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中的“燃气生产和供应业”,行业代码为“D4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 年发布),公司所属行业为“天然气生产和供应业”,行业代码为“D4511”。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年中国天然气行业分析报告-市场深度调研与发展前景预测》
业务类型 |
行业主管部门 |
监管体制 |
管道天然气业务 |
国家发改委及各地发改委进行管理 |
国家发改委负责制定中长期能源发展规划,制定、实施行业政策和法规,并审批相应限额的管道建设工程。根据拟建设输气管道的年输气能力、建设区域、以及投资企业性质等进行区分,分别由国家发改委或各级发改委予以核准(备案或批复);各级发改委在核准(备案或批复)之前,将考虑相关环保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以及城市规划等部门的意见。 |
城市燃气业务 |
住建部及各级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
年修订),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城市燃气行业的国家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河南省城市燃气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为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城市燃气行业的自律组织是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及各地方城市燃气行业协会。
(二) 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1、 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天然气行业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既涉及到规范本行业上中下游生产经营秩序的法律法规,也涉及到其他的专项监管法律法规。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如下表: 主要法律法规 |
颁布单位 |
实施时间 |
《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
国家发改委 |
2016
年 8 月 16 日 |
《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
国家发改委 |
2016
年 8 月 16 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 年修订) |
国务院办公厅 |
2016
年 2 月 6 日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人民银行等 |
2015
年 6 月 1 日 |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住建部 |
2014
年 11 月 19 日 |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
郑州人大常委会 |
2014
年 7 月 1 日 |
《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河南省住建厅 |
2014
年 4 月 4 日 |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
国家发改委 |
2014
年 4 月 1 日 |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 |
国家能源局 |
2014
年 2 月 13 日 |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
河南省人民政府 |
2013 年 12
月 27 日 |
主要法律法规 |
颁布单位 |
实施时间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注 |
安监总局 |
2012
年 9 月 1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人大常委会 |
2010
年 10 月 1 日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
建设部、质检总局 |
2006 年 11
月 |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住建部 |
2005
年 5 月 1 日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
住建部 |
2000
年 3 月 1 日 |
《河南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
河南省发改委 |
2018 年 2 月 22 日 |
注:根据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天然气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
2、 行业相关规划 行业规划与政策 |
颁布单位 |
颁布时间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
国务院 |
2016
年 3 月 16 日 |
《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 —2020 年)》 |
国务院办公厅 |
2014
年 6 月 7 日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 |
2014
年 4 月 14 日 |
《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 |
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 |
2017
年 6 月 23 日 |
《全国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 |
住建部 |
2012
年 6 月 27 日 |
《2017 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
国家能源局 |
2017
年 2 月 17 日 |
《能源技术创新“十三五”规划》 |
国家能源局 |
2016
年 12 月 30 日 |
《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 |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
2016
年 12 月 26 日 |
《天然气发展“十三五”规划》 |
国家发改委 |
2016
年 12 月 24 日 |
《河南省“十三五”能源发展规划》 |
河南省人民政府 |
2017
年 1 月 4 日 |
《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
河南省人民政府 |
2016
年 3 月 28 日 |
河南省天然气替代煤专项方案 (2016-2020 年) |
河南省发改委 |
2016
年 9 月 6 日 |
3、 主要行业政策
(1) 天然气行业的产业政策1) 天然气利用政策
为了鼓励、引导和规范天然气下游利用,国家发改委于 2012 年 12 月 1 日颁布了《天然气利用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5 号),天然气行业发展的基本原则为:“坚持统筹兼顾,整体考虑全国天然气利用的方向和领域,优化配置国内外资源;坚持区别对待,明确天然气利用顺序,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并考虑不同地区的差异化政策;坚持量入为出,根据资源落实情况,有序发展天然气市场。”政策目标为:“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优化能源结构、发展低碳经济、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统筹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优化天然气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天然气利用政策》将天然气利用分为城市燃气、工业燃料、天然气发电、天然气化工和其他用户等五个领域,并根据天然气利用的社会效益、环保效益、经济效益将天然气利用分为优先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主要分类规定如下:
分类 |
应用领域 |
具体内容 |
|
城市燃气 |
1、城镇(尤其是大中城市)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
2、公共服务设施(机场、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幼儿园、学校、医院、宾馆、酒店、餐饮业、商场、写字楼、火车站、福利院、养老院、港口、码头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等)用气; 3、 天然气汽车(尤其是双燃料及液化天然气汽车),包括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物流配送车、载客汽车、环卫车和载货汽车等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运输车辆; 4、 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 5、燃气空 |
第一类:优先类 |
|
调 |
工业燃料 |
6、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可中断的用户;7、作为可中断用户的天然气制氢项目 |
|
其他用户 |
8、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
70%以上,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 9、在内河、湖泊和沿海航运的以天然气(尤其是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运输船舶(含双燃料和单一天然气燃料运输船舶); 10、城镇中具有应急和调峰功能的天然气储存设施; 11、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 12、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 |
|
第二类:允许类 |
城市燃气 |
1、分户式采暖用气 |
|
工业燃料 |
2、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以天然气代油、液化石油气项目; 3、建材、机电、轻纺、石化、 冶金等工业领域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 4、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以天然气代煤项目; 5、城镇(尤其是特大、大型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 |
天然气发电 |
6、除第一类第 12 项、第四类第 1 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 |
|
天然气化工 |
7、除第一类第 7 项以外的天然气制氢项目 |
|
其他用户 |
8、用于调峰和储备的小型天然气液化设施 |
|
第三类:限制类 |
天然气化工 |
1、已建的合成氨厂以天然气为原料的扩建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 2、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 3、新建以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项目 |
第四类: 禁止类 |
天然气发电 |
1、陕、蒙、晋、皖等十三个大型煤炭基地所在地区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除外) |
天然气化工 |
2、新建或扩建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3、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 |
2)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
根据国家发改委 2013 年 2 月 16 日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原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建设”、“城市燃气工程”、“液化天然气技术开发与应用”、“城市供水、排水、燃气塑料管道应用工程”,均属于鼓励类项目。(2) 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政策
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属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其中一类,国家建设部 2004 年 3 月发布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于 2004 年 5 月开始生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及中国人民银行于 2015 年4 月 25 日联合发布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自 201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项目生命周期等因素综合考虑, 长不超过 30 年,但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政府约定经营期限。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实施机构应当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
(3)行业价格政策我国天然气价格体系中主要包括出厂价(中石油等天然气供应商输气首站价格)、跨省长途管输费(西气东输等输气干线管输费)、各省(市)及自治区门站价(输气干线到达各省(市)及自治区的价格)、省内天然气管输费(各省内天然气从门站至省内各地的天然气管输费)及城市燃气销售价格,且均由政府定价。其中,国家发改委主要统一制定天然气出厂价、跨省长途管输费及各省(市)及自治区门站价,各省(市)及自治区则根据区域内情况制定各自辖区内天然气短途管输费和城市燃气价格。
公司管道天然气业务价格由上游天然气到达河南省的门站价格与河南省内短途管输费组成,并根据每个用气企业的终端客户用气性质按照用气比例进行加权计算得出每个用气企业的销售价格,城市燃气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定。1) 上游天然气定价政策
上游供应商天然气供应价格由天然气出厂价和跨省长途管输费组成。根据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西气东输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323 号)规定,西气东输天然气出厂基准价及西气东输的管输费由国家发改委制定。自 2005 年起,我国开始按照市场化的原则,逐步推进天然气供应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近年来,国家发改委有关上游天然气价格相关政策及变化情况如下:
时间 |
相关政策 |
主要内容 |
2003
年 09 月 28 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西气东输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323
号) |
西气东输天然气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出厂基准价,具体出厂价由供需双方在上下10%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管道运价实行政府定价,由发改委制定 |
2005 年 04 月 01
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西气东输天然气出厂基准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39
号) |
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0.48元/立方米调整为0.52元/立方米 |
2005 年 12 月 23
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 天然气出场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2756
号) |
自2005年12月起,气价分类简化为化肥生产用气、直供工业用气和城市燃气用气,实行价格双轨制下的政府指导价 |
2006 年 02 月 01
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西气东输天然气出厂基准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41
号) |
天然气出厂基准价由0.52元/立方米调整为0.56元/立方米 |
2007 年 11 月 10
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 [2007]301
号) |
直供工业用户和通过城市管网供应的工业用户出厂基准价提高0.4
元/立方米 |
2010 年 05 月 31
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
号) |
自2010年6月1日起,取消价格双轨制,实行政府指导价,出厂基准价格允许浮动的幅度为上浮 10%,下浮不限 |
2013 年 07 月 10
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3]1246
号) |
自2013年7月10起,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存量气指2012年用户实际使用气量(后续不变),超出
2012年的部分为增量气;同时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门站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实行 高上限价格管理 |
2014 年 09 月 01
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
号) |
非居民用存量气 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做调整,新增用气城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按该省调整后的存量气门站价格政策执行 |
2015 年 4 月 1
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51
号) |
增量气 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降低440元,存量气 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元,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 |
2015 年 11 月 20
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2015]2688
号) |
非居民用气 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降低700元,自2016年11月20
日起,将非居民用气由 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降低后的 高门站价格水平作为基准门站价格,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
、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 |
时间 |
相关政策 |
主要内容 |
2017 年 08 月 29
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582
号) |
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降低100元。 |
2) 省内天然气管输费定价政策
公司省内天然气管输费由河南省发改委制定。根据国家发改委 2016 年 10 月颁布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在确定具体管输价格水平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①补偿投资及运行成本,并使投资人获得合理收益;②根据天然气输送距离的不同价格也有所差异,不同城市之间的管输价格对比,各城市之间的价格原则上按运距实行递远递增;③石油、煤、天然气等各相关能源的热值比较;④政府的价格引导机制,鼓励使用天然气这种清洁高效能源替代其他能源。根据河南省发改委关于省内天然气管输费的相关政策,近年来,河南省天然气省内短途管输费的变化情况如下:
时间 |
相关政策 |
主要内容 |
2004年9月8日 |
《关于核定西气东输工程豫南支线管道运输临时价格的批复》(豫发改价管 (2004)1653号) |
许昌市价格0.12元/立方米,漯河市价格0.15元/立方米、驻马店市价格 0.18元/立方米 |
2005年1月21日 |
《关于平顶山市对西气东输豫南支线结算管输费标准的批复》(豫发改价管 (2005)90号) |
平顶山市价格0.13元/立方米 |
2009年10月31日 |
《关于华能河南中原燃气发电有限公司天然气管输费价格的函》(豫发改价管函[2009]378号) |
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华能发电管输费价格由0.18元/立方米降为 0.15元/立方米 |
2012年8月20日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天然气运输价格的通知》(豫发改价管( 2012)1157号) |
许昌市价格0.15元/立方米,平顶山市0.16元/立方米,漯河市价格0.18
元/立方米,驻马店市价格0.21元/
立方米 |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会议纪要:关于执行省发改委豫发改价管(2012) 1157号文件的暂定方案 |
城市燃气公司调整管输费3分钱/
立方米,蓝天燃气公司承担1分钱/ 立方米,下游企业承担2分钱/立方米。新郑永辉天然气有限公司、许昌新奥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漯河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中油洁能等主营车用压缩天然气的公司管输费价格上调0.03元/立方米,华能发电管输费价格暂不进行调整 |
|
时间 |
相关政策 |
主要内容 |
2014年9月01日 |
关于蓝天燃气运输价格疏导到位的通知 |
许昌市价格 0.15
元/立方米,平顶山市 0.16 元/立方米,漯河市价格
0.18元/立方米,驻马店市价格0.21
元/立方米 |
时间 |
相关政策 |
主要内容 |
2011 年 05 月 27日 |
《关于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补充通知》(驻发改价调管[2011]263
号) |
驻马店市工业用气价格2.75元/立方米,商业用气价格2.95元/立方米 |
2011 年 11 月 09日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管道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1]2200号 ) |
郑州市民用管道天然气第一阶梯价格2.25元 /立方米,第二阶梯价格2.93元/立方米,新乡第一阶梯价格2.2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价格
2.86元/立方米;驻马店市第一阶梯价格2.19
元/立方米、第二阶梯价格2.85元/立方米 |
2012 年 11 月 16日 |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新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郑价公函 [2012]26
号) |
第一阶梯价格2.0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价格
2.60元/立方米;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2.80元/
立方米 |
2013 年 09 月 06日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河南省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豫发改价管 [2013]1282号) |
郑州市工业价格3.23元/立方米、商业价格 3.53元/立方米,新乡市工业价格3.26元/立方米、商业价格3.26元/立方米,驻马店市工业价格3.13元/立方米、商业价格3.33元/立方米 |
2013 年 09 月 25日 |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新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郑价公函 [2013]22
号) |
工商业用天然气销售价格3.17元/立方米 |
2014 年 03 月 10日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驻马店市各县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4]438
号) |
汝南、平舆、新蔡、正阳、上蔡、泌阳、确山居民用气第一阶梯价格为2.29元/立方米、居民用气第二阶梯价格为2.98元/立方米、工业用气3.21元/立方米、商业用气3.41元/立方米;西平、遂平居民用气第一阶梯价格为2.19
元/立方米、居民用气第二阶梯价格为2.85元 /立方米、工业用气3.13元/立方米、商业用气 3.33元/立方米 |
2014 年 10 月 23日 |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河南省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的 通 知 》( 豫 发 改 价 格 [2014]1508
号) |
郑州市工商业价格3.70元/立方米、新乡市工商业价格3.56元/立方米、驻马店市工商业价格3.51元/立方米 |
2015 年 05 月 20日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5]511
号) |
郑州市工商业价格3.60元/立方米、新乡市工商业价格3.49元/立方米、驻马店市工商业价格3.51元/立方米 |
2015 年 11 月 27日 |
《新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非居民及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新发改价管 [2015]6
号) |
新郑市非居民用气价格
2.9 元/立方米,车用价格 3.66
元/立方米 |
2016 年 01 月 04日 |
《长垣县价格监督监察局关于调整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阶梯价格的通知》(长价字(2016)1
号) |
长垣县居民用气阶梯气价。第一阶梯 2.20 元 /立方米,第二阶梯 2.86
元/立方米 |
2017 年 09 月 29日 |
《关于调整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驻发改价管 [2017]449
号) |
降低驻马店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自 2017
年9 月1 日起驻马店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降低 0.12
元/立方米,由 2.81 元/立方米调整至 2.69
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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