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财政部关于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9〕2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开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9年中国碳排放交易行业分析报告-市场供需现状与发展动向研究

        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为配合我国排放权交易的开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现对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中的相关企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放企业)。重点排放企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处理原则

        重点排放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购买日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重点排放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三、会计科目设置

        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1489 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核算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

        四、账务处理

        (一)重点排放企业购入碳排放配额的,按照购买日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款(包括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重点排放企业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二)重点排放企业使用购入的碳排放配额履约(履行减排义务)的,按照所使用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重点排放企业使用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履约的,不作账务处理。

        (三)重点排放企业出售碳排放配额,应当根据配额取得来源的不同,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 重点排放企业出售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出售配额的账面余额,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2. 重点排放企业出售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注销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五、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

        (一)“碳排放权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 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的碳排放配额的期末账面价值,列示在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中碳排放配额交易的相关金额。

        2. 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信息,包括参与减排机制的特征、碳排放战略、节能减排措施等。

        3. 碳排放配额的具体来源,包括配额取得方式、取得年度、用途、结转原因等。

        4. 节能减排或超额排放情况,包括免费分配取得的碳排放配额与同期实际排放量有关数据的对比情况、节能减排或超额排放的原因等。

        5. 碳排放配额变动情况,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六、附则

        (一)重点排放企业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关交易,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碳排放权资产”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本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

资料来源:财政部,观研天下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我国及部分省市动力煤行业相关政策:加快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我国及部分省市动力煤行业相关政策:加快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为促进动力煤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等发布《关于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的实施意见》深入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加快打造跨省零排放货运通道。

2025年06月28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新型储能行业相关政策:支持新型储能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

我国及部分省市新型储能行业相关政策:支持新型储能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

我国各省市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规划,对各省市新型储能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具体规划,支持当地新型储能行业稳定发展,比如广东省发布的《广东省促进经济持续向好服务做强国内大循环工作方案》、天津市发布的《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25年06月26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生物质能行业相关政策:推广农村生物质能等绿色用能模式

我国及部分省市生物质能行业相关政策:推广农村生物质能等绿色用能模式

为了扩大生物质能行业的应用,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4月国家能源局等发布《关于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沙戈荒”大基地投资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光热发电、生物质能多元化利用和可再生能源供暖等项目。

2025年06月21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天然气行业相关政策:深化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

我国及部分省市天然气行业相关政策:深化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

为了扩大天然气行业的应用等,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4月国家能源局等发布《关于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水电、油气储备设施、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等基础设施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油气管网主干线或支线项目。

2025年06月12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可再生能源行业相关政策:加快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

我国及部分省市可再生能源行业相关政策:加快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

为了扩大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应用等,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4月国家能源局等发布《关于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沙戈荒”大基地投资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光热发电、生物质能多元化利用和可再生能源供暖等项目。

2025年06月05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生物柴油行业相关政策:逐步扩大生物柴油动力等新能源船舶应用范围

我国及部分省市生物柴油行业相关政策:逐步扩大生物柴油动力等新能源船舶应用范围

为推动生物柴油行业的发展,我国发布了一系列行业政策,如2025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因地制宜发展生物天然气和生物柴油、生物航煤等绿色燃料,积极有序发展可再生能源制氢。

2025年04月28日
推进氢能“制储输用”全链条发展【附我国及各省份氢能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推进氢能“制储输用”全链条发展【附我国及各省份氢能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为推动氢能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如2024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强热力、燃气管网及氢能供应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强化管网互联互通,就近接纳更多非电可再生能源。

2025年04月27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海洋经济行业相关政策:提升海洋能发电经济性

我国及部分省市海洋经济行业相关政策:提升海洋能发电经济性

海洋经济,一般包括为开发海洋资源和依赖海洋空间而进行的生产活动,以及直接或间接开发海洋资源及空间的相关产业活动,由这样一些产业活动形成的经济集合均被视为现代海洋经济范畴。主要包括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船舶工业、海盐业、海洋油气业、滨海旅游业等。

2025年04月21日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二维码
微信扫码咨询客服
QQ客服
电话客服

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