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中宣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其对出版发行行业的主要管理职能是:负责提出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指导宣传文化系统制定政策、法规,按照党中央的统一工作部署,协调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②文化部
文化部对图书行业的主要管理职能是:研究拟定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文化体制改革。拟定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③教育部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职责为: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并监督实施等。省教育厅是主管全省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教育法规草案和实施办法等。
④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是国务院主管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和著作权管理的直属机构。其对新闻出版发行行业的主要管理职能是:审批新建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对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贸易等)实施监督管理;审核互联网从事出版信息服务的申请,对互联网出版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制管理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发行管理。
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是主管省级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国家关于新闻出版、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全省新闻出版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按审批权限受理新建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报社、期刊社等)的申请,并办理呈报和登记手续;对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实施监督管理;拟定全省出版物市场管理政策、法规并指导实施;查处或组织查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等。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年中国学前教育市场分析报告-行业运营态势与发展前景预测》
2、行业监管体制
(1)策划选题的管理制度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 号)、《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通知》(新出图[1997]860 号)、《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和改进重大选题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法规,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期刊社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2)出版经营许可制度
根据国务院 2011 年3 月19 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收到批准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出版单位必须针对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不同类别的出版物取得相应的出版许可证。根据《关于加强图书出版单位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管理的通知》(新出政发[2011]17 号),图书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实行资质管理,具有相应学科的出版资质方可出版该学科的教辅材料。
(3)书号许可使用制度
中国标准书号是国际标准书号(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简称ISBN)系统的组成部分,它是国际出版业和图书贸易通用的标识编码系统。一个ISBN 唯一标识一部在制作、销售和发行中的专题出版物。根据《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出版辞书、地图、中小学教科书等类别的图书,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出版单位须按照许可的业务范围出版。图书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以及图书在版编目数据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图书出版单位不得“一号多版”、“书号出刊”。
(4)出版物出版管理制度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 号)和《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2008 年第36 号),图书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图书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图书出版实行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图书出版单位的年度出版计划,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图书出版单位实行选题论证制度、图书稿件三审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图书重版前审读制度、稿件及图书资料归档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图书出版质量。图书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以及图书在版编目数据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5)出版物发行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和2014 年1 月2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国家实行出版物发行许可制度,发行许可包括批发、零售两个层级,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它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申请设立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申请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须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版物批发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无需审批。
3、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及政策
由于教育的公共事业和商品产业双重属性,财政投入和政策法规对于教育产业的发展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国家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以推动学前教育产业的发展。
(2)出版行业法律法规及政策
我国图书出版发行行业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印刷业管理条例》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图书行业策划、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各个环节进行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为建立良好的图书出版行业市场环境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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