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为解决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现实矛盾多、投入不足等突出问题,按照党的十九大“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的要求,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政策激励,吸引各方投入,推行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模式,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制定本意见。

        一、据实核定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地类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据实调查矿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合法性。对已有因采矿塌陷确实无法恢复原用途的农用地,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核实并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报自然资源部核定后,可以变更为其他类型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涉及耕地的据实统筹进行核减,其中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规定进行调整补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耕地核减不免除造成塌陷责任人的法定应尽义务。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9年中国生态修复行业分析报告-市场格局现状与投资定位研究

        二、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引领

        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历史遗留矿山和正在开采矿山的废弃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和开发潜力、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水资源平衡状况、地质环境安全和生态保护修复适宜性等,尊重土地权利人意见,结合生态功能修复和后续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等需求,按照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水则水、宜留则留原则,合理确定矿区内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优化国土利用格局,为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创造条件。

        三、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

        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可由地方政府整体修复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以公开竞争方式分宗确定土地使用权人;也可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土地出让方案一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同一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并分别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与土地出让合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作为国有农用地的,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以协议形式确定修复主体,双方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合同,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

        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投入修复,也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修复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出让、出租用于发展相关产业。

        各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四、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

        各地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利用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发展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产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鼓励土地使用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

        五、盘活矿山存量建设用地

        各地将正在开采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其中,正在开采的矿山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及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省域范围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矿山企业可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

        六、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

        对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土石料利用方案和矿山生态修复方案要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按“一矿一策”原则同步编制,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七、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矿山企业、社会投资方、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探索建立修复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积累制度。特别要确保矿山修复形成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质量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确保对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在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之前,不得调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加强对涉及废弃土石料处置项目的监管,防止各类违规违法问题的发生。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重大政策问题,及时向部报告。

本文件有效期5年。

资料来源:自然资源部,观研天下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我国及部分省市动力煤行业相关政策:加快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我国及部分省市动力煤行业相关政策:加快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为促进动力煤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等发布《关于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的实施意见》深入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加快打造跨省零排放货运通道。

2025年06月28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新型储能行业相关政策:支持新型储能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

我国及部分省市新型储能行业相关政策:支持新型储能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

我国各省市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规划,对各省市新型储能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具体规划,支持当地新型储能行业稳定发展,比如广东省发布的《广东省促进经济持续向好服务做强国内大循环工作方案》、天津市发布的《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25年06月26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生物质能行业相关政策:推广农村生物质能等绿色用能模式

我国及部分省市生物质能行业相关政策:推广农村生物质能等绿色用能模式

为了扩大生物质能行业的应用,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4月国家能源局等发布《关于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沙戈荒”大基地投资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光热发电、生物质能多元化利用和可再生能源供暖等项目。

2025年06月21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天然气行业相关政策:深化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

我国及部分省市天然气行业相关政策:深化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

为了扩大天然气行业的应用等,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4月国家能源局等发布《关于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水电、油气储备设施、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等基础设施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油气管网主干线或支线项目。

2025年06月12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可再生能源行业相关政策:加快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

我国及部分省市可再生能源行业相关政策:加快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

为了扩大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应用等,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4月国家能源局等发布《关于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沙戈荒”大基地投资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光热发电、生物质能多元化利用和可再生能源供暖等项目。

2025年06月05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生物柴油行业相关政策:逐步扩大生物柴油动力等新能源船舶应用范围

我国及部分省市生物柴油行业相关政策:逐步扩大生物柴油动力等新能源船舶应用范围

为推动生物柴油行业的发展,我国发布了一系列行业政策,如2025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因地制宜发展生物天然气和生物柴油、生物航煤等绿色燃料,积极有序发展可再生能源制氢。

2025年04月28日
推进氢能“制储输用”全链条发展【附我国及各省份氢能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推进氢能“制储输用”全链条发展【附我国及各省份氢能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为推动氢能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如2024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强热力、燃气管网及氢能供应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强化管网互联互通,就近接纳更多非电可再生能源。

2025年04月27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海洋经济行业相关政策:提升海洋能发电经济性

我国及部分省市海洋经济行业相关政策:提升海洋能发电经济性

海洋经济,一般包括为开发海洋资源和依赖海洋空间而进行的生产活动,以及直接或间接开发海洋资源及空间的相关产业活动,由这样一些产业活动形成的经济集合均被视为现代海洋经济范畴。主要包括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船舶工业、海盐业、海洋油气业、滨海旅游业等。

2025年04月21日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二维码
微信扫码咨询客服
QQ客服
电话客服

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