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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国硅基新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

        1、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所处行业的主管部门和自律组织主要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和全国硅产业绿色发展战略联盟。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9年中国工业硅行业分析报告-行业调查与未来趋势研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中期或长期行业发展计划,制定、实施行业政策和法规,并审批相关项目建设事项。

        生态环境部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减排目标的落实,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等。

        应急管理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职责分工拟订推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等。

        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接受民政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与业务指导,属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是我国唯一的全国性氟硅行业社团组织。协会积极参与制定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建议、发展规划,协助政府做好产业政策引导,制订行业标准、行业准入条件、行业技术规范,引导行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全国硅产业绿色发展战略联盟(SAGSI)前身为中国材料信息研究中心(CRCSI),成立于2008年。2010年转为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小委)代管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主要宗旨是推动硅产业链各环节绿色发展,实现本行业各领域提质增效、节能减排,推动责任关怀理念在本行业的深入实践。凡认同绿色发展理念,希望为中国硅产业绿色发展作出贡献的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均可申请加入。SAGSI的具体业务领域包括本行业绿色发展相关政策法规服务、技术推广服务、标准制修订服务及理念推广工作等,并承担相关咨询、规划、评价及调研等服务职能,覆盖行业涵盖有机硅、多晶硅、金属硅、白炭黑等行业主要分支。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功能性硅烷行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如下:

文件名称

实施日期

发文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121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511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6117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0181026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1026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81229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81229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00591

国务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3127

国务院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14729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1110

国务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101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201811

国务院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01281

国家安监总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571

国家安监总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571

国家安监总局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2017728

生态环境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20171122

生态环境部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2018110

生态环境部

        硅基新材料一直是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予以扶持和鼓励:《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将三乙氧基硅烷等系列硅烷偶联剂明确列入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明确将硅烷产品列入重点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石化和化学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将硅精细化学品列入化工新材料创新发展工程专栏;《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将聚氯乙烯和有机硅新型下游产品开发与生产列入鼓励外商投资类目录。

        2019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征求意见稿)》,将“有机硅新型下游产品开发与生产”、“硅橡胶”、“胶粘剂及密封胶”等纳入“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2019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征求意见稿),将“苯基氯硅烷、乙烯基氯硅烷等新型有机硅单体,苯基硅油、氨基硅油、聚醚改性型硅油等,苯基硅橡胶、苯撑硅橡胶等高性能硅橡胶及杂化材料,甲基苯基硅树脂等高性能树脂,三乙氧基硅烷等系列高效偶联剂”、“四氯化硅、一甲基氯硅烷、三甲基氯硅烷等副产物综合利用”列入“鼓励类”。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S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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