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广东发布网售化妆品经营监管办法意见稿 网售化妆品应先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而从事网络化妆品经营的自然人,则要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平台提供真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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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广东省网络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提出,从事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而从事网络化妆品经营的自然人,则要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平台提供真实信息。
随着电商购物的普及,“朋友圈卖化妆品”等现象成为常态。但是, 网络化妆品经营存在许多监管难题。监管部门相关风险监测显示,2015年面膜类产品非法添加风险水平较高且出现非法添加新物质的趋势,美白、祛斑和祛痘类产品非法添加问题依然严重,防腐剂标签标识不规范比例较高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微商、电商、海代、跨境电商等渠道是当前化妆品消费热点和风险高发点。
《办法》要求,从事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到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化妆品经营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办法》明确,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纸质或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也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办法》还对第三方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包括建立入网化妆品经营者审查等级制度,并在网络上公开;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化妆品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组织重点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定期进行学习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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