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中国关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条例分为陆上和海上两个。《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1993年10月发布,此后2001年9月和2007年9月分别进行了修订,今年9月份配合资源税改革,第十一条修改为“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依法纳税”。《对外合作开采海上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出台,此前经历两次修订,最近一次也是为了配合资源税改革,修订了资源税相关条款。
渤海溢油引发争议
由国土资源部牵头的几个部门正在再次修订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条例。
消息人士日前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确实正在进行相关修订工作。但他拒绝透露更多内容。他还对记者称,修订完成提交国务院的时间目前无法确定,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修改不会太大。
另外一位消息人士表示,由国土资源部牵头,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以及国家海洋局等部门已在10月中旬召开内部研讨会,商讨修订有关中外合作开发海洋石油资源的法律法规。目前正在向各部委以及相关央企内部征求意见,今年年底前将把各方意见汇总上报到国务院。
渤海溢油事故发生后,外界对此类事故的监管格外关注。但此前媒体的报道反映出,监管责任并不明晰。此次修订,有媒体猜测可能界定清楚监管责任。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对本报记者表示,这次修订多少跟溢油事故有关,预计会在明确监管责任方面有大动作。
中国关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条例分为陆上和海上两个。《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1993年10月发布,此后2001年9月和2007年9月分别进行了修订,今年9月份配合资源税改革,第十一条修改为“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依法纳税”。《对外合作开采海上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出台,此前经历两次修订,最近一次也是为了配合资源税改革,修订了资源税相关条款。
这次修订工作将针对近来渤海溢油事故后治理迟缓的现象,明确各部门的权责,主要是国土资源部、国家能源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保部和国家海洋局之间的职责划分。据《中国日报》称,溢油事故对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惩罚措施也是修改内容。
根据官方公布的信息,截至今年9月6日,渤海溢油累计造成5500多平方公里海水污染,给渤海海洋生态和渔业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目前,溢油风险点仍未彻底查清,溢油隐患仍未彻底排除,溢油造成的损失仍在调查评估中。
国土资源部油气战略研究中心研究员丁锋认为:“这些确实是问题所在,但修订总体上是按照预定的步骤进行,并非由溢油事故引起,也非针对溢油事故。”
目前的《对外合作开采海上石油资源条例》规定,“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业务,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全面负责。”有海洋石油开采业内人士认为,还应该改变我国海洋石油开采由中海油“独家代理”的局面。
此前,林伯强曾对记者称,海上石油开采难度大,资源税由中央征收,有其特殊性。
多名专家在溢油事故发生后,曾质疑中海油一家垄断海上石油开采的政策,呼吁海上石油开采应该开放给更多的中国石油公司。林伯强也预计,因为中海油也在陆上发展,此次修订应该会在允许其他石油公司开采海上石油方面有所突破。但他不认为会直接开放给民营油企,主要是涉及到技术和资金能力,以及资源使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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