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城市燃气行业的国家主管部门,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各省级城市燃气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
2、行业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天然气行业,从天然气的勘探到生产、运输和销售各个业务环节,都受到政府多方面的监管,主要包括天然气资源勘探与开采的监管、天然气经营市场的资格准入监管、天然气及管输价格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重大天然气设施建设监管等。
其中,天然气资源勘探与开采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并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国家发改委负责制定天然气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实施行业政策和法规,制定天然气价格及调整机制,对天然气门站销售价格、长输管道管输价格进行监管;同时,国家发改委还负责审批相应限额的管道建设工程,各级发改委在审批各地区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工程过程中,将考虑相关环保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以及城市规划等部门的意见;国家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城市燃气管网领域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安监、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城镇燃气销售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经营企业提出,经地区发改委或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级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3、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行业所适用的国家及地方的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参考观研天下相关发布的《2018-2023年中国天然气行业市场需求现状分析与未来发展方向研究报告》
表:主要法律法规
4、行业相关政策(1)产业政策
国家发改委发布《天然气产业利用政策》,于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该政策旨在鼓励、引导和规范天然气下游利用领域。在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天然气利用的活动均应遵循本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该政策综合考虑天然气利用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不同用户的用气特点等各方面因素,将天然气用户分为优先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具体情况如下:
A、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B、制定煤制天然气发展规划,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障水资源供应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气产业化和规模化步伐;C、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
③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
大力发展天然气,按照陆地与海洋并举、常规与非常规并重的原则,加快常规天然气增储上产,尽快突破非常规天然气发展的瓶颈,促进天然气储量产量的快速增长。A、加快常规天然气勘探开发;B、重点突破页岩气和煤层气开发;C、积极推进天然气水合物资源勘查与评价。
④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
A、调整化石能源结构,2020年我国天然气消费量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达到10%以上,利用量达到3,600亿立方米。B、合理配置城市交通资源。积极推广天然气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2020年,大中城市公交出行分担比率达到30%。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A、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的干预,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电力、石油、天然气、交通运输、电信等领域竞争性环节价格。B、面向社会资本扩大市场准入,加快开放电力、民航、铁路、石油、天然气、邮政、市政公用等行业的竞争性业务;C、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升级,加强陆上和海上油气勘探开发,有序开放矿业权,积极开发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油(气)。
⑥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
A、优化能源结构,实现清洁低碳发展,“十三五”时期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5%以上,天然气消费比重力争达到10%,煤炭消费比重降低到58%以下。B、拓展天然气消费市场。积极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推动天然气市场建设,探索建立合理气、电价格联动机制,降低天然气综合使用成本,扩大天然气消费规模。稳步推进天然气接收和储运设施公平开放,鼓励大用户直供。合理布局天然气销售网络和服务设施,以民用、发电、交通和工业等领域为着力点,实施天然气消费提升行动。
(2)监管政策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其许可条件需满足以下条件:①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②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③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我国天然气行业价格管理机制
(1)天然气气源供应价格形成机制
①主要机制
目前,国内天然气价格水平偏低,没有完全反映市场供求变化和资源稀缺程度,不利于天然气合理使用,国家发改委等部委正逐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使天然气价格逐步接近市场均衡价格。2010年6月以来,我国天然气定价经历了三次改革。
天然气上游批发价格即门站价格,为国产陆上或进口管道天然气的供应商与下游购买方在天然气所有权交接点的价格。现行门站价格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定价公式为出厂结算价+管道运输费=城市门站价格。在此基础上倒扣管道运输费后回推确定天然气各环节价格,形成动态可调整上游价格机制。
地方管道配气费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请国家发改委备案。定价公式为城市门站价格+地方管道配气费价格=终端用户价格。
总体来说,现阶段,天然气门站价格及以上价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地方管道配气费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政府指导定价。
我国天然气价格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按照市场化取向,建立起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最终实现天然气价格的完全市场化。
②主要价格政策
自2010年6月开始,我国逐步开始按照市场化的原则,推进天然气供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出台的主要价格政策如下:
(2)天然气销售定价机制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当地政府物价局指导定价。在销售定价方式上,居民用气价格基本固定,主要以当地政府核准价为准,若需上调,目前尚需经过听证会程序;非居民用气由当地政府制定最高价格,燃气企业在最高限价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灵活确定销售价格。
根据国家对公用事业企业的价格管理政策,天然气价格实行全成本定价和联动定价机制,即天然气价格由购气成本、经营管理费用、税金、利润四部分组成。物价部门按照一定的利润率核定公司合理利润,同时根据天然气购气成本调整管道燃气价格。
(3)我国燃气上下游定价体系
现阶段,我国天然气上下游产业定价体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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