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是水上运输行业的主管部门,行使对水上运输行业的管理职能,如行业发展规划、法规制定、安全监管、运力审批、港口航道管理等。
交通运输部下设的水运局、海事局承担水运行业管理职责的具体工作,负责行使包括行业管理、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船舶污染防治、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等职权。
中国船级社为交通运输部的直属单位,是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专业机构,主要为船舶、海上设施及相关工业产品提供技术规范和标准,提供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公证检验、认证认可等服务,也是中国唯一从事船舶入级检验的专业机构。
水上运输行业的自律组织为中国船东协会,负责发挥政府与船公司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水运事业的发展。
我国沿海及内河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如下:
内容 |
文件名 |
发布部门 |
发布时间 |
发展规划 |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交通业的若干意见》 |
交通运输部 |
2008-01 |
《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
国务院 |
20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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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 |
2014-09 |
|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
交通运输部 |
201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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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十三五”发展规划》 |
交通运输部 |
201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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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运输服务“十三五”发展规划》 |
交通运输部 |
201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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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 |
交通运输部 |
201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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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办法》 |
交通运输部 |
201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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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航运发展指导意见》 |
交通运输部 等七部门 |
201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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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强国建设纲要》 |
国务院 |
201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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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推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
交通运输部 等七部门 |
20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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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资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
全国人大 |
1992-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
国务院 |
201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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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 |
20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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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
交通运输部 |
201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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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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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 |
20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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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
交通运输部 |
2001-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 |
2015-12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全国人大 |
2016-11 |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7-03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 |
2017-05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 |
2018-09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全国人大 |
2018-10 |
|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
交通运输部 |
201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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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 |
中国海事局 |
201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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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
国务院 |
1993-02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 |
2016-01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全国人大 |
2016-11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7-03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
交通运输部 |
2020-03 |
|
《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办法》 |
中国海事局 |
20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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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
交通运输部 |
2019-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 |
2019-02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
国务院 |
2020-03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
交通运输部 |
20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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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运输管 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3-12 |
《推进长江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
国务院 |
2014-06 |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 |
2019-11 |
1、行业发展规划
2008 年 1 月,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交通业的若干意见》, 要求加快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战略部署,重点提出了“改造和提升传统货运业,加快现代物流发展”的发展规划,推进公路水路交通由传统产业向现代物流服务业转型。
2009 年 3 月,国务院发布《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明确提出积极营造有利于物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建立现代物流服务体系,以物流服务促进其他产业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物流体系保障。同时还提出了扩大物流市场需求、推进物流服务的社会化和专业化、推进石油、重要矿产物流体系的建立、优化物流业发展的区域布局等重点任务。
2014 年 9 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到 2020 年基本建成安全、便捷、高效、绿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海运体系, 适应国民经济安全运行和对外贸易发展需要的发展目标。
2014 年 12 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提出了到 2020 年基本形成功能齐备、服务优质、高效便捷、竞争有序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体系,同时提出了促进传统航运服务业转型升级、提升航运交易服务能力、创新航运金融保险业务、强化航运法律服务能力等重点任务。
2016 年,交通运输部相继发布了《水运“十三五”发展规划》《综合运输服务“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文件,规划要求着力推进水运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 加快发展内河水运,拓展港口功能,充分发挥好水运在海陆双向开放和综合运输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打造具有区域带动力、国际影响力的现代水运业,并提出建设海运强国、打造黄金水道、推进港口转型升级、完善联运服务、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等主要发展任务。
2018 年交通运输部相继发布《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和《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办法》,决定调整完善沿海省际原油船、成品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运输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政策主要包括:采取专家综合评审的方式, 有序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经营主体和船舶运力。
2019 年 5 月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发布《智能航运发展指导意见》,提出准确把握当今世界航运与高新技术融合发展的方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培育航运新业态为主线,全面深化航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推动产业协同创新与发展, 努力提高我国航运和相关产业竞争力。同时提出了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提升港口码头和航运基础设施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等主要任务。
2019 年 9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提出推动交通发展由追求速度规模向更加注重质量效益转变,由各种交通方式相对独立发展向更加注重一体化融合发展转变,由依靠传统要素驱动向更加注重创新驱动转变, 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三步走战略,到 2035年,基本建成交通强国。
2020 年 2 月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发布《关于大力推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着力补短板、优服务、转动能、强保障,加快形成海运业高质量发展体系。到 2025 年,基本建成海运业高质量发展体系,参与国际海运治理能力明显提升。到 2035 年,全面建成海运业高质量发展体系,绿色智能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居世界前列,基本实现海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 2050年,海运业发展水平位居世界前列,全面实现海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运营资质监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分别对在中国沿海、内河从事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的经营资质条件进行了明确,国家水上运输采取许可方式进行管理,经营者需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对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场所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所有权的登记、船舶国籍的申请、船舶抵押权登记、船舶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交通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通知》规定,新设立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要求至少一名持股 25%以上的股东具有 3 年以上经营相应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运输经历,且对股东进行重大安全事故、违法违章经营记录等方面的约束。
3、环境保护监管
交通运输部于 2001 年 7 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根据相关规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的所有任何国籍船舶、船舶所有人及其它个人,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于海洋生态保护和污染物排放的相关规定;《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对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等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分别对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和船舶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等管理规定进行了详细规范。
2015 年 12 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旨在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内河水域环境, 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及时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根据 2018 年 10 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发动机及其有关设备进行排放检验,船舶方需要满足国家排放标准以及相关排放要求。《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对排放控制区进行划分,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标准约束污染物排放。同时,《2020 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依据全球规定进一步对船舶使用、装载燃油和替代措施进行规定。
4、安全保障监管
在海上安全经营保障监管方面,我国颁布的主要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等。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及定期检验。
5、船员管理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条例》规定了船员的任职资格及注册管理制度, 并对船员职责、船员职业保障、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进行了制度性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对船员注册管理制度、培训管理制度及使用与管理等进行了具体的规范说明。
6、危险品运输监管
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国务院于 2011 年 2 月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并于 2013 年 12 月进行最新修订,规定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014 年 6 月国务院印发《推进长江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旨在通过优化产业布局、推进信息共享、改善设置装备、提高应急能力, 完善长江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保障体系,提升运输安全水平,保障长江沿岸居民饮用水安全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沿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依托黄金水道建设长江经济带创造良好环境,并提出了优化沿江工业园区,加强监管力度等工作目标。
2019 年 11 月交通运输部修订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旨在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保护环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的作业。
7、 宏观调控政策
由于沿海成品油、液体化学品运输关系国家能源运输安全和海洋环境安全, 我国对沿海油船和化学品船的运力长期进行宏观调控,交通部同时综合考虑市场供求、安全、环保、市场秩序和相关技术标准等因素,通过严格控制新入经营者和新增运力审批的方式控制行业供给,保障行业向安全、有序、环保的方向不断精进。相关宏观调控政策包括如下:
序号 |
政策 |
主要内容 |
1 |
《关于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 年第14 号) |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批准新的经营者从事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运输,但此前已经我部批准筹建并在有效期内完成筹建、申请开业的除外。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暂停批准新增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船舶运力(含国内新建、国(境)外购置和光租、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以及省内运输船舶转省际运输),但经营者将现自有船舶退出国内运输市场申请运力更新(以船舶艘数为准)的除外。 三、我部将根据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运力运量供求关系,进一步研究并完善宏观调控政策,确定
2011 年的宏观调控措施。 |
2 |
《关于继续实施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1 年第10 号) |
一、继续暂停批准新的经营者从事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运输,但此前已经我部批准筹建并在有效期内完成筹建申请开业的除外。 二、将暂停批准新增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船舶运力(含国内新建、国(境)外购置和光租、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以及省内运输船舶转省际运输)的期限延长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现有营运船舶退出国内运输市场申请运力更新(以船舶艘数为准) 的除外。 |
3 |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1 年第 38 号) (2018 年8 月后废止) |
一、严格控制新的经营者进入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船舶运输市场,原则上继续暂停批准新增经营者,但此前已经我部批准筹建并在有效期内完成筹建、申请开业的除外。新的投资者原则上应以收购现有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船舶运输经营者的方式进入上述市场。 二、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我部根据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船舶运输市场状况,对申请新增运力经营者在行业内的领先地位等主要资质条件、岸基管理人员和高级船员的配备、船舶的技术水平、营运效率和安全记录、货源和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符合条件的准予新增运力。 |
4 |
《关于加强国内沿海成品油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1 年第75 号)(2018年 8 月后废止) |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批准新的经营者从事国内沿海省际成品油船运输,此前已经我部批准筹建并在有效期内完成筹建、申请开业的除外。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严格控制批准新增国内沿海省际成品油船运力(含国内新建、国(境)外购置和光租、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以及省内运输船舶转省际运输)。除经营者将现自有船舶退出国内运输市场申请运力更新(以船舶艘数为准)外,仅允许已取得国内沿海省际成品油运输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在已批新增运力已建成并投入营运的前提下,每次新增
1 艘油船运力。 |
5 |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
沿海省际散 装液体危险 货物船舶运 输市场宏观 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8年第 67 号) |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我部将根据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相关市场供求状况,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总量调控、择优选择的思路,采取专家综合评审的方式,有序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经营主体和船舶运力。 二、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经营主体,应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具有国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相关经营资质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包括增加经营船舶种类或扩大经营船舶航行区域)优先。 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力,应满足国家关于船舶技术和船龄等有关要求,具体方式包括国内新建、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省内运输转省际运输、国(境)外购置或光租,
以及现有船舶扩大经营范围。 三、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企业以“退一进一”或“退多进一”方式,申请将自有的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退出市场后新增同类型船舶运力,且新增船舶运力比退出市场运力增加的总吨位不超过
50%的,可免于综合评审。按上述方式申请新增运力,原有船舶尚在营运的,应在新增运力投入营运前退出市场;原有船舶已退出市场的,应在退出市场两年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签发日期为准)提出新增运力申请。 四、本公告实施后,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1 年第 38 号)、《关于加强国内沿海成品油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1 年第 75 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液化天然气船舶运输市场准入政策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3 年第 61 号) 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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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国沿海成品油、液体化学品运输市场分析报告-产业规模现状与发展规划趋势》
《2021年中国成品油市场分析报告-市场供需现状与发展动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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