016 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 号)和《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5〕126 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2015 年限制开发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包括县级市、市辖区、旗等,以下统称县),涉及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26 个省(区、市),共555 个。
  二、指标体系
  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环发〔2014〕32 号)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环办〔2014〕96 号)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分为防风固沙、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四种生态功能类型,实行差别化的考核评价。
  三、职责分工
  财政部:负责考核工作的总体指导,与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实施方案、组织现场抽查、通报考核结果,并根据考核结果相应实施
  约谈和奖惩。
  环境保护部:负责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财政部联合印发实施方案、组织现场抽查、通报考核结果。组织制定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方案;组织汇总、评价各相关省(区、市)报送的数据资料,编写技术评价报告;向财政部提交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报告。
  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内考核工作的保障指导,与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合印发实施方案、开展数据审核和现场核查等工作。研究制定省(区、市)对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落实考核结果的应用。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内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印发实施方案,组织完成行政区内监测任务;对被考核县域上报资料进行汇总、审核,负责对被考核县域开展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开展工作培训、业务指导、日常监管和现场核查等,向环境保护部提交本省(区、市)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报告。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酌情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原则上由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或由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委托地市级、区县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委托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承担的,应制定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工作方案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级财政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负责本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工作。及时填报相关资料,规范编写自查报告,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保障相关工作经费。
  四、2015 年度考核工作安排
  (一)县级自查(2015 年10 月31 日前完成)
  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编写自查报告,按要求将相关资料录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填报软件”,并将填报软件生成并导出的资料包刻录成光盘。按时将自查报告、资料光盘、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监测报告等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送所属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地表水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环境空气质量和重点污染源数据,填报2014 年第四季度和2015 年前三季度的监测数据与监测报告。
  (二)省级审核(2015 年12 月10 日前完成)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及时完成行政区内所有被考核县域自查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审核工作。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编写全省(区、市)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工作组织情况、环境监测报告、现场核查情况、资料审核结果等。同时,按要求将相关资料录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审核软件”,并将审核软件生成并导出的资料包刻录成光盘。按时将工作报告、资料光盘等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送环境保护部。
  行政区内被考核县域个数在20 个(含)以内的,应于当年完成现场核查;超过20 个的,当年至少抽查50%,原则上每两年所有县域全部开展一次。
  (三)国家评价(2016 年1 月15 日前完成)
  环境保护部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卫星环境应用中心等单位对所有被考核县域及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集中审核与分析评价,编写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报告等。
  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开展现场抽查和无人机抽查,对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行政区内考核工作情况予以核实。
  (四)考核通报(2016 年3 月31 日前完成)
  环境保护部组织编制2015 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报告,正式函报财政部;两部门适时联合通报考核结果。
  五、2016 年监测工作方案
  (一)地表水水质监测
  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1.监测断面
  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断面开展监测。
  2.监测指标
  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 中除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3 项指标。
  3.监测频次与时间
  每月监测一次,每月上旬(1-10 日)完成水质监测的采样及实验室分析。对于因县域内只有季节性河流或无地表径流而无法正常采样的,须报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并征得环境保护部同意后,可以不开展地表水水质监测。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1.监测对象
  经环境保护部核实认定的服务于县城的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2.监测指标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 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23 项指标、表2 的补充指标(5 项)和表3 的优选特定指标(33 项),共61 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109 项。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23 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39 项。
  3.监测频次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1 次,每年4 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监测1 次,每年监测2 次,每两年开展1 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在县城建成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1.监测点位
  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点位开展监测。
  2.监测指标
  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等6 项指标。其中,手工监测只监测PM10、SO2和NO2 等3 项指标。
  3.监测频次
  采用自动监测的,每月有效监测天数不少于21 天;采用手工监测的,按照五日法开展监测,每季度至少监测1 次,每年至少监测4 次。
  对于尚未建立空气自动监测站的县域,原则上要求2017 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并保障正常运行。
  (四)重点污染源监测
  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相关的行业标准、综合排放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同时做好监测过程及分析测试记录,并编制污染源监测报告,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1.监测对象
  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污染源名单开展监测。
  2.监测指标
  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开展监测。
  3.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 次,全年监测4 次。对于当年纳入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的企业,应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要求开展监测。
  六、有关要求
  (一)各相关省(区、市)环境保护、财政主管部门和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明确各自职责分工,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实施。
  (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县域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保证参与考核工作的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
  (三)国家将进一步加强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以及重点污染源监测名单的管理,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或撤销,否则监测数据作无效处理。如确需变更、调整或撤销的,应进行科学论证,须于每年8 月31 日前,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环境保护部批准。
  (四)对于故意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一经查实,根据《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等要求严肃查处。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资料进行集中审核与分析评价,编写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报告等。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我国及部分省市无烟煤行业相关政策:推动煤炭集约高效开发

我国及部分省市无烟煤行业相关政策:推动煤炭集约高效开发

为促进无烟煤清洁高效利用,我国发布了一系列行业政策,如2024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推进有条件地区生物天然气进入管网,因地制宜推进乡镇集中供热,优先利用地热能、太阳能等供暖,逐步减少直至禁止煤炭散烧。

2024年11月19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绿氢行业相关政策:支持建设绿氢炼化工程

我国及部分省市绿氢行业相关政策:支持建设绿氢炼化工程

为推动绿氢的生产和应用,我国发布了一系列行业政策,如202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提出推动煤化工与绿电、绿氢、储能、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耦合发展,打造低碳循环的煤炭高效转化产业链,促进煤化工产业高端化、多元化、低碳化发展。

2024年11月12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柴油行业相关政策:因地制宜发展生物柴油等绿色燃料

我国及部分省市柴油行业相关政策:因地制宜发展生物柴油等绿色燃料

为推动柴油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如2024年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发布的《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提出完善客运船舶重大改建政策,实施新能源船舶优先靠离泊等激励措施,保障电力、LNG、生物柴油、绿醇等能源供应能力。

2024年11月09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智慧能源行业相关政策:加强数据中心智慧能源管理

我国及部分省市智慧能源行业相关政策:加强数据中心智慧能源管理

为推动智慧能源行业的发展,我国发布了一系列行业政策,如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进移动物联网“万物智联”发展的通知》提出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强与工业、交通、能源等企业协同,促进移动物联网在工业制造、交通物流、智能电网等领域融合应用,提升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

2024年11月05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锂电池行业相关政策:制定发布动力锂电池运输标准规则

我国及部分省市锂电池行业相关政策:制定发布动力锂电池运输标准规则

为促进锂电池技术发展,我国发布了一系列行业政策,如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发布的《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提出抓紧制定锂电池正负极材料、光伏拉晶产品等能耗限额标准和通信基站等能效标准,完善配套检测方法,推动能效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024年10月29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电池回收行业相关政策:健全完善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利用标准

我国及部分省市电池回收行业相关政策:健全完善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利用标准

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电池回收行业的发展,比如天津市发布的《天津市加快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提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管理,落实梯次利用企业主体责任,鼓励采用租赁、规模化利用等便于梯次产品回收的商业模式,促进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行业规范发展。

2024年10月28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稀土行业相关政策:提升稀土等战略性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我国及部分省市稀土行业相关政策:提升稀土等战略性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为加强稀土保障能力,我国发布了多项行业政策,如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在新材料领域,开展共伴生矿与尾矿集约化利用、工业固废规模化利用、再生资源高值化利用等技术研发和应用,提升稀土、稀有金属等战略性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2024年10月25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生物质能发电行业相关政策:稳步发展生物质发电

我国及部分省市生物质能发电行业相关政策:稳步发展生物质发电

生物质能发电技术是以生物质及其加工转化成的固体、液体、气体为燃料的热力发电技术,其发电机可以根据燃料的不同、温度的高低、功率的大小分别采用煤气发动机、斯特林发动机、燃气轮机和汽轮机等。

2024年10月23日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二维码
微信扫码咨询客服
QQ客服
电话客服

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