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相关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 逐步形成了助力钢铁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政策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并在吸收采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参考《2017-2022年中国钢铁工业节能减排行业竞争态势及十三五投资商机研究报告》
(一)环保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提请人大审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并在吸收采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2016 年 8 月 29日,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根据草案,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与现行排污费制度的征收对象相衔接,草案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 4类。由于行业特性,钢铁业在这 4 类征税对象上均有较大的污染排放压力,进而将成为环保税的纳税大户之一。
草案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 1.2 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 1.4 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 5 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 350 元—11200 元。环保税的征收,会对部分钢铁企业形成直接的经营成本压力,在当前行业普遍效益不好的情况下,短期来看部分企业经营可能会恶化。但是长期来看,节能环保、绿色发展是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环保税的出台将有助于钢铁行业的市场化调整:技术先进、环保措施到位的企业将进一步建立竞争优势,产能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面临淘汰危机,而行业整体将形成节能环保、健康持续发展态势。
(二)银监会就《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处置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
当前国内钢铁行业整体处于高负债运营状态,据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2016 年 8 月 18 日发布的一份报告,中国钢铁行业债务估计高达 5000 亿美元,因此,钢铁行业不仅仅是去产能,还将面临去杠杆的重任,而债务重组也成为行业去产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重要一环。2016年 8 月 6 日银监会就《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处置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向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及股份制银行,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征求意见。
《意见》指出,支持产业基金投资钢铁煤炭骨干企业。鼓励产业基金,尤其是地方政府成立的产业基金,对负债率较高、产品有市场、有竞争能力的钢铁煤炭骨干企业,进行投资入股,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意见》重申了“市场化、法治化”是本轮债转股的基本原则,“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钢铁煤炭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但要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对僵尸企业“要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
与上世纪 90 年代政策性“债转股”相比,当前宏观环境已发生变化,转换方式也有所不同。
本次“债转股”政府主要负责提供政策支持和指导,规范和监督,而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即市场化、法治化将是与上次“债转股”的最大区别。《意见》虽然明确了本轮债转股的基本原则、支持方向以及禁区红线,但《意见》中多为定性描述,具体实施可能还需要更多可操作的细则落地。在政策的明确支持和引导下,9 月 28 日,中钢集团债务重组方案正式获批,成为本轮债务重组当中首家推行债转股的国有企业。由于“债转股”涉及多方利益矛盾,推进速度不会很快,但后续预计仍会有更多的钢企参与债务债权重组。
(三)工信部就《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做好“十三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2016 年 8 月 11 日,工信部就《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了工作目标,即在近年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基础上,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加严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推动建立法治化、市场化产能退出机制,争取到 2020 年再退出一批产能,产能过剩矛盾得到缓解,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
《指导意见》确定了主要任务,即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能耗、环保、安全生产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有序退出。产能退出是指通过依法关停、停业、关闭、取缔整个企业,或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冶炼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同时,《指导意见》提出了加大资金支持、落实价格政策、实施差别信贷、做好职工安置、盘活土地资源、严格执法监管、强化惩戒约束等政策措施。
《指导意见》为过剩行业去产能工作指明了方向,虽然当前去产能工作中行政干预措施较为直接和明显,但随着综合标准体系的完善以及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结合常态化的执法检查,法治化、市场化的产能退出机制将逐步形成,届时政府将无需也无必要直接行政干预,只需集中力量依法依规推动行业产能的市场化调节。
(四)国土部印发《关于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钢铁、煤炭、石化行业过剩产能和促进煤电有序发展的决策部署,坚决遏制过剩产能行业用地,加大稳增长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力度,2016 年 8 月 30 日,国土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在用地预审方面,对于新增产能的钢铁、煤炭项目,一律不再受理用地预审;在用地审批方面,对于已核准钢铁、煤炭、石化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尚未公布已经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通知》将直接从上游土地供应遏制过剩产能的投资新增,从源头上消除了过剩项目钻政策漏洞的可能性,将使得更多犹豫不决、观望等待的去产能企业进一步强化主动去产能的意愿,同时也将促使更多资本从此类项目中撤出,有利于产业投资结构的优化和长期可持续发展。
整体而言,各政府部门积极响应中央精神,基于自身政府管理范围及权限,制定了法律法规、指导意见等系列政策文件,为钢铁行业法治化、市场化去产能提供了基本依据,逐步形成了助力钢铁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政策体系。但从目前所出台的文件性质来看,正式的法律法规偏少,多数为政府各部门的指导意见或通知,政策指导的临时性特征明显。因此,未来依法依规推动钢铁行业去产能,还应继续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强化长期战略指导,加强正式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努力提高行业政策执行力。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中国报告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ww)。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