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烟行业监管逐步到位
电子烟是个新生事物,自出现以来,既长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也无相关行业及产品标准。随着电子烟行业规模越来越大,电子烟越来越普及,各国纷纷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对电子烟行业进行监管。
从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在南非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召开时首次关注电子烟产品以来,截止2016年底,68个国家已经制定了规范电子烟的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2016年世界控烟履约进展报告》的数据,180个缔约方中,64%的缔约方国内市场中存在电子烟,59%的缔约方拥有监管电子烟的相关政策。
监管内容逐步到位。2016年欧盟及美国FDA最新监管规定,对电子烟的监管主要可归为四个类别:
1.制造;
2.包装;
3.广告及销售;
4.进口。
涉及制造原材料的成份、浓度质量,产品容器大小、外包装,广告促销手段及进口产品监管等方方面面。
(2)各国对电子烟行业监管的态度各异
从世界主要国家已出台的政策来看,各国的监管方向不同。
主要的监管态度可分为三类:
1.禁止;
2.中性;
3.鼓励。
对电子烟完全禁止的国家有巴拿马、以色列、巴西、新加坡、阿根廷、希腊等国家,加拿大则是禁止销售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美国、欧盟则出台了电子烟的监管细则,监管态度属于中性;对电子烟监管中对电子烟发展持鼓励态度的国家主要有英国,英国卫生部在已结束的已咨询的声明里称,在欧盟《烟草产品指令》规定的2017年5月20日的最后期限前,政府更青睐于对电子烟采取宽松政策。
(3)美国监管政策总体中性
美国FDA(食品药物管理局)首次将电子烟和雪茄纳入传统烟草范畴的管控范畴。该管控条款于2016年5月发布,已在2016年8月8日生效。
具体在以下三方面要求严格:
1.PMTA(Pre-MarketTobaccoApplication),烟草预上市申请。
该规定要求所有的电子烟设备和烟油制造商必须为其每个产品提交一项负担性的,花费高昂的烟草预上市申请。FDA将2007年2月15日定为新规定豁免日期(GrandfatherDate),在这之后必须对该项产品提交PMTA申请;
2.风险更改请求。
在2016年8月该规定生效之后,制造商将不再被允许对风险更改做出请求;
3.列明潜在有害气体成分。
在规定生效后的三年时间内,每家公司必须对其产品提交雾化产生的所有潜在的有害物质成分。
电子烟行业部分从业者认为FDA的该监管方式过于严格,担忧该政策对电子烟行业发展带来一定的阻碍。若FDA监管政策不放松,则2018年8月8日截止日后,电子烟市场将发生剧烈变化。
从产品来看:电子烟的种类将减少,产品更新速度变慢、单个产品生命周期变长。从企业来看:中小企业由于每款产品预申请费用高昂,经营愈加困难,破产倒闭企业增多,利好龙头企业及美国本土企业。从行业来看:电子烟行业门槛越来越高,集中度也越来越高。
美国社会对这一监管新规产生质疑,各界针对FDA这一管控政策发起的诉讼已经有多达5起以上。FDA将面临各方面的法律挑战。
美国总统特朗普和副总统彭斯曾承诺重新审视奥巴马时期的管理措施,削减其中一些规定,特别是那些被认为影响就业岗位的规定。考虑到FDA申明,其监管政策的各部分内容相对独立,其中任何条款若被法院或政府当局宣布为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执行,因此做出系统性改变的可能性比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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