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目前,我国对酒类流通行业的监管采取国家宏观调控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等引导酒类流通行业规范发展,中国酒业协会、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是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承担行业自律、协调、监督以及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等职能。
(1)行业主管部门
我国酒类流通行业的监管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商务部负责拟订促进酒类流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酒类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酒类经营者;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等工作。除此以外,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关总署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按职责分工依法对进口酒类进行管理。
(2)行业自律组织
中国酒业协会前身为中国酿酒工业协会,成立于1992 年6 月。其主要职能是参与酒类产品的基础、通用、方法、管理等方面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在行业内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协助政府促进酒类商品市场流通,保护合理竞争,打击违法行为等。
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前身为中国酒类商业协会,成立于1995 年4 月。其主要职能是宣传贯彻国家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酒业产销政策,加强酒类企业诚信自律,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酒类产销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加强酒类流通的调研与指导工作,传播交流酒类产销和市场信息,举办酒类营销技能培训和酒业高峰论坛活动等。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成立于1997 年。截至2015 年底,协会拥有会员1000 余家,连锁店铺约34 万个,覆盖零售、餐饮酒店和服务业,其中零售会员2015年销售规模3 万多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0%。协会本着“引导行业、服务会员、回报社会、提升自我”的理念,参与政策制定与协调,维护行业和会员权益,为会员提供系列化专业培训和行业发展信息与数据,搭建业内交流与合作平台,致力于推进连锁经营事业与发展。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1)产业政策
1)《国内贸易流通“十三五”发展规划》
2016 年11 月11 日,商务部等10 部门联合发布《国内贸易流通“十三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强调在“十三五”期间,将实施消费促进、流通现代化和智慧供应链三大行动,全面打通消费、流通和生产各环节,促进流通升级,提升流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支撑和先导性引领作用。
《发展规划》还提出要支持流通企业加强信息化改造,推动移动互联、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在流通领域的创新和应用。鼓励流通企业应用企业资源计划、供应链管理、客户关系管理等现代管理技术,提高采购、仓储、运输、订单等环节管理水平。鼓励流通企业与供应商、信息服务商加强合作,推动营销网、物流网、信息网有机融合。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骨干流通企业,发展一批专业化、特色经营的中小流通企业。
2)《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
2016 年11 月2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调整商业结构、创新发展方式、促进跨界融合三个方面明确了零售实体创新转型的9 项主要任务。调整商业结构方面,坚持盘活存量与优化增量、淘汰落后与培育新动能并举,推动实体零售调整区域结构、调整业态结构、调整商品结构,满足居民消费结构升级需要。创新发展方式方面,鼓励企业创新经营机制、创新组织形式、创新服务体验,推动实体零售补短板、增优势,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跨界融合方面,促进线上线下融合,促进多领域协同,促进内外贸一体化,通过融合协同构建零售新格局。
另外,《意见》还从优化发展环境、强化政策支持两个方面提出了扶持措施。
特别强调加强网点规划,以市场化方式盘活现有商业设施资源,优化网点布局;推进简政放权,放宽对店铺装潢、店内改造、户外营销的限制,完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制度;完善公共服务,建立健全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商贸物流、供应链服务等领域标准体系。
3)《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 年11 月28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督促企业切实保障白酒质量安全,促进白酒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开展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严格查处白酒销售流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支持消费者参与白酒质量安全监管等。
4)《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指导意见》
2011 年12 月,商务部发布《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十二五”期间,酒类流通管理要以调整结构、规范管理、提升质量、改善环境为重点,着力推进专业化、信息化经营,引导科学、理性、健康的酒类消费,促进酒类流通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形成一大批年销售额超10 亿元的区域性酒类流通骨干企业,一批年销售额超过50 亿元的全国性酒类流通龙头企业,10 家左右年销售额超100 亿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酒类流通企业。实现以酒类流通电子随附单、无线射频等为支撑的追溯体系覆盖全国城区人口超百万的城市,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率达到90%以上,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指导意见》还提出酒类流通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符合国情的酒类现代流通体系,减少流通环节,提高流通效率;调整优化行业结构,培育一批知名酒类流通品牌,鼓励竞争力强、信誉好、信息化水平高的酒类流通企业通过收购、兼并、上市等多种方式做大做强;创新酒类流通体系,推进酒类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互利共赢、和谐发展的新型合作模式,鼓励发展以实力雄厚的批发商直供销售终端、大型零售企业连锁化经营等为主体、中小企业特色化经营为补充的新型酒类流通模式。
5)《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2011 年6 月9 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加强酒类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主要内容包括:严格酒类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进出口环节监管;加强检验检测和监测评估,健全追溯体系;加大侦办惩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严格落实各方责任,强化保障政策措施。
6)《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5 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世贸组织规则,积极培育一批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流通企业;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流通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承包、兼并、收购、托管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扩张,引导支持流通企业做强做大”,“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要扶持流通企业做强做大,在安排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和国债资金、设立财务公司、发行股票和债券、提供金融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
(2)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酒类流通行业遵循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构成了酒类流通行业的法规体系。此外,财政、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发布相关政策、法规,共同构成对酒类流通行业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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