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识形态及出版业主管部门
中宣部是主管意识形态及新闻出版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根据中共中央2018年3月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为加强党对新闻舆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党中央决定由中宣部统一管理出版工作,将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新闻出版管理职责划入中宣部。中宣部对外加挂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牌子。
中宣部关于意识形态管控的主要职能包括:负责指导全国理论研究、学习与宣传工作;负责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中央各新闻单位的工作;负责从宏观上指导精神产品的生产;负责规划和部署全局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受中央的委托,协同和会同有关部门对宣传文化系统的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进行管理。联系宣传文化系统的知识分子,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知识分子的工作;负责提出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指导宣传文化系统制定政策、法规,按照党中央的统一工作部署,协调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为中央领导和中宣部领导的决策和指导全局工作提供舆情信息的服务,并且要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宣传文化系统的舆情信息工作;负责文化体制改革,包括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的改革和发展的调研,提出政策性的建议。
2018年4月16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正式挂牌,调整后,中宣部对图书出版发行行业的主要管理职能是:贯彻落实党的宣传工作方针,拟订新闻出版业的管理政策并督促落实,管理新闻出版行政事务,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监督管理出版物内容和质量,监督管理印刷业,管理著作权,管理出版物进口等。
地方一级的党委宣传部负责辖区内相关意识形态管理工作。
2、教材教辅出版发行领域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
文件名称 |
文号 |
主要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教材委员会的通知》 |
(国办发〔2017〕61号) |
国务院成立国家教材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统筹全国教材工作,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材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审议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解决教材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组织、协调各地区各部门有关教材工作,审查国家课程设置和课程标准制定,审查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国家规划教材。 |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 |
教育部第11号令) |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初审、审定,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地方课程教材的审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基础教育教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全国教材的审定工作和联系协调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处理教材审查、审定中的日常事务。教材的编写、审定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教育部负责对教材进行监管,其主要职责是核准国家课程的教材编写,审定国家课程的教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编写的核准和教材的审定。 |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15〕1199号) |
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及零售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中央各部门各有关出版单位制定的教辅材料零售价格,要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国家发改委和国家新闻出版署确认;地方出版单位制定的教辅材料零售价格,要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注册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
3、数字出版领域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
数字出版涉及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由工信部负责监管。工信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全国数字网络出版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4、出版业务的行业监管分类法规
名称 |
发布/修订时间 |
发布单位 |
主要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1990年9月 |
全国人大 |
于2001年、2010年分别进行两次修订,对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合作期限、权利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了规范,对图书出版中作者的著作权、出版者的版权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 |
《出版管理条例》 |
2001年12月 |
国务院 |
002年2月1日开始实施,并于2011年、2013年、2014年、2016年分别进行了四次修订,是我国境内从事出版物(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活动的基本规范和法律依据。 |
另外,国家陆续出台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复制管理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上述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出版行业的基本规范体系。
(1)出版许可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收到批准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营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任何一项业务,必须得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相应取得《出版许可证(出版)》《印刷经营许可证(印刷)》《复制经营许可证(复制)》《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进口)》《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发行)》等资质许可。出版单位应当针对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等不同类别的出版物取得相应的出版许可证。
(2)出版社分类管理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中发〔1983〕24号),不同性质的出版社,按照各自的分工和特点,确定出书范围,各类专业出版社,要集中力量出好有关本专业的图书,各大学出版社,要根据各自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安排出书,各出版社不得随意突破专业分工和扩大出书范围。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规定,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出版单位综合评估办法,对出版单位分类实施综合评估。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和进口经营单位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行政许可。
(3)选题管理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通知》(国新出发〔2019〕35号)、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和改进重大选题备案工作的通知》(新出图〔1999〕198号)等规定,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内容,以及可能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产生较大影响的图书,属于重大选题范畴,出版前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批准的,不得出版发行。
(4)书号使用许可制度
中国标准书号是国际标准书号(InternationalStandardBookNumber,简称ISBN)系统的组成部分。一个ISBN唯一标识一部在制作、销售和发行中的专题出版物。根据《关于加强书号总量宏观调控的通知》(新出图〔1998〕1377号)的规定,为贯彻“加强管理、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要求,对书号使用总量进行宏观调控成为国家出版宏观管理的重要内容。根据2013年7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13〕76号),取消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书号使用总量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责,要求“创新书号管理方式,规范书号使用,遏制违规行为”,《关于加强书号总量宏观调控的通知》(新出图〔1998〕1377号)于2016家4家29家废止。
2009年1月7日新闻出版总署发布《书号实名申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起实行书号实名申领,出版单位按书稿实名申领书号,有关部门见稿给号,一书一号,书号实名申领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单位书号实名申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的书号实名申领、发放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5)质量控制和行业标准
出版行业相关质量控制和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如下:
文件名 |
颁布部门 |
主要内容 |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新闻出版署令第8号) |
新闻出版署 |
对我国图书出版的选题论证制度、稿件三审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印刷质量标准制度、图书书名页使用标准、中国标准书号和图书条码使用标准、样书检查制度等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号)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对新闻出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建立做出规定 |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 |
新闻出版总署 |
对图书编校质量差错计算方法和标准进行规定 |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认定细则》 |
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校对研究委员会 |
对图书中常见的文字、词语、语法、标点符号、数字用法、量和单位、版面格式等方面的差错,提出一个便于操作的认定细则,供出版管理部门及各出版社参考 |
《中国标准书号》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对中国标准书号的适用范围、结构、分配、在出版物上的位置和显示方式及系统管理等做出了规定 |
《图书和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印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规定了图书和杂志的开本及其幅面尺寸 |
《中小学教科书幅面尺寸及版面通用标准》及《中小学教科书用纸、印制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规定了中小学教科书应采用的幅面尺寸及版面规格参数,以及中小学教科书用纸、印制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
6、发行业务的行业监管
(1)发行许可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国家对出版物(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发行依法实行监督管理,包括出版物的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根据国务院2013年5月17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3年9月6日发布的《关于做好取消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通知》(新出厅发〔2013〕5号),取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于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的审批职责,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再受理有关连锁经营单位变更登记事项申请,原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于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条件的,可依法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出版物总发行资质,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条件的,可依法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根据国务院2014年2月15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4年4月2日发布的《关于国发〔2014〕5号文取消出版物总发行相关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4〕21号),取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于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及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审批职责。后续监管措施为:自国发〔2014〕5号文印发之日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再审批出版物总发行资质及相应变更事项;原总发行业务《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于2014年6月30日统一作废,此前仅有从事总发行业务《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可前往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换领从事批发业务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进口许可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还应当依照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7、印刷业务的行业监管
国家产业规划相关政策
文件名称 |
发布时间 |
主要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
2016年3月 |
推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双轮驱动,实施重大文化工程和文化名家工程,为全体人民提供昂扬向上、多姿多彩、怡养情怀的精神食粮。文件提出,加快发展网络视听、移动多媒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等新兴产业,推动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工艺美术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进文化业态创新,大力发展创意文化产业,促进文化与科技、信息、旅游、体育、金融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文化企业兼并重组,扶持中小微文化企业发展;加快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和智能化建设;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 |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十三五”发展规划》 |
2017年9月 |
要深化一体发展,推动媒体融合取得新突破;加强重点报刊内容建设,对报刊开展主题宣传加大政策和资金的支持,支持主流媒体加强重点栏目、节目建设,培育一批知名栏目、节目和公众号,打造融媒体服务、智慧化传播的新型主流媒体;推进新闻出版业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工程、国家数字出版创新促进工程、国家出版发行大数据工程、数字出版产业化应用服务示范工程、出版融合发展示范引导工程建设。 |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2011年10月 |
提出到2020年,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全面形成。要在重点领域实施一批重大项目,推进文化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壮大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印刷、广告、演艺、娱乐、会展等传统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鼓励有实力的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文化产业领域战略投资者。 |
《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 |
2015年9月 |
提出国有文化企业在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转企改制的过程中要做到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确保国有文化企业始终坚持正确文化立场,推出更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的文化产品,提供更多有意义有品位有市场的文化服务,切实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
《文化产业振兴规划》 |
2009年7月 |
《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并发布,标志着文化产业已经上升为国家的战略性产业。该规划对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繁荣文化市场、提高文化产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增强国际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提出,要加快发展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数字内容等重点文化产业;推动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或重组,促进资源整合和结构调整,着力培育一批骨干文化企业和战略投资者,提高产业集中度;推进出版物发行的跨地区整合,促进文化产品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繁荣城乡文化市场。关于出版业,《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指出,出版业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加快从主要依赖传统纸介质出版物向多种介质形态出版物的数字出版产业转型。出版物发行业要积极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经营,形成若干大型发行集团,提高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2013年11月 |
决定指出要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机制,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推动政府部门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推动党政部门与其所属的文化企事业单位进一步理顺关系,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机构,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建立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完善文化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对按规定转制的重要国有传媒企业探索实行特殊管理制度;推动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鼓励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降低社会资本进入门槛,允许参与对外出版、网络出版,允许以控股形式参与国有影视制作机构、文艺院团改制经营,支持各种形式小微文化企业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
《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 |
2010年3月 |
提出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2014年3月,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文产发〔2014〕14号),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鼓励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源相结合”的要求,巩固扩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的实施成果,深入推进文化与金融合作,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
《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2010年8月 |
提出要把数字出版产业打造成出版业的支柱产业。到“十二五”末,我国数字出版总产值力争达到新闻出版产业总产值25%,整体规模居于世界领先水平。在全国形成8~10家左右各具特色、年产值超百亿的国家数字出版基地或国家数字出版产业园区,形成20家左右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出版骨干企业。到2020年,传统出版单位基本完成数字化转型,其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运营份额在总份额中占有明显优势。 |
《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 |
2014年2月 |
,文件指出要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强化文化对信息产业的内容支撑、创意和设计提升,加快培育双向深度融合的新型业态;深入实施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支持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软件等高新技术支撑文化内容、装备、材料、工艺、系统的开发和利用,加快文化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推进数字绿色印刷发展,引导印刷复制加工向综合创意和设计服务转变,推动新闻出版数字化转型和经营模式创新。 |
关于推动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
2014年4月 |
明确要通过三年时间,支持一批新闻出版企业、实施一批转型升级项目,带动和加快新闻出版业整体转型升级步伐;基本完成优质、有效内容的高度聚合,盘活出版资源;再造数字出版流程、丰富产品表现形式,提升新闻出版企业的技术应用水平;实现行业信息数据共享,构建数字出版产业链,初步建立起一整套数字化内容生产、传播、服务的标准体系和规范;促进新闻出版业建立全新的服务模式,实现经营模式和服务方式的有效转变。 |
《关于推动传统出版与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
2015年3月 |
明确要求立足传统出版,发挥内容优势,运用先进技术,走向网络空间,切实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深度融合,实现出版内容、技术应用、平台终端、人才队伍的共享融通,形成一体化的组织结构、传播体系和管理机制。 |
《关于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的指导意见》 |
2016年6月 |
文件指出,到2020年,要基本建立以大城市为中心、中小城市相配套、乡镇网点为延伸、贯通城乡的实体书店建设体系,形成大型书城、连锁书店、中小特色书店及社区便民书店、农村书店、校园书店等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良性格局。文件说明推动实体书店建设的6项主要任务:加强城乡实体书店网点建设,创新实体书店经营发展模式,推动实体书店与网络融合发展,提升实体书店信息化、标准化水平,加大实体书店的优秀出版物供给,更好地发挥实体书店的社会服务功能。 |
《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校园实体书店发展的指导意见》 |
2019年7月 |
提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支持高校校园实体书店建设和健康发展,明确要求各大高校至少拥有一所实体书店,并纳入校园建设的规划中。为积极响应“校园智慧书店”这一政策,且各高校作为提高大学生素质、培养综合型人才、为国家培养人才、大学生就业辅导等重要环节,书店的运用和发展更有着特殊的使命和重大意义。 |
《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 |
2014年2月 |
提出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以改革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知识产权保护利用和创新型人力资源开发为核心,牢固树立绿色节能环保理念,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强化创新驱动,增强创新动力,优化发展环境,切实提高我国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整体质量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大力推进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更好地为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为扩大国内需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服务。 |
《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 |
2014年3月 |
提出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强政策引导,优化市场环境,壮大市场主体,改善贸易结构,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文化合作和竞争,把更多具有中国特色的优秀文化产品推向世界。 |
二、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文化体制改革相关政策
序号 |
名称 |
发布时间 |
发布单位 |
主要内容 |
1 |
《关于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 |
2012年2月 |
新闻出版总署 |
鼓励出版传媒集团深化体制改革、加强管理、应用新技术,鼓励进行战略重组,鼓励“走出去”,并提出一些具体保障措施,包括: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制定和落实出版资源向出版传媒集团倾斜的政策;加大对出版传媒集团重大项目的扶持力度;加大对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资金支持力度;推动出版传媒集团拓展融资渠道;加强市场体系、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和激励机制。 |
2 |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2010年10月 |
中共十七届六中会议 |
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对文化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继续执行文化体制改革配套政策,对转企改制国有文化单位扶持政策执行期限再延长五年。提出中国将培养和打造一批有实力有竞争力的大型文化企业。 |
3 |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
2009年4月 |
新闻出版总署 |
提出要推进联合重组,加快培育出版传媒骨干企业和战略投资者;鼓励和支持拥有多家新闻出版单位的地方、中央部门和单位整合出版资源,组建出版传媒集团公司。大力培育一批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专、精、特、新”的现代出版传媒企业。积极支持条件成熟的出版传媒企业,特别是跨地区的出版传媒企业上市融资。 |
4 |
《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 |
2008年10月 |
国务院办公厅 |
文件从资产管理、资产和土地处置、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财政税收、法人登记、工商管理等各个方面对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更加有利于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和加快文化发展。 |
5 |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 |
2014年4月 |
国务院办公厅 |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保留和延续原有给予转制企业的财政支持、税收减免、社保接续、人员分流安置等多方面优惠政策;二是调整和增加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机构,强调国有文化企业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试点和股权激励试点;三是强调扩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进一步明确划拨土地转增国有资本的程序和方式,鼓励利用划拨存量土地兴办文化产业,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推动实现融资渠道多元化。 |
6 |
《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
2006年1月 |
中共中央、国务院 |
强调重点培育发展一批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大型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 |
7 |
《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 |
2017年2月 |
|
规划指出:到2020年,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国家文化软实力进一步提髙;中国梦的引领凝聚作用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人民群众精祌文化生活更加丰富,文化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显著提髙。 |
2、税收优惠政策
(1)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件名称 |
发布部门 |
主要内容 |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中宣部 |
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
策的通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 |
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保留和延续原有给予转制企业的财政支持、税收减免、社保接续、人员分流安置 等多方面优惠政策。 |
《关于继续实施文 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 |
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完成转制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
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
(2)增值税优惠政策
文件名称 |
发布时间 |
发布部门 |
主要内容 |
《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 |
2013年12月25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从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
《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
2018年6月5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
相关行业分析报告参考《2020年中国新闻出版市场前景研究报告-行业调查与发展趋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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