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文件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 号)的要求,提高电力系统调峰能力,有效缓解弃水、弃风、弃光,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2016 年 7 月 23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试行办法》(简称《办法》)。
参考《2016-2022年中国可再生能源市场竞争态势及十三五发展机会分析报告》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文件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 号)的要求,提高电力系统调峰能力,有效缓解弃水、弃风、弃光,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2016 年 7 月 23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试行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共七章二十六条,包括完善调峰激励、鼓励跨省区补偿、增加调峰能力、强化信用监管、加强组织管理等多项内容。
《办法》提出,可再生能源调峰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企业自愿、电网和发电企业双方约定的方式确定机组;在履行正常调峰义务基础上,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调度,按照“谁调峰、谁受益”原则,建立调峰机组激励机制;可再生能源调峰坚持本地为主,鼓励跨省区实施,坚持因地制宜,坚持市场化方向。
根据《办法》,为平抑可再生能源发电波动,调峰机组要优先增加或压减出力,调峰能力应至少满足《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单机容量 30 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煤电机组,出力至少能降到额定容量 50%以下;30 万千瓦以上的机组,出力至少能降到额定容量 60%以下。
出力低于 60%的部分视为为可再生能源调峰的压减出力部分。一般地区可实行轮流 7-10 天的停机调峰;调峰困难地区或困难时段,视情况延长停机调峰的时间。
另外,《办法》还提出,鼓励热电机组在采暖期参与调峰;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参与替代发电;鼓励自备电厂纯凝汽发电机组参与调峰;鼓励发电企业对煤电机组稳燃、汽轮机、汽路以及制粉等进行技术改造,对热电机组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加快储热、热电解耦等技术改造,在保证运行稳定和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提升热电机组调峰能力。
近年来,在一系列政策的支持下,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快速发展,水电装机持续增加,风电、光伏新增装机量双双位列世界第一,但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具有波动性、间接性特点,其大规模接入对我国电力系统调峰能力提出新要求。《办法》的出台,对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进一步优化电源结构、保障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等均具有重要意义。不过,《办法》的落实,还需要尽快制定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的运行管理办法,切实落实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激励政策,并加强调峰机组优先发电政策执行情况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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