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城市燃气行业的国家主管部门,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各省级城市燃气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
本行业的自律机构是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及各地方城市的燃气行业协会。
二、行业监管体制
目前我国天然气行业的监管部门以发改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住建部、能源局等部门为主,各主管部门对天然气行业产业链所涉及的不同环节实施监管和指导,包括天然气的勘探、开采、输送、销售等。
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如下:
项目 |
行业主管部门 |
行业监管体制 |
天然气管道输送 |
发改委 |
国家发改委负责制定中长期能源发展规划,制定、实施行业政策和法规,并审批相应限额的管道建设工程。根据拟建设输气管道的年输气能力、建设区域、以及投资企业性质等进行区分,分别由国家发改委或各级发改委予以核准(备案或批复) |
能源局 |
国家能源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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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对天然气管道输送工程用地进行管理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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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原国家安监总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导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将油气管道安全监管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畴,严格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实施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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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原环保部) |
各级生态环境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天然气管道输送项目制定环境保护管理措施和环境保护标准,并对项目进行事前、事中及事后管控,以保护天然气输送管道建设区周边生态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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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及LNG业务 |
发改委 |
CNG(LNG)加气站建设须经发改委核准/备案 |
城镇燃气管网领域 |
住建部 |
燃气经营许可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住建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批准 |
发改委 |
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县级以上地方发改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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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
采用管道供应城镇燃气的地区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燃气供应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级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三、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1、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本行业所适用的国家及地方的主要行业法律法规如下:
法律法规名称 |
实施时间 |
颁布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
2015年1月1日 |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2010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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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 |
2014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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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 |
2004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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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
2016年2月6日 |
国务院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订) |
2014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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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
2013年1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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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
2014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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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
2017年1月1日 |
国家发改委 |
《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
2017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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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
2014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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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
2017年1月1日 |
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
2015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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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导则(试行)》 |
2015年8月22日 |
应急管理部(原国家安监总局)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2015年6月1日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原住建部、交通部、原水利部、人民银行等 |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 |
2014年2月13日 |
国家能源局 |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
2008年1月 |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
法律法规名称 |
实施时间 |
颁布单位 |
《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
2013年10月 |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
2、投资及运营体制改革政策
2002年12月,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要求以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政公用行业发展为目的,加快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本采取独资、合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结构。
2004年3月,建设部发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城市供气、供热可依法实施特许经营,推动了城市燃气行业经营管理体制以及行业内企业经营模式的转变。
2004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提出“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打破了我国燃气行业国有独资垄断经营的局面,形成了投资和经营主体多元化的格局。
2010年5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提出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2012年6月,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建城[2012]89号),提出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投资基金、股票等间接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并逐步完善价格和财政补贴机制。
2015年4月,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6部委联合发布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令第25号)。
3、关于城市燃气行业的产业政策
2012年10月,国家发改委发布新修订的《天然气利用政策》(发改委令2012年第15号),明确“坚持区别对待,明确天然气利用顺序,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的基本原则,以及“优化能源结构、发展低碳经济、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统筹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优化天然气消费结构”的政策目标。综合考虑天然气利用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不同用户的用气特点等各方面因素,天然气用户分为优先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在天然气利用顺序中,除分户式采暖用户属于允许类用户外,其他城市燃气用户均属于优先类用户。
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城市燃气工程”、“天然气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建设”、“城市燃气塑料管道应用工程”被列为鼓励类产业。
2017年6月,国家发改委为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提高天然气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进一步制定了《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发改能源〔2017〕1217号)。
4、国家关于城市燃气行业的主要监管政策
(1)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①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②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③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2)2017年6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要求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城镇燃气配气价格。
(3)2019年6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提出明确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定义及内涵,加快构建燃气工程安装竞争性市场体系,合理确定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
5、行业发展规划
根据中共中央制定的“十三五”规划建议精神,我国未来发展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中国能源消费呈现出清洁化、环保化的趋势,大力发展天然气已经成为改善环境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多项相关政策,指导天然气行业的改革与发展,规范行业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环保法》,法规中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的《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中,对“十三五”我国天然气发展进行了战略部署,提出了“消费双倍增”的目标规划。所谓2020年天然气“消费双倍增”包含两层意思:其一,2020年天然气消费量要比2015年翻一番,2015年天然气消费量在2,000亿立方米左右,到2020年大概4,100亿立方米;其二,2020年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比2015年翻一番,2015年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大概在6%-6.5%,到2020年能够达到12%左右。
2016年12月2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天然气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以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遵循“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发展战略思想,紧密结合“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贯彻油气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创新体制机制,统筹协调发展,以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为发展目标,大力发展天然气产业,逐步把天然气培育成主体能源之一,构建结构合理、供需协调、安全可靠的现代天然气产业体系。
四、天然气价格管理机制
1、天然气气源供应价格形成机制
我国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为国产陆上或进口管道天然气的供应商与下游购买方在天然气所有权交接点的价格,由国家发改委统一管理,为政府指导价,实行一省一价,各省基准门站价格由上游出厂价格加管输费构成。
陕西省内天然气各城市门站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基准门站价格结合当地长输管道的实际情况制定,各城市门站实行政府指导价,供气价格由陕西省基准门站价格加省内管输费构成。
国家发改委及中石油关于天然气供应价格政策
自2005年起,我国开始按照市场化的原则,逐步推进天然气供应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YX)
以上数据资料参考《2020年中国天然气产业分析报告-产业供需现状与发展趋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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