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的主管部门包括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非金属矿采选业的主管部门包括国家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上述部门主要负责行业的宏观调控,制定产业政策,指导技术改造等。
2、行业自律组织
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是由全国有机氟行业联合会和全国有机硅行业联合会于1988年1月合并成立,是在国家民政部注册具有法人地位的全国性国家一级工业协会,接受民政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与业务指导。协会宗旨是为会员企业服务和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参与制定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建议、发展规划,协助政府做好产业政策引导,制、修订行业标准、行业准入条件、行业技术规范,引导行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协助政府加强行业国际履约责任,反映行业及企业诉求,代表行业参与行业国际性集体谈判,维护企业利益、维护产业安全。组织对外双反和知识产权损害的调查、应诉、抗辩工作,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协会是包含萤石行业在内的非金属矿行业的自律组织,负责行业的指导、协调及信息交流。协会成立于1987年8月,是全国唯一的非金属矿工业社会团体,国家一级社会团体法人。协会下设包括萤石矿在内的16个专业委员会。协会的宗旨是:真诚地为非金属矿及其加工制品的企(事)业单位服务,传达政府的政策,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促进非金属矿企业之间以及有关部门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组织国内外技术经济的交流与协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非金属矿工业的发展。
3、行业主要法律法规与政策
(1)萤石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萤石是不可再生的稀缺性资源。为了对萤石资源进行保护性开发,国家已从矿山开采、生产计划管理、税收、环保、产业准入、出口管理等多方面着手制定了全面的政策体系。相关政策的推出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萤石资源的有序开发和萤石行业的健康发展。萤石相关的产业政策包括:
①《萤石行业准入标准》
为合理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萤石产业结构调整,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2010年2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了《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准入标准从生产布局条件、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和卫生等方面对萤石企业的资质进行了规定,要求新建和改扩建萤石采选项目应当符合准入标准的要求,现有萤石生产企业应通过技术改造、加强管理、资源整合限期达到准入标准。准入标准明确鼓励具有资金、技术、管理优势的萤石采选企业通过兼并重组、集约开采,综合利用相对集中的小矿山(点)。
②《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首次将萤石列入战略性矿产目录,作为矿产资源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并在资源配置、财政投入、重大项目、矿业用地等方面加强引导和差别化管理,提高资源安全供应能力和开发利用水平。
③《萤石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2019年1月,工信部发布《萤石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推进萤石行业结构调整,其中要求:新建萤石开采项目的开采矿石量不低于5万吨/年,本规范条件实施前已投产的开采项目若扩建,开采矿石量不低于2万吨/年。新建萤石选矿项目单条生产线日处理矿石能力应不低于150吨。
④《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2017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就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资源相协调、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等提出相关要求,其中提出“加大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的抽查与监管力度……强化‘三废’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进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2)氢氟酸、含氟制冷剂和含氟高分子材料主要产业政策
2011年、2012年工信部分别发布《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氟化氢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分别从产业布局、规模工艺与设备、节能降耗与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主要产品质量等方面对国内氟化氢行业设置了准入壁垒。新建生产企业的氟化氢总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新建氟化氢生产装置单套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万吨/年(资源综合利用方式生产氟化氢的除外)。2019年8月,工信部《原材料工业行业规范(准入)条件管理相关废止文件公告》废止了《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
2018年11月,国家统计局公布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其中增加了合成氟树脂制造、氟制冷剂制造、其他含氟烷烃制造和氟硅合成材料制造等含氟材料作为“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合成氟树脂制造”中的重点产品包括PTFE、FEP、PFA、PVDF、ETFE等,“氟制冷剂制造”中的重点产品为零ODP、低GWP的氟制冷剂产品。
2019年6月,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印发了《绿色高效制冷行动方案》,方案提出,“到2022年,绿色高效制冷剂产品市场占有率提高20%”,“引导企业加快转换为采用低GWP制冷剂的空调生产线,加速淘汰氢氯氟碳化物(HCFCs)制冷剂,限控氢氟碳化物(HFCs)的使用”,“推动落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和《蒙特利尔议定书》,削减HFCs”。
2019年10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其中氟化工相关的鼓励类产业包括聚全氟乙丙烯(FEP)、聚偏氟乙烯(PVDF)、聚三氟氯乙烯(PCTFE)、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ECTFE)等高品质氟树脂,消耗臭氧潜能值(ODP)为零、全球变暖潜能值(GWP)低的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品。
(3)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经过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后于2014年8月31日颁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共114条,涵盖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等内容,更加强调安全生产监督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义务以及违法惩处的力度。
②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于2004年1月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并于2014年7月进行了部分修订。根据该条例,国家对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017年3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修订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从事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须向安监总局辖下的省级办事处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开始生产。
③安全生产费用制度
2012年2月14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了危险化学品、非金属矿山、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并规定尾矿库亦需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截至2019年12月31日,适用于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业务的安全生产费用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适用于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其中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④其他规定
2017年8月,国家安监总局发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要求强化
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依法治理,有效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支撑能力。
(4)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1993年1月13日,国际社会缔结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为执行此公约,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该条例规定,任何在中国境内参与条例所列受管制化学品生产、经营及使用的机构须就生产、进出口、新建设、项目变更及扩充以及使用受管制化学品须得到化学武器公约事务机关批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送及使用,以及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
2005年7月和9月,国务院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分别颁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与上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结合,从事生产质检总局颁布的实施细则所列示的危险化学品须向质检总局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开始生产。
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根据该办法,从事生产及零售或批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企业须向安监总局辖下省、市级或县级办事处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登记证。
2012年7月,国家安监总局发布《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从事生产、储存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须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省级办事处登记,及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及登记编号。
2012年7月,国家安监总局发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明确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013年12月,国务院发布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送及使用,以及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
2015年5月,国家安监总局发布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据此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以及等级划分。
2015年5月,国家安监总局发布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所有企业必须向安监总局或其辖下的省级或市级办事处为各项目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方可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设施施工、改造或扩建。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全面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结合实际细化排查标准,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组织实施精准化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深入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三年提升行动。
(5)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颁布实施,并于2014年4月24日部分修订。根据该法,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任何企业在建设新生产设施或对现有生产设施进行主要扩建或改造之前,必须向当地环保局登记或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获得批准。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该方案规定:向企事业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作为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并明确其排污行为依法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率先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YX)
以上数据资料参考《2020年中国氟化工市场前景研究报告-行业运营态势与发展前景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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