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识形态管理
中共中央宣传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其对出版业的主要管理职能是:负责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中央各新闻单位的工作;负责提出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指导宣传文化系统制定政策、法规,按照党中央的统一工作部署,协调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9年中国出版行业分析报告-市场运营态势与发展前景预测》
2、出版行政监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之一,其对图书出版发行行业的主要管理职能是:负责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政策、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扶助老少边穷地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建设和发展;负责制定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依法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监制管理;对互联网出版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等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进行监管;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与科技融合,依法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推进应急广播建设;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印刷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出版物的进口管理和广播影视节目的进口、收录管理,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走出去”工作;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著作权管理和公共服务,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和涉外的著作权侵权盗版案件,负责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和有关著作权国际条约应对事务;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法律法规
业务资质管理及行业准入
(1)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出版单位领取出版许可证后,属于企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2)出版物出版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图书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图书出版实行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图书出版单位的年度出版计划,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图书出版单位实行选题论证制度、图书稿件三审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图书重版前审读制度、稿件及图书资料归档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图书出版质量。图书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以及图书在版编目数据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根据2016年2月颁布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2016年第5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且,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3)出版物印刷复制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4)出版物发行
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实行出版物发行许可制度,包括出版物的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等活动。 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发行非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须按照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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