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2019年度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及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稀土、钨是国家严格实行生产总量控制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计划和超计划生产。2019年度全国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132000吨、127000吨。全国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105000吨,其中主采指标78150吨,综合利用指标26850吨。上述指标均含已下达的第一批指标。
二、各稀土集团要及时商下属企业所在的省(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后,将冶炼分离指标分解下达到企业,指标分解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所在省(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有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稀土矿、钨矿开采指标下达到市、县,指标分解情况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有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稀土集团在指标分解过程中做好衔接,在通知下发后15个工作日内将指标分解下达并上报备案。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9年中国稀土行业分析报告-行业运营态势与发展前景预测》
三、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应集中配置给技术装备先进、环保水平高的重点骨干企业,进一步提高指标集中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分配指标:
(一)矿山企业没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停止建设的回收利用稀土资源项目或有关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停产整改的;
(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使用已列入禁止或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工艺和冶炼分离产能低于2000吨(REO)/年的,或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停产整改的;
(三)达不到《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放射性防护等环保要求的;
(四)长期停产,不具备生产条件的。
四、严格按指标组织生产,遵守环保、资源开发等有关法规;严禁开展稀土代加工(含委托加工)业务,不得采购加工非法稀土矿产品;稀土综合利用企业不得加工稀土矿产品(含进口矿产品);利用境外稀土资源需能提供完整进口手续。
五、有关省(区)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共享信息,按时核查辖区内企业指标执行情况,共同做好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及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监督管理工作。
六、各稀土集团要按时如实上报指标执行情况,并填报稀土产品追溯系统(包含进口矿产品使用),不得伪报、瞒报、随意更改填报数据。
经研究,确定了2019年第一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计划,现下达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稀土是国家严格实行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计划和超计划生产。2019年度第一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计划按2018年度指标的50%下达,分别为60000吨、57500吨,第二批计划将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和各集团的执行情况,于2019年6月底前下达。
二、各稀土集团要在下达计划20个工作日内,及时商下属企业所在的省(区)工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将本集团计划分解下达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及所在省(区)工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在门户网站公示当年在产矿山和所有冶炼分离企业名单。
三、计划应集中配置给技术装备先进、环保水平高的重点骨干企业,要严格管理、合理分配回收利用稀土资源的工程建设项目计划,进一步提高计划集中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分配计划:
(一)矿山企业没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停止建设的回收利用稀土资源项目或有关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停产整改的;
(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使用已列入禁止或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工艺和冶炼分离产能低于2000吨(REO)/年的,或被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停产整改的;
(三)达不到《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放射性防护要求的;
(四)长期停产,不具备生产条件的。
四、要按计划组织生产,严格遵守环保、资源开发等有关法律法规,严禁无证、越界开采稀土资源;严禁集团间开展代加工(含委托加工)业务;综合利用企业不得加工稀土矿产品(含进口矿);利用境外稀土资源需提供完整进口手续,并在稀土产品追溯系统中如实填报采购量和使用量。
五、不得无计划、超计划生产,对存在超计划生产、采购加工非法矿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核减直至全部取消所属集团下一年度计划,调减的计划转到计划执行情况好的集团。
六、有关省(区)工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秩序整顿工作,进一步加强配合,切实落实计划执行监管责任,按时核查企业计划执行情况,对非法矿产品来源严加追查,依法予以处罚。各稀土集团要如实上报计划执行情况,将数据及时上传稀土产品追溯系统(包含进口矿),不得随意更改生产、库存等数据,对伪报、瞒报数据的企业,将予以通报并核减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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