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主要受到公共事业管理、环境保护、电力和投资建设等多个领域主管部门的监管。其中,住建部及地方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是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家及地方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力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家及地方发改委负责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此外,行业亦受到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和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等的指导和监督。
1) 住建部及地方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
住建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实施。
2) 国家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
国家生态环境部是国务院直属的环境保护最高行政部门,统管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拟定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和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指导和协调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等。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环保企业从事环保设施运营的资质进行管理。
3) 国家及地方能源管理部门
国家能源局为国家发改委管理的国家局,其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制定电力等能源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及其相关重大科研项目,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负责能源预测预警,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负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等。地方能源管理部门为地方发改委管理的能源监管办公室、能源监管局,其主要职责系行使地方能源监管职能等。
4) 国家及地方发改委
根据观研报告网发布的《2021年中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产业分析报告-产业运营态势与发展前景研究》显示。国家发改委负责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负责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制订垃圾焚烧发电标杆电价;负责能源规划与国家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发改委各级部门负责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批(核准)。
5)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是由从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协会主要活动包括制订行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行业发展规划;开展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及其技术经济政策研究;评估、审查和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以及科研成果等。协会下设生活垃圾处理专业委员会、垃圾渗沥液处理专业委员会、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专业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6)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是由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主要活动包括开展全国环保产业调查,环保技术评价与验证,参与制订国家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行业技术标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开展环保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及咨询服务等。协会下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委员会、循环经济专业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 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序号 |
名称 |
发布日期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
2020年5月 |
2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修订) |
2019年8月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 |
2019年1月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
2019年1月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订) |
2018年12月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订) |
2018年11月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
2018年11月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修订) |
2018年11月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
2018年1月 |
10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年) |
2017年11月 |
11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
2017年7月 |
12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 |
2015年6月 |
13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
2015年5月 |
14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
2015年5月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
2014年4月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订) |
2012年7月 |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修订) |
2009年12月 |
18 |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年) |
2005年11月 |
(3) 产业政策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系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支持发展的行业。近年来,国务院与相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与之紧密相关的产业政策,主要包括:
1) 行业发展规划政策
时间 |
文件 |
颁布部门 |
主要相关内容 |
2021年5月 |
《“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 |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 |
确定“十四五”时期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及主要任务,对未来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垃圾分类收运能力、垃圾焚烧处理能力提出明确要求,全面推进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 |
2020年9月 |
《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 |
自2021年1月1日起,规划内已核准未开工、新核准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自2021年起,新纳入补贴范围的项目(包括2020年已并网但未纳入当年补贴规模的项目及2021年起新并网纳入补贴规模的项目)补贴资金由中央地方共同承担,更好的支持和促进生物质发电行业发展 |
2020年7月 |
《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 |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生态环境部 |
大力提升垃圾焚烧处理能力。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的地区,垃圾处理方式以焚烧为主,2023年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原则上地级以上城市以及具备焚烧处理能力的县(市、区),不再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场,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主要作为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应急保障设施使用 |
2020年7月 |
《关于核减环境违法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 |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依法依规完成“装、树、联”后,方可纳入补贴清单范围。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向社会公开自动监测数据后,电网企业可拨付补贴资金,并在结算时将未向社会公开自动监测数据期间的补贴资金予以核减;纳入补贴范围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出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违法情形被处罚的,电网企业应核减其相应焚烧炉违法当日上网电量的补贴金额;一个自然月内出现3次及以上上述违法情形的,电网企业应取消当月补贴资金,并暂停拨付补贴资金。自最近一次出现上述违法情形的次日起,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连续30日监测数据达标的,可以恢复发放补贴资金 |
2020年4月 |
《关于有序推进新增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国家发改委 |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划和政策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省级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简称专项规划)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未纳入专项规划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所需补贴资金原则上由项目所在省(区、市)负责解决。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专项规划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进行调整,调整情况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提出本地区下一年度拟申请补助资金的新增项目补贴需求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并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库三年滚动计划,全部机组可在年内完成并网发电。相关审批(核准、备案)和并网要件经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审核通过。此外,还需满足: (一)符合国家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相关规划要求,已纳入所在省(区、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 (二)所在省(区、市)已明确对项目的电价补贴政策,上年度省级补贴拨付到位。 (三)项目建设规模和吨垃圾处理补贴合理,所在城市已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四)要落实有关部门“装、树、联”和“三同时”要求,项目并网后相关设备要同步运行。项目建设运行期间无安全环保事故。 (五)具备用热需求和供热条件的地区,应出台相关政策支持项目热能综合利用。 |
2020年1月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
国家发改委 |
“城镇垃圾、农村生活垃圾、农村生活污水、污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属于鼓励类产业 |
2019年12月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
生态环境部 |
垃圾焚烧厂因污染物排放超标等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罚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减或者暂停拨付其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 |
2019年10月 |
《关于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的指导意见》 |
住建部 |
优化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鼓励相邻县(市、区、旗)终端处置设施共建共享,人口规模较大、运输距离较远的乡镇可建设区域性终端处置设施 |
2019年4月 |
《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 |
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 |
加快生活垃圾分类系统建设,加快以焚烧为主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切实做好垃圾焚烧飞会处理处置工作 |
2019年1月 |
《“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
国务院 |
探索建立“无废城市”建设综合管理制度和技术体系,试点城市在固体废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明显进展,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水平全面提升,培育一批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骨干企业 |
2018年9月 |
《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 |
国务院 |
1、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实际、方式多样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2、建立健全村庄保洁体系,因地制宜确定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交通便利且转运距离较近的村庄可依托城镇无害化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其他村庄可就近分散处理。总结推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百县示范经验,基本覆盖所有具备条件的县(市)。到2020年,完成农村生活垃圾全面治理逐省验收 |
2018年7月 |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
国务院 |
1、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2、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3、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4、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督察等 |
2018年6月 |
《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
国务院 |
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处理,到2020年,实现所有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全覆盖。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垃圾焚烧发电 |
2018年3月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
生态环境部 |
文件规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当选择技术先进、成熟可靠、对当地生活垃圾特性适应性强的焚烧炉;并对焚烧炉主要技术性能做出规定 |
2017年12月 |
《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 |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国土资源部 |
对科学编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专项规划、谋划项目选址、推进项目落地、做好选址信息公开、实施评估考核与规划调整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任务和要求 |
2016年12月 |
《“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 |
确定“十三五”期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基本目标;对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提出要求,不鼓励建设处理规模小于300吨/日的焚烧处理设施;对全国规划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做出规划 |
2016年12月 |
《“十三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 |
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 |
加快县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现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大中型城市重点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技术,鼓励区域共建共享焚烧处理设施,积极发展生物处理技术,合理统筹填埋处理技术,到2020年,垃圾焚烧处理率达到40% |
2016年12月 |
《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 |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
推进能源综合梯级利用改造,加强余热余压、工业副产品、生活垃圾等能源资源回收及综合利用合理布局垃圾发电 |
2016年10月 |
《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 |
国家能源局 |
稳步发展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在做好环保、选址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前提下,在人口密集、具备条件的大中城市稳步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鼓励建设垃圾焚烧热电联产项目。加快应用现代垃圾焚烧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提高垃圾焚烧发电环保水平。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避免和减少邻避效应 |
2016年10月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 |
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住建部、国土资源部 |
将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作为维护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到2017年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活垃圾清洁焚烧标准和评价体系。到2020年底,全国设市城市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总处理能力50%以上,全部达到清洁焚烧标准 |
2016年3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
国务院 |
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与再生资源回收的衔接;加快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善收运系统,提高垃圾焚烧处理率,做好垃圾渗沥液处理处置;完善垃圾发电上网政策 |
2015年9月 |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
国务院 |
建立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采取财政和村集体补贴、住户付费、社会资本参与的投入运营机制,加强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保设施建设。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扶持措施,培育发展各种形式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要统筹考虑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防治农村污染 |
2014年3月 |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 |
国务院 |
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完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和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加强城市固体废弃物循环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实现县城具备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按照以城带乡模式推进重点镇垃圾无害化处理,重点建设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实现重点镇垃圾收集、转运全覆盖 |
2013年9月 |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
国务院 |
以大中城市为重点,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和生活垃圾存量治理示范项目。加大处理设施建设力度,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提高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到2017年,设市城市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确保垃圾处理设施规范运行,防止二次污染,摆脱“垃圾围城”困境 |
2013年8月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 |
国务院 |
推动垃圾处理技术装备成套化,重点发展大型垃圾焚烧设施炉排及其传动系统、循环流化床预处理工艺技术、焚烧烟气净化技术和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等,重点推广300吨/日以上生活垃圾焚烧炉及烟气净化成套装备 |
2011年4月 |
《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 |
积极发展环保产业,加快环保产业的国产化、标准化、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强政策扶持和市场监管,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打破地方和行业保护,促进公平竞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的发展。重点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环保技术装备和基础装备,在立足自主研发的基础上,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努力掌握环保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培育一批拥有著名品牌、核心技术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能够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优势环保企业。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环境咨询市场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 |
2005年7月 |
《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 |
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垃圾、污泥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降低废物最终处置量。再生资源产生环节要大力回收和循环利用各种废旧资源,支持废旧机电产品再制造;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和分选系统,不断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
2002年9月 |
《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 |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生态环境部 |
鼓励社会投资主体采用BOT等特许经营方式投资或与政府授权的企业合资建设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将城市垃圾处理经营权(包括垃圾的收集、分拣、储运、处理、利用和经营等)进行公开招标,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参与垃圾处理权的公平竞争 |
2) 生活垃圾处理政策
时间 |
文件 |
颁布部门 |
主要相关内容 |
2018年6月 |
《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 |
国家发改委 |
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2020年底前,全国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各地创新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提高收缴率。鼓励各地制定促进垃圾协同处理的综合性配套政策。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激励机制,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
2017年12月 |
《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 |
住建部 |
2020年底前,46个重点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基本形成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在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体系投入的同时,建立生活垃圾跨界转移补偿机制,完善生活垃圾收费政策,逐步建立差别化的收费制度,实现按量收费 |
2002年9月 |
《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 |
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住建部 |
全面实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保证垃圾处理企业的运营费用和建设投资的回收,实现垃圾收运、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市场化运作 |
2002年6月 |
《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建部 |
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的良性循环。环卫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垃圾处理费应创造条件,结合环卫体制改革,尽快从行政事业性向经营服务性收费转变 |
3) 电力政策
时间 |
文件 |
颁布部门 |
主要相关内容 |
2020年9月 |
《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
按合理利用小时数核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额度。为确保存量项目合理收益,基于核定电价时全生命周期发电小时数等因素,确定生物质发电项目(包括农林生物质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和沼气发电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82,500小时;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项目容量×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其中,项目容量按核准(备案)时确定的容量为准。如项目实际容量小于核准(备案)容量的,以实际容量为准;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范围的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内所发电量,按照上网电价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可再生能源标杆上网电价(含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当地燃煤发电上网基准价)/(1+适用增值税率)。在未超过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时,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当年实际发电量给予补贴。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范围的项目,所发电量超过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部分,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核发绿证准许参与绿证交易。生物质发电项目自并网之日起满15年后,无论项目是否达到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核发绿证准许参与绿证交易 |
2020年4月 |
《关于有序推进新增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国家发改委 |
2020年1月20日后并网发电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含沼气发电)项目为新增项目(以下统称新增项目),国家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继续予以支持。2020年1月20日前并网发电的相关项目为存量项目,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另行管理 |
2020年2月 |
《关于贯彻落实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加快编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的通知》 |
国家发改委 |
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优先用于列入专项规划的项目。2020年3月31日前发改委未收到专项规划的省(区、市),其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所需补贴资金原则上由所在省(区、市)自行解决 |
2020年1月 |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
1、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由财政部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当年支持的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总额。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在不超过财政部确定的年度新增补贴总额内,合理确定各类需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新增装机规模;2、印发前需补贴的存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需符合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要求,按照规模管理的需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范围,并按流程经电网企业审核后纳入补助项目清单;3、更新明确纳入补助项目清单项目的具体条件,由电网企业定期公布、及时调整符合补助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助项目清单; 4、由电网企业或省级相关部门提出补助资金申请,财政部根据电网企业和省级相关部门申请以及本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情况,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向电网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
2020年1月 |
《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
1、以收定支,合理确定新增补贴项目规模。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补助资金年度增收水平等情况,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当年支持新增项目种类和规模;2、已按规定核准(备案)、全部机组完成并网,同时经审核纳入补贴目录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合理利用小时数核定中央财政补贴额度。对于自愿转为平价项目的存量项目,财政、能源主管部门将在补贴优先兑付、新增项目规模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3、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成本变化情况,及时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形成机制;4、国家不再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目录。电网企业根据财政部等部门确定的原则,确定并定期向全社会公开符合补助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清单,并将清单审核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此前,三部委已发文公布的1-7批目录内项目直接列入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清单;5、财政部根据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预算和补助资金申请情况,将补助资金予以拨付;电网企业根据补助资金收支情况,按照相关部门确定的优先顺序兑付补助资金,参与绿色电力证书交易、自愿转为平价项目等项目可优先拨付资金 |
2016年3月 |
《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 |
国家发改委 |
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是指电网企业(含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
2012年3月 |
《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
国家发改委 |
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先按其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成上网电量进行结算,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暂定为280千瓦时,并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含税);其余上网电量执行当地同类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 |
2012年3月 |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0年1月废止)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
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 |
2007年7月 |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电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补贴标准和购售电合同,及时、足额结算电费和补贴 |
4) 财税政策
时间 |
文件 |
颁布部门 |
主要相关内容 |
2018年10月 |
《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 |
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免征环境保护税 |
2015年6月 |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从事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享受即征即退70%的税收优惠。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2009年12月 |
《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生活垃圾处理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1、根据全国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2、专门从事生活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3、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解、堆肥、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4、根据国家规定获得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垃圾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7、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2007年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符合条件的公共垃圾处理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4) 行业标准和规范
根据观研报告网发布的资料显示我国垃圾焚烧发电行业标准和规范主要涉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工程设计、建设、运营,垃圾焚烧炉排炉及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和验收,以及污染物排放指标等,具体情况如下:
时间 |
国家/行业标准名称 |
发布形式/文件编号 |
颁布部门或单位 |
2020年1月 |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
HJ1091-2020 |
生态环境部 |
2019年10月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 |
HJ1039-2019 |
生态环境部 |
2019年10月 |
《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 |
CJJ/T137-2019 |
住建部 |
2018年7月 |
《垃圾发电厂运行指标评价规范》 |
DL/T1842-2018 |
国家能源局 |
2018年7月 |
《垃圾发电厂危险源辨识及评价规范》 |
DL/T1843-2018 |
国家能源局 |
2018年2月 |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修订)》 |
CJJ128-2017 |
住建部 |
2016年5月 |
《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 |
CJJ231-2015 |
住建部 |
2015年10月 |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 |
CJJ/T212-2015 |
住建部 |
2014年7月 |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
GB18485-2014 |
生态环境部、国家质监总局 |
2013年5月 |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
CJJ27-2012 |
住建部 |
2011年1月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
建标142-2010 |
住建部、国家发改委 |
2009年7月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
CJJ90-2009 |
住建部 |
2009年6月 |
《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 |
GB/T18750-2008 |
国家质监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行业分析报告是决策者了解行业信息、掌握行业现状、判断行业趋势的重要参考依据。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调整,未来我国各行业的发展都将进入新阶段,决策和判断也需要更加谨慎。在信息时代中谁掌握更多的行业信息,谁将在未来竞争和发展中处于更有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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