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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职学校退役军人学生招收、培养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高职扩招和加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有关部署,提升退役军人技术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其充分稳定就业,现就进一步做好高职学校退役军人学生招收、培养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精准设置招生专业

       (一)加强省级统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退役军人规模、区域分布等情况,统筹招收退役军人学生的高等职业学校布局。指导有关高职学校按照社会急需、基础适切、就业率高的原则,依托优质教育教学资源,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退役军人自身基础与优势等因素,在充分调研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需求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科学设置专业。

       (二)鼓励设置发挥退役军人优势的专业。有关高职学校应针对退役军人政治素质过硬、作风纪律严明、身体素质较好等优势,结合服役期间的业务专长,优先考虑设置社会工作、党务工作、健身指导与管理、救援技术、建设工程管理、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船舶工程技术、飞行器维修技术等专业,重点培养城乡社区和“两新组织”等基层党群工作者、体育和健身教练、消防和应急救援人员、建筑工程技术人员、汽车(或船舶、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等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二、全面落实招生考试政策

       (一)优化招生考试方式。鼓励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报考高职学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有关高职学校在高职分类招生考试中采取自愿报名、单列计划、单独考试、单独录取的办法组织实施,各校组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面试或技能测试,鼓励采用情景模拟、问答、技术技能展示等方式进行测试。

       (二)落实相关考试政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可免于文化素质考试,取得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职业资格证书的,报考相关专业可免予职业技能测试。对于符合免试条件的技能拔尖退役军人,可以由高职学校按规定予以免试录取。鼓励高职学校通过联合考试或成绩互认等方式,减轻退役军人考试负担。

       三、灵活确定培养模式

       (一)创新培养模式。在标准不降的前提下,根据退役军人学生的学情调研分析结果,为退役军人学生提供个性化、菜单式培养方式,鼓励实施现代学徒制培养、订单培养、定向培养,鼓励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缓解退役军人学生工学矛盾。

       (二)单独制订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9〕13号)要求,单独编制适合退役军人学生培养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合理设置课程,确保总学时不低于2500,其中集中学习不得低于总学时的40%。退役军人学生可按规定提出转专业、辅修第二专业等。退役军人学生可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相应学分。

       (三)灵活安排教学进程。退役军人入学后可实行弹性学制、弹性学期、弹性学时,学业年限3—6年。要充分发挥学分制优势,灵活学习时间,支持利用周末、寒暑假、晚间等开展教学。坚持集中教学和分散教学相结合,线下和线上相结合,在校学习和社区(企业)学习、“送教上门”相结合。创新实习管理方式,集中安排实习和学生自主实习相结合。用好专业教学资源库、在线开放课程、虚拟仿真实训等优质教学资源,鼓励采用项目式、案例式、问题式、参与式、讨论式等教学方法,融教学做于一体,使学生的技能不断提升。

       四、创新教学管理与评价

       (一)做好学分认定积累与转换。将退役军人服役期间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纳入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鼓励退役军人学生参加1+X证书制度试点,学习储备多种职业技能,拓展就业本领。对于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根据证书等级和类别按规定免修相应课程或减免相应学分。

       (二)创新学生管理。退役军人学生可单独编班,配足配强辅导员或班主任。对学习时间有保障的退役军人学生,经本人自愿申请,可编入统招生班级培养。鼓励退役军人学生选推“老班长”、党员、立功受奖人员担任学生干部,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担任兼职辅导员,或参与学校军训指导、体育课教学、宿舍管理等。

       (三)实施多元化考核评价。针对退役军人学生单独设计考核评价方法,积极探索考试与考查相结合、过程性考核与课程结业考试相结合、线上考试与线下考试相结合,对退役军人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多元评价,为退役军人学习提供方便。坚持“宽进严出”原则,修完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由学校颁发普通全日制毕业证书。达到最长修学年限尚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颁发肄业证或结业证,坚决杜绝“清考”行为。

       五、推进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融合

       (一)开展学历继续教育。鼓励支持退役军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各类学历继续教育。通过多种形式,支持具有高中学历的退役军人接受专科层次继续教育,符合条件的可接受本科层次继续教育;支持具有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学历的退役军人接受本科层次继续教育。支持将退役军人纳入“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等项目。

       (二)扩大培训供给。鼓励社会力量和行业企业参与培训,开设符合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趋势、就业潜力大、含金量高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提高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牵头组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集团(联盟),推动退役、培训、就业有机衔接。

       六、完善服务保障体系

       (一)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发挥好职业教育部门联席会议作用,主动加强与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的沟通配合,统筹规划,定期会商,并向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

       (二)加强就业创业指导。坚持就业导向,将就业指导贯穿教育全过程,开设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课程,大力开展订单、定岗、定向教育培训,促进退役军人充分就业。要加强退役军人创业教育,为他们成功创业提供便利、创造条件。

       (三)做好典型宣传推广。各地要认真推广在退役军人学生培养中有突出贡献、重大创新、显著成效的学校典型案例,积极宣传广大教师和辅导员关心、支持、帮助退役军人学生学习就业的先进事迹,广大退役军人学生勤奋好学、厚德强技、创新创业的典型事例,营造支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教育部办公厅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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