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高效节能产品及先进环保技术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
我国高效节能产品及先进环保技术行业的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国家发改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为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中国节能协会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主要职责如下:
主管部门及自律性组织 |
主要职责 |
国家发改委 |
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规章,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和污染控制政策,组织和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
生态环境部 |
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减排目标的落实;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
组织开展重大环境问题调查论证,为政府制定环境保护战略、政策规划、法规标准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积极承担政府委托的各项工作;推动环境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经政府部门批准或委托,开展环境科学技术奖、环境科普奖等奖励以及环境科学技术、机构和人员评价、科技成果鉴定等科技评价工作;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的评估论证、环境技术验证等工作;开展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的科技咨询和中介服务,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相关技术产品展览展示,推广环境科技成果,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等。 |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诉求;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能力等级评价等,
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构建行业良好的信用环境;参与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技术政策等;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本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研究、编制工作,制定、发布团体标准。 |
中国节能协会 |
开展节能减排方面的调查研究、咨询宣传、培训服务以及组织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等活动,在政府和行业、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
开展调查研究,提出电力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建议,参与电力行业立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指南、行业准入条件制订和体制改革工作;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约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动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秩序;组织开展行业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应对气候变化等相关工作。 |
2.我国高效节能产品及先进环保技术行业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
(1)法律法规
我国高效节能产品及先进环保技术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序号 |
日期 |
颁布机构 |
法律法规名称 |
主要相关内容 |
1 |
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 |
第四十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
2 |
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2018修正)》 |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
3 |
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修订)》 |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
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
4 |
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 |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
5 |
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 法(2019修正)》 |
第二十条: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 |
6 |
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 |
第四条: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 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第七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
(2)行业政策
我国高效节能产品及先进环保技术行业主要政策如下:
序号 |
日期 |
颁布机构 |
政策名称 |
主要相关内容 |
1 |
2013年 |
国务院 |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
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 |
2 |
2013年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 |
《粉煤灰综合利 用管理办法(2013修订)》 |
第十条、新建和扩建燃煤电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中须提出粉煤灰综合利用方案,明确粉煤灰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综合利用方案中涉及粉煤灰存储、装运的设施和装备以及产灰单位自行建设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 第十二条、产灰单位灰渣处理工艺系统应按照干湿分排、粗细分排、灰渣分排的原则进行分类收集,并配备相应储灰设施。已投运的电厂要改造、完善粉煤灰储、装、运系统,包括加工分选、磨细和灰场综合治理等设施。新建电厂应以便于利用为原则,不得湿排粉煤灰。 |
3 |
2014年 |
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 |
《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 计划(2014—2020年)》 |
全国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平均供电煤 耗低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到2020年,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千瓦时,其中现役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除空冷机组外)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千瓦时。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含在建和项目已纳入国家火电建设规划的机组)应同步建设先进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不得设置烟气旁路通道。实施综合节能改造。因厂制宜采用汽轮机通流部分改造、锅炉烟气余热回收利
用、电机变频、供热改造等成熟适用的节能改造技术,燃煤电厂节能减排 主要参考技术:低温省煤器。 |
4 |
2015年 |
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 |
《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 |
到2020年,全国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力争实现超低排放。燃煤机组必须安装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推动实施烟气脱硝全工况运行。 |
5 |
2016年 |
国务院 |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以钢铁、水泥、石化、燃煤锅炉、电镀等行业为重点,推进行业达标排放改造。加快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实施系统能效提升、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绿色照明、余热暖民等节能重点工程。 |
6 |
2016年 |
国务院 |
《“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
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加快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将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余热暖民等列为节能重点工程,并提出要综合采取节能减排系统集成技术,推动锅炉系 统、供热/制冷系统、电机系统等优化升级。 |
7 |
2016年 |
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 |
《“十三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 |
(一)节能技术装备工业锅炉。支持开发锅炉系统能效在线诊断与专家咨询系统、主辅机匹配优化技术等,不断提高锅炉自动调节和智能燃烧控制水平。鼓励锅炉制造企业提供锅炉及配套环保设施设计、生产、安装、运行等一体化服务。余能回收利用。加强有机朗肯循环发电、吸收式换热集中供热、低浓度瓦斯发电等技术攻关,推动中低品位余热余压资源回收利用。加快炉渣、钢坯和钢材等余热回收利用技术开发,推进固态余热资源回收利用。 (二)环保技术装备大气污染防治。加快烟气多污染物协同处理技术及其集成工艺、成套装备与催化剂开发,攻克低氮燃烧和脱硝工艺氨逃逸控制、PM2.5 和臭氧主要前体物联合脱除、窑炉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研发脱硫、脱硝、除尘、除汞副产物的回收利用技术。 |
8 |
2016年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中国制造 2025〉山东省行动纲要》 |
重点发展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设备、装备产品再制造设备、余热余气发电设备、环保节能设备。大力开发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抓好重点领域应用示范,加快制造业绿色化改造,持续开展重点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以钢铁、有色、化工、轻工、印染、建材等产业为重点,推广余热回收、水循环利用、重金属污染减量化、有毒有害原料替代、废渣资源化等绿色工艺技术装备。 |
9 |
2016年 |
国务院 |
《“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
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供热管网系统能效综合提升工程、电机拖动系统能效提升工程,推进燃煤电厂节能与超低排放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等重大关键节能技术与产品规模化应用示范。 |
10 |
2017年 |
国务院 |
《中国制造2025》 |
坚持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建设制造强国的重要着力点,加强节能环保技术、工艺、装备推广应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构建绿色制造体系,走生态文明的发展道路。 |
11 |
2017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
《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三五”规划》 |
火力发电开展节水优化运行试验和技术改造,提高火电行业水务管理水平,减少外排水量;到2020年,火电厂每千瓦时发电量耗水降至1千克左右,消耗水量(不含直流冷却水量)比2015年下降8%左右。 |
12 |
2017年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战略性新兴产 业重点产品和服 务指导目录(2016版)》 |
新型省煤器,低温烟气余热深度回收装备,高效换热器、蓄能器、冷凝器,细颗粒物去除技术设备,燃煤烟气脱硫脱硝技术及装备,燃煤锅炉全负荷脱硝技术装备。 |
13 |
2017年 |
环境保护部 |
《火电厂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超低排放除尘技术宜选用高效电源电除尘、低低温电除尘、超净电袋复合除尘、袋式除尘及移动电极电除尘等,必要时在脱硫装置后增设湿式电除尘。火电厂除尘、脱硫及脱硝等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各设施之间的协同作用,全流程优化装备。火电厂水污染防治应遵循分类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鼓励火电厂实现废水的循环使用不外排。火电厂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粉煤灰、脱硫石膏、废旧布袋和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等,应遵循优先综合利用的原则。鼓励以下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装备研发和推广:火电厂低浓度颗粒物、细颗粒物排放检测技术及在线监测技术,烟气中三氧化硫、氨及可凝结颗粒物等的检测与控制技术。火电厂多污染物协同治理技术。 |
14 |
2017年 |
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资 委、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军委后勤保障部 |
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 |
积极推进各种类型电供暖。科学发展集中电锅炉供暖,鼓励利用低谷电力,有效提升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规模较大地区实施电供暖。在新疆、甘肃、内蒙古、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等“三北”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区,充分利用存量机组发电能力,重点利用低谷时期的富余风电,推广电供暖,鼓励建设具备蓄热功能的电供暖设施,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到2021年,电供暖(含热泵)面积达到15亿平方米,其中分散式电供暖7亿平方米,电锅炉供暖3 亿平方米,热泵供暖5 亿平方米。城镇电供暖10 亿平方米,农村5亿平方米。 |
15 |
2018年 |
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
《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 |
推动可再生能源就近高效利用。探索可再生能源富余电力转化为热能、冷能、氢能,实现可再生能源多途径就近高效利用。优化储能技术发展方式。充分发挥储电、储热、储气、储冷在规模、效率和成本方面的各自优势,实现多类储能的有机结合。统筹推进集中式和分布式储能电站建设,推进储能聚合、储能共享等新兴业态,最大化利用储能资源,充分发挥储能的调峰、调频和备用等多类效益。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加强清洁取暖总体设计与清洁能源消纳的统筹衔接,上下联动落实任务分工,明确省级清洁取暖实施方案。2019年、2021年实现北方地区清洁取暖率达到50%、70%。 |
16 |
201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 |
《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
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加强科技创新引领,着力引导绿色消费,大力提高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培育发展一批骨干企业。在能源、冶金、建材、有色、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或清洁化改造。到2020年,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区域不具备改造条件的高污染燃煤电厂逐步关停。推动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区域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推广清洁高效燃煤锅炉。 |
17 |
2019年 |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
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重点区域钢铁、水泥、焦化、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18 |
2020年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2019 年本)》 |
鼓励类:火力发电机组灵活性改造,余热回收利用先进工艺技术与设备,节能、节水、节材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开发、应用及设备制造,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超低排放成套技术装备。 |
19 |
2020年 |
国家能源局 |
《关于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产销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
构建以消纳能源为核心的清洁能源发展机制;加快形成有利于清洁能源消纳的电力市场机制;全面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着力推动清洁能源消纳模式创新;构建清洁能源消纳闭环监管体系。 |
20 |
2020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
加强关键环保技术产品自主创新,推动环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加快提高环保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扶持一批专特优精中小企业。鼓励企业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带动先进的环保技术、装备、产能走出去。 |
21 |
2020年 |
中共中央 |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
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降低碳排放强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率先达到碳排放峰值。持续改进环境质量。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加强白色污染治理。完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管理。 |
22 |
2020年 |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 |
《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
围绕持续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实施企业绩效分级分类管控,深入推进一体化协作机制,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持续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柴油货车和船舶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攻坚治理、工业炉窑和燃煤锅炉治理等。全面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2020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高标准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
23 |
2020年 |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 |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
统筹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有序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业炉窑和燃煤锅炉治理等。全面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2020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
行业分析报告是决策者了解行业信息、掌握行业现状、判断行业趋势的重要参考依据。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调整,未来我国各行业的发展都将进入新阶段,决策和判断也需要更加谨慎。在信息时代中谁掌握更多的行业信息,谁将在未来竞争和发展中处于更有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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