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
(1)行业主管部门
①中宣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其对出版发行行业的主要管理职能是:负责提出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指导宣传文化系统制定政策、法规,按照党中央的统一工作部署,协调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②文化部
文化部对图书行业的主要管理职能是:研究拟定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文化体制改革。拟定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③教育部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管理职责为: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并监督实施等。
省教育厅是主管全省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教育法规草案和实施办法等。
参考观研天下相关发布的《2017-2022年中国学前教育市场发展态势及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④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是国务院主管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和著作权管理的直属机构。其对新闻出版发行行业的主要管理职能是:审批新建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对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贸易等)实施监督管理;审核互联网从事出版信息服务的申请,对互联网出版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制管理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发行管理。
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是主管省级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国家关于新闻出版、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全省新闻出版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按审批权限受理新建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报社、期刊社等)的申请,并办理呈报和登记手续;对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实施监督管理;拟定全省出版物市场管理政策、法规并指导实施;查处或组织查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等。
(2)行业协会
①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
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是由生产、经营、管理、研究教育装备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②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
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是由民政部批准并注册的国家一级学会,也是世界学前组织(简称OMEP)的会员单位。研究会是一个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的学术团体。由高等师范院校、教育科研单位、幼儿师范学校、学前儿童集体教养机构、教育行政部门、报刊杂志和出版社等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组成。
③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
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是中国唯一的全国性玩具和婴童用品行业社团组织,隶属于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协会会员包括在中国境内从事玩具、模型、婴儿用品和游戏的生产、销售、设计、检验、教育等相关业务的跨地区和跨部门的各类企业。
2、行业监管体制
(1)策划选题的管理制度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 号)、《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通知》(新出图[1997]860 号)、《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和改进重大选题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法规,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期刊社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2)出版经营许可制度
根据国务院 2011 年3 月19 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收到批准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出版单位必须针对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不同类别的出版物取得相应的出版许可证。根据《关于加强图书出版单位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管理的通知》(新出政发[2011]17 号),图书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实行资质管理,具有相应学科的出版资质方可出版该学科的教辅材料。
(3)书号许可使用制度
中国标准书号是国际标准书号(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简称ISBN)系统的组成部分,它是国际出版业和图书贸易通用的标识编码系统。一个ISBN 唯一标识一部在制作、销售和发行中的专题出版物。
根据《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出版辞书、地图、中小学教科书等类别的图书,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出版单位须按照许可的业务范围出版。图书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以及图书在版编目数据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图书出版单位不得“一号多版”、“书号出刊”。
(4)出版物出版管理制度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 号)和《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2008 年第36 号),图书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图书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图书出版实行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图书出版单位的年度出版计划,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图书出版单位实行选题论证制度、图书稿件三审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图书重版前审读制度、稿件及图书资料归档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图书出版质量。图书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以及图书在版编目数据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5)出版物发行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和2014 年1 月2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国家实行出版物发行许可制度,发行许可包括批发、零售两个层级,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它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申请设立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申请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须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版物批发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无需审批。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6)出版物印刷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和《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15 号),我国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7)图书质量管理制度
新闻出版总署于 1997 年6 月颁布了《图书质量保障体系》,对图书出版的选题论证制度、稿件三审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印刷质量标准制度、图书书名页使用标准、中国标准号和图书条码使用标准、样书检查制度进行了规定。2004 年12 月新闻出版总署颁布《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对图书质量管理部门、质量标准、管理措施及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
(8)玩教具质量监管制度
玩教具行业实施标准化管理和认证管理,管理机构分别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玩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委会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全国玩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经国家标委会第一批确认的全国玩具行业标准化方面的唯一技术性机构,负责玩具和童车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归口(解释)管理工作;并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下,向国家标委会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玩具标准化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等建议,组织行业内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及复审工作。
3、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及政策
由于教育的公共事业和商品产业双重属性,财政投入和政策法规对于教育产业的发展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国家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以推动学前教育产业的发展。
我国图书出版发行行业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印刷业管理条例》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图书行业策划、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各个环节进行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为建立良好的图书出版行业市场环境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为了规范玩教具行业,提高玩教具产品的质量安全,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等部门发布了关于玩具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强制性认证等规则,实施市场准入和规范化管理,这些规则构成了该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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