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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信息中心、油气中心、评审中心:
       
       为贯彻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据转换的基本规则
       
       本次数据转换立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际,遵循实事求是、简单可行、易于操作的原则,以2019年度矿产资源储量数据为基础,结合2020年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和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开展转换工作,最终形成2020年度新分类标准下的矿产资源储量数据。
       
       新分类标准下储量与资源量按包含关系管理,转换后的资源量是反映矿产资源“有多少”的总量数据,不扣除储量所对应的资源量部分。新分类标准下的矿产资源储量数据,按《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转换基本对应关系》(附件1)转换形成。
       
       (一)按照新老分类标准类型和定义,将老分类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66-1999))中的储量按照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研究程度转换为新分类标准的证实储量和可信储量(图1)。
       
       
       
       (二)将老分类标准中的基础储量按照地质可靠程度转换为新分类标准的探明资源量和控制资源量(图2)。
       
       
       
       (三)将老分类标准中的各类资源量按照地质可靠程度转换为新分类标准的探明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推断资源量(图3)。
       
       
       
       (四)老分类标准中预测的资源量(334?),因可靠程度低,达不到新分类标准中资源量的要求,纳入“潜在矿产资源”管理。
       
       二、数据转换实现路径
       
       (一)部按照对应关系将2019年度全国矿产资源储量数据直接转换后下发至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矿业权许可证信息、生产状态以及已评审备案未登记的信息进行核实补录,应在“生产状态”中补录生产矿山、停产矿山、关闭矿山、筹建矿山,或在“停办原因”补录保护区退出、政策性关闭等其中的一种情形。
       
       (三)对于无矿业权人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核实工作,将部下发的数据与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和矿业权登记库等相关数据库信息进行关联查询,对错误信息的进行更正,遗漏的进行补充,重复的进行删除,并对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进行调整。
       
       (四)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转换结果下发至矿山企业,基建矿山根据矿山设计,生产矿山(停产矿山)根据矿山生产实际等情况,填写矿山储量数据转换结果调整说明(附件2),编制2020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对转换结果进行调整和确认。
       
       (五)采矿权人完成矿山储量转换数据调整确认后,如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与下发的转换数据存在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并于2021年2月底前完成评审备案申请。
       
       三、数据转换的时限要求
       
       (一)2020年7月底前,部完成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数据转换,并将转换结果下发至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2021年1月底前,矿业权人应根据调整确认后的2019年度矿产资源储量数据为基础,结合2020年生产消耗及勘查增减情况编制矿山储量年报,并上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2020年矿产资源储量统计的依据。
       
       (三)2021年3月底前,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审查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报部。
       
       四、做好与2020年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衔接
       
       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新老数据转换工作,结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报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数据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073号)数据报送要求,将已评审备案但未登记入库的,转换后纳入储量数据库,2020年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应根据转换确认后的数据填报。
       
       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落实管理职责,组织做好本辖区的数据转换工作,做好宣传培训,指导矿山企业开展数据转换和执行新分类标准,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
       
       1.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转换基本对应关系 PDF版下载
       
       2. 矿山储量数据转换结果调整说明 PDF版下载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固体矿产新的国家分类标准下矿产资源储量数据转换工作。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有关负责人。

       谈到文件的出台背景,部矿产资源保护司有关负责人指出,新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和《油气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已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为推进新分类标准的执行,必须妥善处理好新老分类标准矿产资源储量数据的衔接问题,从而夯实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基础,确保矿产资源家底真实可靠。

       近期部矿产资源保护司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要求,结合矿产资源储量统计、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改革内容,对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开展了认真研究。一是深入研讨,提出对应转换关系。组织部信息中心、评审中心、油气中心(油气储办)等召开研讨会,认真研究了现有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基本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过程中新分类标准执行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了新老分类标准转换对应关系;二是按照对应关系,由部信息中心开发了数据转换程序,对储量库中近5年的20多种战略性矿产数据进行了转换,分析转换存在的问题;三是广泛听取管理部门、矿山企业、研究院所等各方面意见,不断修改完善转换方案,使转换方案既科学合理,又简单可行、易于操作。

       部矿产资源保护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印发的《通知》,勾画出推进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的基本思路:转换工作与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统计、矿山储量管理工作相结合,推动矿山企业贯彻落实新分类标准,在直接转换结果基础上,结合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对转换结果进行调整确认,扣减年度开采、损失等数据,为2020年度统计工作奠定基础。

       谈及《通知》的主要内容,部矿产资源保护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分类标准下的矿产资源储量数据,按“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转换基本对应关系”转换形成,大致有4种情况:一是按照新老分类标准类型和定义,将老分类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66-1999)中的储量按照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研究程度转换为新分类标准的证实储量和可信储量;二是将老分类标准中的基础储量按照地质可靠程度转换为新分类标准的探明资源量和控制资源量;三是将老分类标准中的各类资源量按照地质可靠程度转换为新分类标准的探明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推断资源量;四是老分类标准中预测的资源量,因可靠程度低,达不到新分类标准中资源量的要求,纳入“潜在矿产资源”管理。通过转换,把老分类标准下固体矿产的16种资源储量类型归并形成新分类标准下的5种资源储量类型。

       部矿产资源保护司有关负责人强调,本次矿产资源储量数据转换分4步操作:第一步,由部信息中心按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转换基本对应关系》,对2019年度全国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统一转换后下发至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第二步,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矿业权信息、生产状态以及已评审备案未登记的信息进行核实补录;第三步,由采矿权人根据生产实际和矿山设计等对下发的矿产资源储量数据转换结果进行调整和确认,对变化量较大的按照部7号文要求申请评审备案;第四步,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采矿权人确认的结果更新到储量数据库报部,由部汇总形成2020年度新分类标准下的全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应该说,新分类标准下转换后的资源量是反映矿产资源“有多少”的总量数据。

       部矿产资源保护司有关负责人说,在时限以及工作安排上,《通知》要求在2021年3月底前完成数据转换工作,并统筹做好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和下一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衔接,将数据转换的最终成果作为统计工作的依据,实现新分类标准的贯彻落实。

       部矿产资源保护司有关负责人强调,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新老数据转换工作,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落实管理职责,组织做好本辖区的工作,做好宣传培训,指导矿山企业开展数据转换和执行新分类标准,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以上数据资料参考《2020年中国矿产资源行业分析报告-产业竞争格局与发展趋势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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