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产能减量置换文件》解决了合法、非法在建煤矿出路问题。此《文件》是国务院对煤炭供给侧改革 7 号文的政策细化,在 7 号文中明确指出了供给侧改革的主要任务,其中之一就是减量置换和严控新增产能——“从 2016 年起,3 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在建煤矿项目应按一定比例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挂钩”。
参考《2016-2022年中国煤矿安全设备行业运营现状及十三五投资决策分析报告》
此《文件》是国务院对煤炭供给侧改革 7 号文的政策细化,在 7 号文中明确指出了供给侧改革的主要任务,其中之一就是减量置换和严控新增产能——“从 2016 年起,3 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在建煤矿项目应按一定比例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挂钩”。
为了解答此文件出台的初衷,我们有必要再次强调和明确一下国家本次供给侧改革的最终目的,即通过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最终促使企业体制机制创新、提升综合竞争力,推进煤炭行业的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我们了解到目前煤炭行业有在建产能 15 亿吨(中煤协口径),其中合法在建 7 亿吨、违法在建 8 亿吨,而这些产能基本都是近些年才开始投建,开采技术先进、单矿产能规模大,所以生产成本也非常低,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我们认为这部分产能如果不进行合理的规划甚至废弃,将造成巨大的资金浪费,也难以完成国家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的最终目的。此文的出台,正是要对这部分产能有一个合理的安排,而且我们对此也不需要存在恐慌和疑虑——释放的在建产能是否会对供给侧改革(去产能)是冲击或背道而驰?我们的答案是——不会,因为国家减量置换已经设定了多重前提条件,以保证供给侧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即使实施产能减量置换,但前提条件也非常严格
第一,违法在建矿要求一律停建停产:仍旧违规的将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进行严惩,如果确需继续建设的,则将严格执行进行减量置换政策,不同条件下的置换比例分别为不小于120%、110%、105%、100%。
1)置换比例不低于 120%:未纳入煤炭发展规划、未经同意开展前期工作,但承担资源枯竭矿区生产接续、人员安置的项目;2)置换比例不低于 110%:已纳入发展规划或经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3)置换比例不低于 105%:满足第二个条件,但属于先进产能标准或企业跨省兼并重组后的新建煤矿; 4)置换比例不低于 100%:满足第二个条件,历史贡献大、依法缴纳社保、安置职工任务重、单位产能职工比例高的企业; 第二,合法在建矿鼓励停建或缓建:“十三五”不释放产能,如果不能停建缓建的,按不低于 20%核减建设规模,如果也不能核减建设规模的,则必须进行产能置换,即关闭退出产能不低于建设产能的 20%。
第三:新建煤矿 2016 年起的 3 年内原则停止核准:如因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确需新建且不违法擅自开工的,不同条件下的置换比例分别为 110%、100%,其中第二类是考虑安置职工任务重、历史贡献大并依法缴纳社保的企业。
第四:对市场相对独立的边疆少数民族区:如不能满足国家规划的煤电、煤化工一体化项目的,可进行减量置换,置换比例按实际出发。
从国家对减量置换的态度、前提条件、比例来看,国家优先考虑和放宽的是合法在建产能,服务的是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以及员工安置。
三、置换的关闭退出煤矿必须是合法在籍的生产建设煤矿,且鼓励利用去产能实施方案外的产能进行减量置换
《产能减量置换文件》明确指出“用于置换的关闭退出煤矿必须是合法在籍的生产建设煤矿”,这为违法的生产建设煤矿关闭了大门,也说明了减量置换的条件严格。文件鼓励企业利用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以外的煤矿用于置换,且这部分置换产能占总置换产能的比例不低于 50%;同时也可以利用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以内的煤矿产能进行置换,但要按一定比例折减,原则是越早退出则折算的比例越大,折算比例分别为实际退出产能的 50%、40%、30%,即如果退出 1 亿吨方案内的产能,按原时间计划退出则只能计算 3000 万吨用于置换新产能,如果提早退出,最大可以计算 5000 万吨用于置换,但减量置换的比例还要按照上一段所说的具体情况进行比照。据了解根据企业上报的情况,全国方案内将要退出关闭的过剩产能为 8 亿吨,其中 2016 年的计划为 2.5 亿吨,简单计算用于减量置换的关闭退出产能基数为 2.4~3 亿吨。
综上所述,国家仍旧是鼓励企业利用关闭退出产能实施方案外的产能进行置换,实施方案外的产能数量巨大,也是整个行业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的主体部分,企业当时出于种种考虑并未上报更多的需关闭退出的过剩产能,此文件的出台,可以鼓励企业更多的淘汰落后产能,从而达到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的目的。
四、鼓励企业通过拆借、收购、兼并重组等获得关闭退出产能指标,用于进行减量置换
《文件》指出新建煤矿可以使用其他企业的合法合规产能和列入计划的关闭退出的煤矿产能指标,如果产能置换达不到比例要求的,可以通过股权收购、兼并重组、政府协调等方式获得关闭退出煤矿的产能指标。关闭退出煤矿的关闭时间原则上应在新建煤矿开(复)工前关闭到位,最迟在新建煤矿投产前关闭到位。我们认为企业减量置换指标的腾挪,可以让企业在减量置换中操作更容易,也可以盘活全行业的过剩产能,为全行业的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提供了一种途径。
总而言之,产能置换文件从中期角度解决了合法、非法在建煤矿出路问题,也是政府在严控总量、优化存量思路下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该文件刚刚下发,还有待后续研究落实,预计年内难以成行,预计明年年中才会有多数企业开始实施。我们了解 8 亿吨非法矿中有 2 亿吨已经达到可投产条件,可能会先期进行置换,另有 6 亿吨非法和 7 亿吨合法在建矿可能后续部分开始置换。
由于在建矿大多属于规模大、效率高、成本低的煤矿,而用于置换的煤矿多属于资源枯竭、成本高、负担重、亏损大及产能利用率低的煤矿,因此减量置换后对行业净产量的影响是增加的,但将有利于行业成本降低、结构优化以及企业盈利改善。产能置换利好资源储备丰厚的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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