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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6年中国有色金属钴研发行业监管情况、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有色金属钴研发所属行业为“C制造业”门类—“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大类,行业代码为C32;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有色金属钴研发所属行业为“C制造业”门类——“C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大类—“C3219其他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和“C3211铜冶炼”两个小类。

        (一)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和行业政策

        1、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

        有色金属钴行业的主管部门为国家发改委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制定产业政策、指导技术改造,拟定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调整行业结构,实施行业管理,引导行业技术方向等工作。

        钴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于2001年4月经国务院主管机关批准并核准登记注册,是全国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

        随着中国钴企业数量的增加以及中国钴产量和消费量在国际市场影响力的提高,2010年4月,由包括公司在内的国内18家企业发起成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钴业分会,钴业分会负责本行业的咨询、研究、内部沟通交流等基础工作,向政府部门提出产业发展建议等。

        2、行业主要法规和政策

        (1)国家关于钴行业宏观方面的政策

        有色金属钴研发属于有色金属行业中的稀有金属,与有色金属钴研发所处行业相关的主要政策如下:

        ①2011年12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有色金属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该规划是加快有色产业转型升级具体部署、推动未来五年我国有色金属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性文件。该规划明确指出,要加快资源基地建设、提高资源保障能力,积极推动境外资源勘探,在资源丰富的国家和地区,依托具有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骨干企业,建立与资源所在国利益共享的对外资源开发机制,加快境外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形成一批境外矿产资源基地。

        国家发改委等多个部门表示,我国拟制定更多激励政策,鼓励国内企业开发海外矿产资源,支持中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强资源保障能力。

        ②2011年6月23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确定了当前优先发展的十大产业中137项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在“四新材料”部分,其中包括:“39.纳米材料”具体涉及“纳米材料与器件的制备、加工、计量、评价技术与装备;“42.特种功能材料”具体涉及“稀贵金属高纯材料……稀有金属粉末及制品”。

        ③2013年2月16日,国家发改委对外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在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鼓励类中,第九大项“有色金属”第2项“高效、低耗、低污染、新型冶炼技术开发”,第5项“交通运输、高端制造及其他领域有色金属材料生产”。

        ④2015年5月1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30号),要求推动我国装备、技术、标准和服务“走出去”,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要立足国内优势,推动钢铁、有色行业对外产能合作。结合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延伸下游产业链,开展铜、铝、铅、锌等有色金属冶炼和深加工,带动成套设备出口。

        坚持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要选择制造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国际竞争优势明显、国际市场有需求的领域为重点,近期以亚洲周边国家和非洲国家为主要方向,根据不同国家和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采用贸易、承包工程、投资等多种方式有序推进。

        扩大融资资金来源。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股票、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境内外市场募集资金,用于“走出去”项目。实行境外发债备案制,募集低成本外汇资金,更好地支持企业“走出去”资金需求。

        ⑤2010年5月14日,中国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对外颁布《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173号”),中央财政设立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和引导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到国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具体包括:(1)为获取矿业权而开展的前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以及综合研究、信息服务和管理;(2)已取得矿业权的矿产资源预查、普查和详查(以下简称矿产资源勘查);    (3)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以下简称矿产资源开发)。重点支持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在国外开展国内短缺、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

        (2)国家关于钴行业进出口的政策及变化

        2005年以后,我国钴冶炼产能迅速扩大,利用进口钴精矿加工各类钴产品的出口量快速增加,随后国家开始对钴行业的出口政策进行了调整。

        2006年、2007年,国家出台政策调低或取消了部分钴产品的出口退税,另外政策还规定,凡是出口退税下调或取消的商品不得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的业务;2008年4月初,我国商务部公布了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部分钴产品禁止采用加工贸易方式生产;2008年12月31日,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又发布公告,调整了加工贸易限制类和禁止类目录,放开了钴精矿和湿法冶炼钴中间产品的进口加工贸易,金属钴、钴粉和多数钴盐的出口均从禁止目录中删除。

        2006年起,中国国内的钴粉产品不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经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批准,2008年末起中国国内钴粉产品以加工贸易形式对外出口。

        2006年以来,我国钴行业进出口政策调整的具体情况见下表:

        2006年以来我国钴进出口政策调整一览表

 

                                          资料来源: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钴业分会《钴粉行业咨询报告》

        3、行业相关标准

        有色金属钴研发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还原钴粉》(YS/T673-2013)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超细钴粉》(GB/T26285-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草酸钴》(GB/T26005-2010)等行业和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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