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医疗机构分属“Q卫生和社会工作”中的“综合医院(8411)”及“F批发和零售业”中的“医药及医疗器械专门销售(525)”。
根据观研报告网发布的《2021年中国医疗机构行业分析报告-行业供需现状与发展趋势前瞻》显示,医疗机构行业的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主要行业自律组织为中国医院协会民营医院管理分会。
2、主要法规及产业政策
观研报告网发布的资料显示,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支持医疗机构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实施日期 |
发文机构 |
法规名称 |
主要内容 |
2000.09 |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 |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
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将我国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登记注册和校验时,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明其性质,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投资来源、经营性质等有关分类界定的规定予以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或“营利性”。 |
2006.09 |
卫生部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防止传染病病原体、耐药菌、条件致病菌及其他病原微生物的传播。 |
2011.09 |
卫生部 |
医院评审暂行办法 |
医院评审周期为4年。各级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医院整改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再次评审不合格的医院,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相应处理。新建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满3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医院设置级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执业满3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申请首次评审。 |
2016.02 |
国务院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并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2016.07 |
国家卫计委 |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的通知 |
鼓励社会办医,提出加快推进社会办医成规模、上水平发展,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分配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数量和地点的限制。 |
2016.11 |
国家卫计委 |
医疗质量管理办 |
强调了医疗行业有关组织机构的职责;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恪守职责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加强医疗部门建设、提高各部门质量管理;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指控组织开展工作,加强临床专科服务能力建设及质量监管;强化医院电子信息平台的建设,保障医疗机构信息安全,同时对医疗质量有关信息进行分析,对医疗质量问题和医疗安全风险问题及时预警、改进;医疗机构应当注重安全风险防范,对不良事件即使报告;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根据规定采取积极的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通报处理;强调落实执行医疗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
2017.04 |
国家卫计委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明确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的具体细则。 |
2018.06 |
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 |
全面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命名,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2018.07 |
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
制定了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明确了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准入程序、执业规则和监管措施;将进一步规范、促进医疗机构拓展医疗服务空间、服务时间及辐射面的广度。 |
2018.1 |
国务院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
2018.11 |
国家卫健委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列表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其他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由决定使用该类技术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 |
2020.06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国家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
关于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
实施日期 |
发文机构 |
法规名称 |
主要内容 |
2012.09 |
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人社部 |
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
按照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要求,取消试点公立医院的药品加成政策,试点公立医院要将药品销售价格向社会进行公示。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增加政府投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等途径予以补偿,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要与医保支付政策衔接。 |
2014.03 |
国家发改委、国家卫计委、人社部 |
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
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程序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 |
2015.06 |
国家发改委、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食药监总局 |
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
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的程序、依据、方法等规则,探索建立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
2016.07 |
国家发改委、国家卫计委、人社部、财政部 |
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
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针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由医保经办机构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统筹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及当地政府补偿政策,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 |
2017.04 |
国家卫计委、财政部、中央编办等 |
关于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
2017年全国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平均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下;7月31日前,所有地市出台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9月30日前,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所有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 |
2019.04 |
国家医保局 |
2019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 |
对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进行动态调整,调整药品结构,更好地满足临床合理用药需求,确定常规准入目录的药品名单和拟谈判药品名单。 |
关于医保制度
实施日期 |
发文机构 |
法规名称 |
主要内容 |
1998.12 |
国务院 |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
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 |
1999.05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须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检查和审核,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
1999.05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等部门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下称“《基本药品目录》”)进行管理。《基本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中药饮片(含民族药),西药和中成药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药品目录,中药饮片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目录,《基本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 |
2002.1 |
中共中央、国务院 |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
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 |
2003.01 |
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到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 |
2004.01 |
国务院办公厅 |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保证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审核诊疗项目和费用账目时,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有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况,不予核销,已发生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农民经批准到县(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可先自行垫付有关费用,再由本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及时审核报销。 |
2006.01 |
卫生部等7部委 |
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
要建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制定合作医疗基本药品和诊疗目录,严格规定目录外药品和诊疗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并实行病人审核签字制;严格控制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费用、平均门诊费用的上涨幅度,控制定点医疗机构收入中药品收入所占的比例。 |
2007.07 |
国务院 |
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
从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
2015.12 |
人社部 |
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 |
全面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项目,完善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
2016.01 |
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
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 |
2021.02 |
国家医保局 |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
2021.02 |
国家医保局 |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
2021.03 |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 |
该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
关于医疗服务质量
实施日期 |
发文机构 |
法规名称 |
主要内容 |
2002.09 |
国务院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对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处理,以及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等事宜,进行了具体规定。 |
2008.05 |
卫生部 |
医院管理评价指南 |
为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院的管理,科学、客观、准确地评价医院,促进医院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提高医院管理水平提供了评价指标体系。 |
2014.01 |
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
2016.02 |
国务院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修订) |
明确医疗机构定义,从医疗机构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登记、执业规则、监督管理、罚贝叭附则六方面进行管理和规定覆盖医疗机构执业全过程。 |
2016.11 |
国家卫计委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
明确了医疗质量管理组织架构、质量保障、持续改进、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等要求。《办法》要求,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医疗机构应熟练运用医疗质量管理工具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自我评价;建立本机构单病种管理指标体系,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监测;开展全过程成本精确管理,建立本机构医疗质量内部公示制度,将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院应成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各业务科室应成立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办法》总结提炼了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工作中严格执行。 |
2018.1 |
国务院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
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途径和程序,重点强调发挥人民调解途径在化解医疗纠纷上的作用,并从鉴定标准、程序和专家库等方面统一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 |
2019.09 |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 |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 |
明确了医用耗材的定义和分类,明确对医用耗材的遴选、采购、验收、存储、发放、临床使用、监测、评价等工作进行全流程管理。要求医疗机构按照合法、安全、有效、适宜、经济的原则,制订本机构医用耗材供应目录,并定期调整。规定医用耗材采购实施统一管理。医用耗材的临床使用,分三级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医用耗材管理信息系统,并覆盖遴选、采购、验收、入库、储存、盘点、申领、出库、临床使用、质量安全事件报告、不良反应监测、重点监控、超常预警、点评等各环节,实现每一医用耗材的全生命周期可溯源。 |
2020.09 |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 |
医疗机构应建立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度,设立明确执业自查管理部门和专(兼)职人员,建立及时整改及报告、信用承诺、公示、奖惩制度,对医疗机构资质、执业及保障管理;医务人员资质及执业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用血管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与临床研究;医疗质量管理;传染病防治;医疗文书管理等12各方面内容进行自查。 |
2021.0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民法典 |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关于医疗服务人员
实施日期 |
发文机构 |
法规名称 |
主要内容 |
2009.08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修订) |
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通过考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经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为相应的医疗机构、预防疾病机构、保健机构工作。 |
2014.11 |
国家卫计委、发改委、人社部等 |
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允许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即医师在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医师多点执业实行注册管理,但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或属同一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 |
2017.04 |
国家卫计委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
2020.03 |
国务院 |
护士条例(2020修订) |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行业主要相关政策
实施日期 |
发文机构 |
法规名称 |
主要内容 |
2009.03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 |
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
医疗服务体系要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 |
2010.11 |
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 |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简化并规范外资办医的审批程序,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由省级卫生部门和商务部门审批。 |
2013.09 |
国务院 |
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 |
2013.12 |
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 |
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发展规模,留出社会办医的发展空间;放宽举办主体要求,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社会办医准入制度,合理设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境外资本股权比例要求;允许医师多点执业。 |
2014.11 |
国务院 |
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
加快社会事业公立机构分类改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机构改革;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途径,采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完善落实社会事业建设运营税费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改进社会事业价格管理政策,民办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医疗机构相同的价格政策,非公立医疗服务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 |
2015.03 |
国务院办公厅 |
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 |
到2020年,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放宽举办主体要求和服务领域要求;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引导社会办医院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支持社会办医院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加快办理审批手续;完善配套支持政策,支持社会办医院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完善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完善财税价格政策,社会办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政府购买社会办医院提供的服务。 |
2015.04 |
国务院办公厅 |
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
所有县级公立医院推进医药分开,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方式改革以药补医机制,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落实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政策,完善社会办医鼓励政策,放宽社会资本办医准入范围,加快落实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医院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对待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
2015.06 |
国务院办公厅 |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控制公立医院规模,规范公立医院改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鼓励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 |
2015.09 |
国务院办公厅 |
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
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完善服务网络、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形成科学合理就医秩序,逐步建立符合国情的分级诊疗制度。大力推进社会办医,简化个体行医准入审批程序,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体诊所,就地就近为基层群众服务。 |
2016.12 |
国务院 |
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 |
到2017年,基本形成较为系统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政策框架,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全面推开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全国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力争降到10%以下;到2020年,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下降到28%左右,基本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基本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 |
2017.05 |
国务院办公厅 |
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 |
各地要统筹考虑多层次医疗需求,制定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完善规划调控方式,优化配置医疗资源,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与合作方,加强资本与品牌、管理的协同,探索委托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医院管理公司、医生集团开展经营管理等模式。 |
2017.06 |
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 |
2017年起,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到2020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覆盖所有医疗机构及医疗服务,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适应不同疾病、不同服务特点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按项目付费占比明显下降;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实行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重点推行按病种付费、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试点、完善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支付方式、强化医保对医疗行为的监管。 |
2018.04 |
国务院办公厅 |
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 |
明确提出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支持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完善医师多点执业政策,鼓励执业医师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 |
2018.08 |
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关于进一步做好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 |
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在规划布局医联体过程中,要将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纳入医联体,对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也可以牵头组建医联体。 |
2019.01 |
国务院办公厅 |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 |
选择北京、天津、上海等11个城市,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中遴选试点品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完善药品集中米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
2019.05 |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 |
关于印发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 |
各试点城市及所在省份国家要在DRG付费试点工作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顶层设计、模拟测试、实际付费”三步走的思路,确保2020年模拟运行,2021年启动实际付费。 |
2019.06 |
国家卫健委等部委 |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 |
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拓展社会办医空间,推广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进“放管服”,简化准入审批服务,提高准入审批效率,规范审核评价,进一步放宽规划限制,试点诊所备案管理;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分工合作,发挥三级公立医院带动作用,探索医疗机构多种合作模式,拓展人才服务;优化运营管理服务,优化校验服务,优化职称评审,提升临床服务和学术水平,加大培训力度;完善医疗保险支持政策;优化医保管理服务,支持社会办医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会办医联合开发多样化、个性化健康保险产品,与基本医疗保险形成互补;完善综合监管体系,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 |
2019.11 |
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
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 |
全面深化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优化集中采购模式,有序扩大药品品种范围;是构建全国药品公共采购市场和多方联动的采购格局,对未纳入国家采购范围的药品,各地依托省级采购平台开展集中采购。 |
行业分析报告是决策者了解行业信息、掌握行业现状、判断行业趋势的重要参考依据。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调整,未来我国各行业的发展都将进入新阶段,决策和判断也需要更加谨慎。在信息时代中谁掌握更多的行业信息,谁将在未来竞争和发展中处于更有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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