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
城市供热行业涉及国民经济的多个领域,其生产经营服从多个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简称“住建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改委”);北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为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城管委”,原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年中国城市供热行业分析报告-市场深度调研与发展前景预测》
该行业的自律组织有中国城镇供热协会、北京市供热协会等。
各主管部门及自律组织及其监管职责见下表所列: 部门/自律组织 |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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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主要负责制定供热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建筑节能专项规划、 |
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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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供热管网改造规划、推广供热行业新技术、供热企业管理及供热体制改革等工作。 |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
作为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我国的能源发展规划、供热行业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城市供热价格及补贴发放政策,并具体负责项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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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负责北京市供热行业管理,起草北京市关于供热运营、热网管线及附属设施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承担供热安全监管职责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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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组织 |
中国城镇供热协会 |
主管部门为住建部,参与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法规、标准的起草,统计行业信息,为供热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组织进行行业技术交流活动,培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
北京市供热协会 |
主要职责是参与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组织制定自律性行规行约;组织和参与行业统计、调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协调会员关系等服务性工作。 |
2、 行业主要法规和政策
序 号 |
政策名称 |
制定部门 |
发布时间 |
主旨及相关内容 |
供热行业相关法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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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印发北方地区冬季清 洁 取 暖 规 划(2017-2021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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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证监会等十部门 |
2017.12 |
到2021年,北方地区清洁取暖率达到 70%,“2+26”重点城市城区全部实现清洁取暖;鼓励民营企业进入清洁供暖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清洁供暖企业IPO、再融资。 |
2 |
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作的通知 |
住建部等四部门 |
2017.5 |
中央财政支持试点城市推进清洁方式取暖替代散煤燃烧取暖。 |
3 |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业的意见 |
住建部等五部门 |
2016.9 |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行业。 |
4 |
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2016.8 |
“三北”地区供热企业自2016年1月1 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5 |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
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 |
2016.3 |
力争实现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0%以上。 |
6 |
关于印发《余热暖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 |
2015.10 |
推动回收利用工业低品位余热用于城镇供暖的工作,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煤炭消耗,改善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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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 |
住建部 |
2012.6 |
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式直接投资城市供热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
8 |
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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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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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 |
“三北”地区供热企业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9 |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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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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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 |
明确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在资金、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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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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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 |
2008.11 |
对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规范。 |
11 |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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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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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6 |
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城市供热实行分类热价。热力销售价格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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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计量及供热节能改造相关法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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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 |
住建部 |
2017.2 |
严寒及寒冷地区省市应结合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要求,继续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管网智能调控改造。 到2020年,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5亿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1亿平方米。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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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 |
1997.11颁布,2016.7 修订 |
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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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 |
住建部 |
2012.5 |
到“十二五”期末,供热计量及节能 改造形成2,7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北方采暖地区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4亿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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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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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住建部 |
2011.1 |
进一步扩大改造规模,到2020年前基本完成对北方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
5 |
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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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等四部委 |
2010.2 |
提出推进供热计量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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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
国务院 |
2008.8 |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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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国务院 |
2008.8 |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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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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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 |
2008.7 |
为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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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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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 |
2008.6 |
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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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行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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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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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财政部 |
2008.5 |
将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所定目标细化,进一步明确各省、直辖市“十一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目标面积。 |
北京市供热相关法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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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能源发展规划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2017.6 |
到2020年,清洁供热比重达到95%以上;全市平原地区实现基本无煤化;加快供热市场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提升能源运行管理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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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北京市“十三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发展规划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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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 |
继续优化供热能源结构,提高燃气、城市热力等清洁能源供热比例;加快 “互联网+”技术在供热领域的应用;继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 |
3 |
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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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改委 |
2015.11 |
本市城六区非居民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4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其他区域非居民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40元/ 建筑平方米·采暖季。本市城六区非居民计量热价调整为0.25元/千瓦时 (69.60元/吉焦),其他区域非居民计量热价调整为0.22元/千瓦时 (62.27元/吉焦)。非居民热计量收费基本热价保持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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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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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 |
2014.6 |
对民用节能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采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的有关标准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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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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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委等六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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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 |
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试行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燃煤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7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市热力集团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燃气、燃油、电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8元/ 建筑平方米·采暖季;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标准为0.16元/千瓦时(44.45元/吉焦)。 用户热费具体计算公式为:用户热费= 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其中,基本热费 =基本热价×建筑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 |
6 |
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2010.8 |
明确了北京市的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工 |
序 号 |
政策名称 |
制定部门 |
发布时间 |
主旨及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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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综合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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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分四个阶段推进,对各部门进行了职责分工,提出了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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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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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 |
2009.12 |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本市采暖期为当年 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
8 |
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供热发展建设规划 |
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北京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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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 |
实施热源厂及配套热网建设、完成城区燃煤锅炉清洁改造、加快远郊区县供热设施建设、完成既有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积极推动供热系统计量改造、依靠科技进步促进供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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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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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 |
2001.10 |
燃油(柴油)燃气(天然气、煤气), 电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调整为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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