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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我国出版发行行业监管部门、监管体制及主要法律法规(图)

       (一)行业监管部门

       1、中宣部

       中宣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是:负责指导全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学习与宣传工作;负责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中央各新闻单位的工作;负责从宏观上指导精神产品的生产;负责提出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指导宣传文化系统制定政策、法规,按照党中央的统一工作部署,协调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2、广电总局及省广电局

       广电总局是我国出版发行行业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统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13 年3 月14 日将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广电总局与出版发行相关的主要职责包括: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政策、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制定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该领域事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互联网出版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等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进行监管;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与科技融合;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出版物的进口管理和广播影视节目的进口、收录管理,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走出去”工作;著作权管理、公共服务等。

       省广电局是河北省内出版发行行业的主管部门,其与出版发行相关的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起草全省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新闻出版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调控目标及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制定全省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和出版物进出口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业的体制机制改革;负责对全省新闻出版单位进行行业监管,按规定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全省出版物内容监管,组织指导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重点出版物和教科书的出版、印制及发行工作;负责全省印刷业的监督管理等。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年中国数字出版行业分析报告-市场深度调研与发展前景预测
       3、教材教辅出版发行领域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

       教材的编写、审定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教育部负责核准国家课程的教材编写,审定国家课程的教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编写的核准和教材的审定。

       国务院成立国家教材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指导和统筹全国教材工作,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材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审议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解决教材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组织、协调各地区各部门有关教材工作,审查国家课程设置和课程标准制定,审查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国家规划教材。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初审、审定,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地方课程教材的审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基础教育教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全国教材的审定工作和联系协调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处理教材审查、审定中的日常事务。

       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及零售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河北省物价局和省广电局负责河北省内中小学教材和教辅的价格管理。

       4、数字出版领域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

       数字出版涉及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由工信部负责监管。工信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全国数字网络出版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5、广告业务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我国广告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广告发布活动和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法律法规

       目前实施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 号)由国务院于2001 年3 月颁布,2002 年2 月1 日开始实施,并于2011 年3 月、2013 年7 月和2014 年7 月修订,是我国境内从事出版物(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活动的基本规范和法律依据。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出台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 号)、《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 号);广电总局出台了《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 号)、《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 号)、《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 号)、《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 号)、《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 号),广电总局联合商务部出台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 号),广电总局联合工信部出台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 号)等。这些制度与《出版管理条例》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出版行业的基本监管体制。

       1、出版业务的行业监管

       (1)出版准入和许可制度

       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出版管理条例》,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收到批准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出版单位必须针对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等不同类别的出版物取得相应的出版许可证。中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根据《关于加强图书出版单位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管理的通知》(新出政发[2011]12 号),图书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实行资质管理,具有相应学科的出版资质方可出版该学科的教辅材料。

       (2)出版社分类管理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中发[1983]24 号)和《关于实行<出版社年检登记制度(试行)>的通知》(新出图[1994]610 号)的规定,不同性质的出版社,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和特点,确定出书范围。各类专业图书出版社,要集中力量出好有关本专业的图书,各大学出版社,要根据各自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安排出书。

       各出版社具体出版范围由广电总局核定。

       (3)经营性出版社评估制度

       根据广电总局发布的《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办法》,对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建立评估体系。被评为一级的图书出版单位,在出版资源的配置上实行倾斜政策。对少数综合排名靠后、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或有严重出版违规问题的图书出版单位,给予警示或托管;对连续两个评估期被警示的且不具备办社条件的图书出版单位,按行政和法律程序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直至取消其出版资格。

       (4)选题管理制度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通知》(新出图[1997]860 号)、《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和改进重大选题备案工作的通知》(新出图[1999]198 号)等法规,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期刊社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5)书号使用许可制度

       中国标准书号是国际标准书号(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简称ISBN)系统的组成部分。ISBN 为一个出版社出版的一部著作的一个版本的唯一标识代码。

       广电总局《书号实名申领管理办法(试行)》(新出出版[2009]33 号)于2009 年1月7 日发布后,实行书号实名申领办法。书号实名申领是指出版单位在图书出版活动中按书稿实名申领书号,有关部门见稿给号,一书一号。书号实名申领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单位书号实名申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的书号实名申领、发放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根据2013 年7 月17 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13]76 号),取消广电总局调控书号总量的职责,要求创新书号管理方式,规范书号使用,遏制违规行为,不再对书号使用总量进行调控。

       (6)质量管理

       出版行业相关质量控制和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如下:
表:出版行业相关质量控制和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2、发行业务的行业监管

       此前,我国出版物发行业务分为总发行业务、批发业务、零售业务和连锁经营业务,均需经过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2013年广电总局取消了“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和“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2014年广电总局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审批”和“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根据现行《出版管理条例》,我国出版物发行业务分为批发业务和零售业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3、印刷业务的行业监管

       根据广电总局、公安部发布的《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9 号)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66 号),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13]76 号),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的审批。根据《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 号),广电总局主管全国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只读类光盘设立的审批。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4、与教材的出版、发行、定价相关的重要法规

       (1)中小学教材的出版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 号)、《普通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管理规定》(教备[1995]7 号)和《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 号)等法律法规,我国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国家制定中小学课程发展总体规划和制定国家课程标准,鼓励地方开发适应本地区的地方课程,学校可开发或选用适合本校特点的课程。教材的编写、审定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向学校和社会公布经审查通过的中小学教材目录,供学校选用,并逐步建立教材评价制度和在教育行政部门及专家指导下的教材选用制度。

       中小学教材必须由各省级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的符合出书范围的专业出版社出版,严禁超范围出书。

       (2)中小学教材的发行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5]15 号)以及《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修订)>和<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发改经体[2005]1088 号),在11 个省对中小学教材的出版和发行实施招投标试点。只有主营图书、报纸或期刊发行且具有总发行资格的独立企业法人才能参与投标。2014 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审批后,中小学教材发行投标资格不再对总发行资格进行要求。2016 年广电总局发布《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取得广电总局批准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并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

       根据《关于中小学教材发行费用标准的通知》(新出发[2006]489 号),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的教材,全国实行统一的发行费用标准,即黑白版(含双色版)发行费用为码洋的30%、彩色版发行费用为码洋的28%。

       (3)中小学教材的价格管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 号)的规定,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印张基准价及零售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省广电局《关于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价管[2016]86 号),列入河北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其印张单价、封面价格、插页单价及零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河北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河北省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4)其他

       ① 农村义务教育免费教材的规定

       2007 年12 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基教[2007]23 号),从2007 年秋季学期开始中央财政为全国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费提供国家课程的教科书,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各地组织编写、选用的地方课程教材一律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免费提供,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各地要对此类教材数量进行严格控制。

       ② 部分课程循环教材使用的规定

       根据前述基教[2007]23 号文件规定,要求2008 年春季开始,全国范围内部分国家课程(主要为副科课程)建立循环使用制度,同时鼓励地方课程实行循环使用。根据《河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办法(试行)》(冀教明电[2008]6 号)规定,凡整体纳入农村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范围的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部分国家课程教科书循环使用。根据河北省物价局、省广电局《关于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循环使用教科书正文可使用105 克纸张,其正文印张、封面、插页价格按附件相应价格上浮20%执行。

       5、与教辅的出版、发行、定价相关的重要法规

       (1)中小学教辅的出版管理

       根据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5]45 号)的规定,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符合依法批准的出版业务范围。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对外合作行为,严禁任何形式的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和一号多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教辅材料主要编写者应当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经验且熟悉相关教材;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实施考试命题、监测评价的单位不得组织编写有偿使用的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中小学教辅材料。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开发供学生免费使用的教学辅助资源。

       (2)中小学教辅的发行管理

       根据《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中小学教辅材料须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发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发行。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单位不得委托不具备发行资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发行中小学教辅材料。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中,不得搭售中小学教辅材料。

       (3)中小学教辅的价格管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 号)的规定,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及零售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省广电局《关于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列入河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其印张单价、封面价格、插页单价及零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河北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河北省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4)中小学教辅的选用

       根据《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 号)的规定,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建立健全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办法,各地市教材选用委员会根据当地教育实际和教科书使用情况,按照教科书选用的程序,从本省教辅材料评议公告中,1 个学科每个版本选择1 套教辅教材推荐给本地区学校供学生选用;经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定价政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根据河北省《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教基[2012]34 号),河北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议教辅材料并以《河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各设区市在各学段每个学科每个版本选择1套教辅材料(即“一科一辅”)推荐给本地区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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