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度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天然气销售归属于“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的子行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分类编码为D4500。
1、行业主管部门
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家发改委、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各级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行业自律机构是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及各地方城市的燃气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主要负责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企业的横向联系等。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
我国规范管理燃气行业的主要政策及规章包括:
2、行业监管体制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规定,用管道供应城市燃气的,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燃气供应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价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各地方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燃气行业协会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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