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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发布《做好2021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厅、经信委)、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关行业协会:
        
        保障煤炭安全稳定供应,对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完善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推动做好2021年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煤炭中长期合同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煤炭中长期合同发挥了“压舱石”作用。“十三五”期间,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不断健全,“基准价+浮动价”价格机制得到广泛认可,签约履约率稳步提升,产运需各方有效衔接,信用监管体系初步形成。实践表明,煤炭中长期合同为推动上下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煤炭市场供需平衡、保障全国煤炭稳定可靠供应和能源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继续坚持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保障能源安全。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是煤炭产供储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四五”时期,要深入总结近些年的实践经验,继续坚持并不断完善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逐步形成市场机制更有效、监管机制更有力、产供储销紧密衔接的煤炭市场交易体系,为畅通国内大循环、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平稳运行提供更加坚实的能源保障。
        
        二、不断完善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
        
        (三)进一步明确煤炭中长期合同范围。煤炭中长期合同是指供需双方签订的执行期限在一年及以上、有明确数量和价格机制的煤炭购销合同。电煤合同单笔数量不低于20万吨,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用煤合同不低于10万吨,经铁路衔接确认运力并签订诚信履约承诺的,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四)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支持煤炭供需双方自主衔接签订合同、自主协商确定价格。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交易规则、强化信用监管,引导有关各方提高大局意识、承担社会责任、规范签约履约行为,保障煤炭市场平稳运行。
        
        (五)执行“基准价+浮动价”价格机制。供需双方能够就中长期合同价格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双方商定意见执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照“基准价+浮动价”原则确定。
        
        基准价方面,下水煤合同基准价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按2020年度水平执行;铁路直达煤合同基准价要由下水煤基准价格扣除运杂费后的坑口平均价格和供需双方2020年月度平均成交价格,按各占50%权重综合确定。
        
        浮动价方面,下水煤合同与铁路直达煤合同的浮动价,均可结合环渤海煤炭价格指数、CCTD秦皇岛港煤炭价格指数、中国沿海电煤采购价格指数综合确定。
        
        区域内合同价格应参照上年度价格协商确定,鼓励供需双方参照有关价格指数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三、早签、多签、签实、签长煤炭中长期合同
        
        (六)及早完成年度合同签订工作。供需双方要本着长期合作、互惠共赢的原则,主动沟通,加强对接,力争在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双方合同签订工作。铁路运输企业要提前做好运力配置计划,保证在2021年1月底前完成产运需三方合同签订工作,对在上述期限内仍未完成合同签订的,原则上不再保留运力。供需双方在合同谈判期间,要确保煤炭市场供应平稳有序,不得影响正常发电供热和居民生活用煤需求。
        
        (七)进一步提高中长期合同签订比例。规模以上煤炭企业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数量应达到自有资源量的80%以上,2019年以来核增产能煤矿核增部分签订比例应达到90%以上。规模以上电力企业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数量应达到年度煤炭使用量的75%,使用进口煤的电厂,国内煤炭使用量的80%要签订中长期合同。规模以上煤炭和电力企业2021年签订的供需双方、产运需三方中长期合同数量均应不少于上年。
        
        (八)中长期合同要有量有价真实有效。煤炭中长期合同的数量、质量、价格机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基本要素应规范齐全。合同要真实有效,严禁以抢占铁路运力等为目的签订虚假合同,一经发现,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对其在下一年度中长期合同签订中实施限制。鼓励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支持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签订电子商务合同。
        
        (九)鼓励签订3年及以上的中长期合同。鼓励供需双方建立长期稳定战略合作关系,签订3-5年有明确价格机制的中长期合同,规模以上企业的3年及以上合同签订量原则上不低于年度中长期合同总量的30%。此前已签订尚未到期的中长期合同应继续执行。
        
        四、强化煤炭中长期合同履约监管
        
        (十)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的中长期合同,将全部纳入国家诚信履约保障平台进行监管(http://ly.creditchina.gov.cn),合同履行情况实行分月统计、按季考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归集合同履约情况及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纳入交易双方信用记录,并作为信用信息定期进行归集汇总和公示通报;对经提醒后仍达不到履约要求的进行约谈,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十一)进一步提高履约水平。产运需三方应根据生产计划和铁路运输能力,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将年度中长期合同细化分解到月,月度履约率应不低于80%,季度和年度履约率不低于90%。经铁路部门确认运力的年度中长期合同,确实难以执行的,经产运需三方同意,可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交易。
        
        五、健全煤炭中长期合同保障机制
        
        (十二)汇总签约履约信息。煤炭中长期合同签约企业应及时登录中国煤炭市场网(www.cctd.com.cn)录入供需双方合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要在2021年1月15日前完成合同汇总工作,并及时送国家铁路集团衔接运力。配置铁路运力纳入重点监管的合同供应方要在2021年1月底前登录全国煤炭交易中心(www.ncexc.cn)录入合同,供需双方均要在线签订诚信履约承诺,没有签订履约承诺的一律不予确认。全国煤炭交易中心要将最终确认的重点监管合同及时向国家诚信履约保障平台共享。
        
        每月15日前要在线报送上月和年度累计合同履行情况,煤炭供应企业报送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用煤企业报送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汇总单位要及时将履约情况共享给国家诚信履约保障平台。未按期报送履约情况的合同,经提示仍不报送的视为未履行。
        
        (十三)加强铁路运力保障。铁路运输企业要加强运力统筹,按要求及时做好运力衔接工作,加强合同审核,优先为有明确数量和价格机制的中长期合同配置运力。日常执行过程中,优先兑现中长期合同运力,为合同执行提供稳定可靠的物流保障。
        
        (十四)压实地方工作责任。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本地区企业签订煤炭中长期合同,结合实际建立签订履行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十五)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引导企业加强自律,落实好中长期合同的各项要求,不得利用市场供需形势和行业优势地位签订不对等合同。大型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自觉规范签约行为,增强履约践诺意识,主动承担保供稳价社会责任,促进全国煤炭市场平稳运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相关行业分析报告参考《2020年中国煤炭行业分析报告-行业规模现状与未来商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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