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办法》明确企业责任,规定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化妆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于问题产品,企业应采取主动召回等处理措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2011年1月13日审议通过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特定产品进行重新定义并制定了相应的检验监管措施,以防此类进口化妆品检验监管漏洞。
《办法》要求首次进口的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规定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实现了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及《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等制度的无缝衔接。
《办法》明确企业责任,规定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化妆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于问题产品,企业应采取主动召回等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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