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民用航空领域和行业的逐步开放,公司产品将逐步应用于民用航空领域,届时相关业务将适用于工信部民用航空制造业的管理体系。民用航空领域的主管部门为中国民用航空局,其主要职责包括:起草民航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政策和标准,推进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民航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监管;负责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航空人员训练机构、民用航空产品及维修单位的审定和监督检查;负责民航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监管;负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等。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航空装备之机载设备行业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如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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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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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规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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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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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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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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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体系持续改进过程有效应用,以及保证符合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增强顾客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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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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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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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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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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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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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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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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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武器装备质量特性的形成、保持和恢复等过程实施控制和监督,保证武器装备性能满足规定或者预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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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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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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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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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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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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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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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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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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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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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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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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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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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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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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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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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国防科学技术成果的鉴定,完善国防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机制,促进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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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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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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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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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管理,保证武器装备质量合格稳定,满足国防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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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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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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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军工产品定型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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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军工产品定型的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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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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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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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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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工作,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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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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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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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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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军工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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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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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许可、质量监管、保密资格和民航适航认定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如下:
(1) 武器科研生产许可认证
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2) 军工产品质量体系认证
根据《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军工产品通用零部件、元器件和原材料产品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从事有关产品的科研生产需要通过相关主管机构的军工质量体系认证。
(3) 保密资格认证
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认定制度。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应当取得相应保密资格。
(4) 民用航空机载设备的适航审定
当公司产品用于民用航空时,需要通过中国民航当局产品适航认证。产品可以是随飞机完成也可以单独申请产品适航认证。前者,仅限于配套机型使用有效,后者则可以适用于不同机型选用。适航审定和适航监督是针对单一产品的,用于民用航空的机载产品首先要接受依照相关适航标准进行的初始适航审定,并在研制设计、生产制造、试验、使用维护全过程一直接受适航性监督。
3、行业主要政策
2018年3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指出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2017年1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意见》,提出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要坚持国家主导、市场运作,健全完善政策,打破行业壁垒,推动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打破军工和民口界限,不分所有制性质,制定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调整方案,对全社会军品科研生产能力进行分类管理,形成小核心、大协作、专业化、开放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扩大军工单位外部协作,将军工集团公司军品外部配套率、民口配套率纳入国防科技工业统计。
2016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提出加快引导优势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和渠道,构建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推动军工技术向国民经济领域的转移转化,实现产业化发展。
2016年3月17日,国务院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年),指出我国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大力推进新一代航空装备等新兴前沿领域创新和产业化;强化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加快突破新一代信息通信、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等领域核心技术。
2016年2月28日,国防科工局发布《2016年国防科工局军民融合专项行动计划》,进一步优化体制机制和政策制度环境,大力推进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发展进程。专项行动包括强化规划引领,推进政策落实;优化军工结构,深化“民参军”;推动协同创新,加强资源统筹;发展融合产业,服务稳增长调结构等共4大类32项具体措施。
2016年1月1日,中央军委发布《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意见》,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精兵之路,加快推进军队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转变”,“优化武器装备规模结构,减少装备型号种类,淘汰老旧装备,发展新型装备”,“依据不同战略方向安全需求和作战任务,调整结构、强化功能、优化布局,推动部队编成向充实、合成、多能、灵活方向发展”。在军民融合方面,“着眼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构建统一领导、军地协调、顺畅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国家主导、需求牵引、市场运作相统一的工作运行体系,系统完备、衔接配套、有效激励的政策制度体系。分类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健全军民融合发展法规制度和创新发展机制。”本次改革对中国军工行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国家发改委《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将全数字高档数控装置、全数字交流伺服电机、主轴电机及驱动装置设计与制造技术定为鼓励引进的重点技术;将航空航天仪器仪表电子定为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
2015年5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 [2015]28号),将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作为未来大力推动重点发展的领域。提出“以提升可靠性、精度保持性为重点,开发高档数控系统、伺服电机、轴承、光栅等主要功能部件及关键应用软件,加快实现产业化”;“推进干支线飞机、直升机、无人机和通用飞机产业化。开发先进机载设备及系统,形成自主完整的航空产业链”。
国家发改委2013年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修正)》第一类鼓励类十四款机械第1条,将伺服电机及驱动系统定为鼓励发展;第十八款航空航天第8条,将航空、航天技术应用及系统软硬件产品、终端产品开发生产定为鼓励发展,第12条,将航空器专用应急救援装备开发与应用定为鼓励发展。
2012年6月30日,国防科工局、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联合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实施意见》,明确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的原则和领域;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军民两用技术开发;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2011年6月23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将“中高档数控系统和数字伺服控制器,大功率、高刚度电主轴及其伺服单元,直线电机、力矩电机及伺服控制器,高速滚珠丝杠副和导轨副,高速、精密、重载直线导轨”列入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
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2015年),指出我国加快培育和发展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 32号,明确将从财税金融等方面出台一揽子政策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司产品属于高端装备制造产业范畴,其中“加强基础配套能力,积极发展以数字化、柔性化及系统集成技术为核心的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15%左右。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7号十四条“除关系国家战略安全的少数企业外,要以调整和优化产权结构为重点,通过资产重组、上市、相互参股、兼并收购等多种途径推进股份制改造”。
2007年国防科工局先后出台了《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大力发展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产业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与民用科技工业有机结合、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国防科技工业体制和运行机制;鼓励和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参与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和项目合作、参与军工企业改组改制、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
2007年6月,原国防科工委、国家发改委及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改造的目标为:使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基本完成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推动军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打造管理高效、机制灵活、决策科学的新型军工企业,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和风险制约机制,使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2007年11月,原国防科工委发布了《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明确军工企业可以整体或部分改制上市及以其他方式进入上市公司,国有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可以对国有控股军工企业实施整体或部分收购、重组,为军工企业上市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实施准则。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观研天下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