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民办教育促进法》11月三审获得通过 其核心条款与三大意义分析。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参考《2016-2022年中国民办教育行业规模调查及十三五行业规模调查报告》
1、《民办教育促进法》获得通过,释放民资办学新活力《高等教育修法》先行通过
1)删除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定;2)下放专科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权;3)将教育经费投入路径由“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为辅的体制”改为“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民资参与建校提供了利益保障,提高了办学效率,为民资举办高校拓宽了通道。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三审获得通过。
2、新《民办教育促进法》核心条款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删掉“合理回报”的模糊界定,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地位。非营利≠不收费≠商业模式无盈利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由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由市场调节,学校自主决定。质量优秀、有品牌力及影响力的学校将会有更大的合法利润空间。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立学校同等税收优惠,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立学校同等的土地待遇。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应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
存量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综合考虑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民促法》修订的三大意义
这次修法确立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合法性
之前是所有阶段的民办教育(从幼儿园到高等、职业教育)全面禁止民办教育的营利性。前几年有“合理回报”的过渡期安排。新法制下,小学与初中仍然维持原状(非营利性)。其它教育阶段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营利性民办学校或非营利民办学校。我们认为,从教学内容、意识形态考虑,不放开义务教育阶段具有一定合理性。
强化了分类管理与差异化的扶持
民办教育可补充公立教育的不足;同时为大众提供多元化的选择。优质的公办教育的资源是明显不足的,也存在户口、学区的高门槛,民办教育能起到补充作用。
多元化的教学可以满足不同的教育理念,匹配不同的经济支付能力。义务教育阶段必须保持非营利性,恪守了义务教育发展的公共性。
我们认为义务教育阶段只是维持现状,并非倒退,同时还鼓励了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并且还给予了民办非营利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地位。未来上市公司用何种形式参与,还需等待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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