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要任务及 保障措施 |
重点工作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不符合规定的塑料制品 |
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对省会城市、地级以上城市及各领域禁塑、限塑的阶段性目标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指导塑料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和省里产业政策落实生产。严禁废塑料进口。到2020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具体产品种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到2022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 |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商务厅、长春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工作任务均需各地政府负责落实,不再逐条列出 |
持续推进 |
开展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聚乙烯农用地膜等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不符合我省“禁塑令”规定和已纳入淘汰产品目录的塑料制品。 |
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参与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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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禁止“洋垃圾”进口监管和打私力度,确保“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落实到位。 |
省生态环境厅、长春海关负责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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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减少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使用 |
到2022年底,全省范围内星级宾馆、酒店等场所不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可通过设置自助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到2025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全省所有宾馆、酒店、民宿。 |
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
2025年底前 |
3 |
逐步淘汰不可降解快递塑料包装 |
快递行业逐步淘汰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等,降低不可降解的塑料胶带使用量。加强行业生态环保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快递领域塑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督促寄递企业采购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规定的包装产品。到2020年底,符合标准的包装材料应用比例达到90%以上;到2025年底,全省范围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塑料胶带、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等。 |
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
2025年底前 |
4 |
加强可降解塑料产品推广 |
落实国家绿色商场创建工作要求,指导各地有序开展绿色商场创建,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可降解购物袋和生鲜产品包装膜(袋),促进绿色消费。 |
省商务厅负责 |
持续推进 |
在集贸市场,探索建立可降解购物袋集中购销制。 |
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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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餐饮外卖领域,鼓励大型外卖平台增加“无需餐具”等选项供消费者选择,推广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秸秆覆膜餐盒等生物基产品、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 |
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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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争取国家降解地膜示范试点,开展全生物降解地膜示范推广。 |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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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邮件快件包装规范化建设;持续推进绿色包装应用,加大可降解塑料在快递行业的推广应用。 |
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
2020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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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探索新业态新模式 |
积极争取国家重点领域新产品新模式规模化应用试点。 |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参与 |
持续推进 |
落实国家加快电子商务绿色发展工作方案,压实电商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塑料包装源头减量,推广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产品。 |
省商务厅负责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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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商场、连锁超市、大型集贸市场等为重点,积极推广可循环、可折叠包装产品,推广标准化托盘使用和社会化循环共用。 |
省商务厅负责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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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电商自营平台、外卖平台等企业减少一次性塑料包装制品使用,主动公开减量成效。 |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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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扩大绿色产品供应 |
加快聚乳酸等新材料产业链项目建设,推进聚乳酸及其它生物可降解材料规模化生产,加强对可降解塑料制品项目在立项方面的服务指导。 |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
持续推进 |
加强对可降解塑料制品项目在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等方面的服务指导。 |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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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创建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引导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加强可降解材料与产品研发,有效增加绿色产品供给。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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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做好塑料废弃物清运回收 |
按照《吉林省推进地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加大塑料废弃物等可回收物分类收集和处置力度。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负责 |
持续推进 |
推动电商外卖平台、环卫部门、回收企业开展多方面合作,在重点区域投放专用回收设施。 |
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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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高速服务区等场所塑料废弃物收集和清运工作规范化。 |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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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国家《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加强废旧农膜回收环节监督管理。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厅参与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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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省内机场塑料废弃物回收清运,开展民航限塑专项行动。 |
民航吉林监管局负责 |
2020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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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推进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
推进长春宽城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促进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向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园区集聚,提高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 |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
持续推进 |
培育一批废塑料资源化利用行业骨干企业。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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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垃圾焚烧发电设施运行水平,推动分拣成本高、不宜资源化利用的塑料废弃物进行垃圾焚烧处理,推进能源化利用工作。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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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垃圾焚烧发电企业运行监管,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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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开展塑料垃圾专项整治 |
加大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点、倾倒点塑料污染的排查整治力度,重点解决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坑塘沟渠等处塑料污染问题。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
持续推进 |
结合全省河湖长制重点工作,开展江河湖泊塑料垃圾清理。 |
省水利厅负责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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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国家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相关要求。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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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落实国家《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指导意见》,加强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加大农田残留地膜监测力度,推进农田残留地膜等清理整治工作。 |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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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公路日常养护相关制度和技术规范,及时开展清扫保洁。 |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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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加强组织领导 |
建立专项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指导相关工作,及时总结分析工作进展,视情召开专项工作机制相关会议,重大情况和问题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部门参与 |
2020年底前 |
开展塑料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加强督促检查,重点问题纳入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强化考核和问责。 |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
2020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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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建立专项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落实监管职责,确保各项任务落细落实。 |
各级政府负责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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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和标准 |
进一步完善我省禁塑相关法规政策,加快推进禁塑地方立法工作,明确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惩责,真正将禁塑工作做实、做到位。 |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
持续推进 |
完善塑料污染治理标准体系,加强塑料污染治理标准制修订。 |
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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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吉林省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制塑企业法人守信和失信名单,将违规生产、销售和提供塑料制品等行为列入失信记录,并依法依规公开。 |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负责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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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
加大对可降解塑料制品生产流通、回收处置等全流程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 |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持续推进 |
落实好相关财政政策,加大对符合标准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 |
省财政厅负责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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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好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铝塑(纸铝、纸塑)复合纸包装材料生产的再生塑料制品等产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50%即征即退政策;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对绿色包装开展研发生产的,符合条件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
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负责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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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创建新型供应链建设、新产品新模式推广和废旧农膜回收等试点示范。 |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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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国家节约型机关创建、节约型机关评价指标、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等有关工作要求,将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纳入创建内容和评价考核体系,做好公共机构塑料污染治理工作。 |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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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要支持专业化回收设施投放,消除设施进居民社区、地铁站、车站和写字楼等公共场所管理障碍。 |
各级政府负责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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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鼓励关键技术研发 |
强化科技支撑,利用省级科技发展计划支持生物降解塑料材料及产品的研发。加强微塑料污染防治研究,加大可循环、可降解材料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提升替代材料和产品性能。 |
省科技厅负责 |
持续推进 |
14 |
强化执法监督 |
按照《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要求,做好行业管理部门监管涉塑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线索的移交和立案查处。 |
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持续推进 |
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定期向社会公布合格的一次性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产品生产和批发销售企业信息,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明令禁止的塑料制品和使用虚标、伪标等行为。 |
省市场监管厅、省商务厅负责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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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快递黑色包装袋等特定物质超标包装专项整治。 |
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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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废塑料回收、利用、处置等环节环境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排污等行为,推进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整治,对实施不力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通过公开曝光、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 |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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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加大宣传力度 |
做好公益宣传,指导省内媒体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污染防治攻坚、塑料污染危害与治理等公益广告、宣传片投放,开展新闻舆论监督,积极推动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整改解决。 |
省委宣传部牵头,各部门参与 |
持续推进 |
指导各网站和新媒体平台,深入宣传塑料污染治理的工作成效和典型做法;针对网民关切点、疑虑点,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
省委网信办牵头,各部门参与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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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餐饮企业、宾馆、酒店等人流密集场所,利用海报、宣传栏、LED大屏、广告牌等方式加大对塑料污染治理的宣传力度。 |
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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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政策解读,提高企业、社会参与塑料污染治理的主动性,广泛凝聚共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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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高速公路服务区严格落实垃圾分类有关规定,引导公众减少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 |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
持续推进 |
时间 |
颁布部门 |
政策名称 |
主要内容 |
2020-08-06 |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
《吉林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重点工作台账》 |
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不符合规定的塑料制品;减少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使用;减少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使用;加强可降解塑料产品推广等主要任务 |
2020-06-11 |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市场监管厅 |
《关于可降解塑料制品生产企业采用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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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 |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
《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
(一)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的塑料制品。(二)减少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使用。(三)逐步淘汰不可降解快递塑料包装。(四)加强可降解塑料产品推广等 |
2019-07-23 |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
《吉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规定(2019年版,征求意见稿)》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
2016-12-27 |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吉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条例(草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
“禁塑”范围;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与执法权限;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了“禁塑”立法实施的经费支持;设计了“禁塑”目录制度、塑料制品进货与销售台账管理制度以及可降解塑料制品标识制度;强化了商场和综合市场法人主体的监督管理职责 |
2015-01-01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吉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规定》 |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禁止在商品销售、商业服务活动中向消费者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 |
附件
以上数据资料参考《2019年中国环境污染治理行业分析报告-市场深度调研与发展潜力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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